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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民工权利保障缺乏的背景下,用“核心劳工标准”保护农民工劳动利益有着特殊的意义。由“核心劳工标准”所确立的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宪法权利的存在并不一定要求权利得到细化,更多的应是国家公权力对其保护手段的具体化。国家应当通过积极的财政倾斜政策来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以消除童工的存在;国家有积极维护农民工平等劳动权利的义务;公权力应当积极促使农民工自行组成工团组织,并为此提供积极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