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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国后我国死刑数量经历了“少多少”的变化过程,尽管有了一定限制,但相较于国际废止和限制死刑的趋势,仍显滞后。死刑的改革必将是长期而艰苦的过程。
【关键词】死刑;数量变化;改革;限制与废止
一、死刑数量变化与我国死刑政策现状
(一)建国后死刑数量的变化
死刑,是以国家或社会的名义有组织、有计划的剥夺社会成员的最基本、最重大的权利——生命权的极刑,是以国家或社会的名义施于个人的最残酷的控制手段。中国自有阶级社会以来,历朝历代的法律都有关于死刑的规定。
1979年刑法是建国后第一部刑法,它明确规定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死刑问题上,采取慎重的态度,坚持“少杀”政策,规定有28个死刑罪名,具有浓烈的政治色彩。
改革开放使我国进入社会剧烈变动的转型期,道德伦理规范受到冲击,犯罪率大幅增长。在严峻的犯罪形势面前,死刑罪名急剧膨胀,被视为一种“危险的倾向”。①
学界的呼吁,冤案错案的披露,对死刑威慑力的反思,以及社会稳定的需要等原因使得国家在97刑法之后陆续出台修正案对死刑做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这一变化体现了国家对于死刑的态度,也是完善立法与适应社会发展的体现。
(二)现行死刑政策与思考
我国的死刑政策可以概括为“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
不可不杀体现死刑的必要性,这与我国严峻的治安形势、根深蒂固的报应观念以及淡薄的人权观念等物质、经济因素有关。不可多杀是上文“少多少”数量变化的具体体现。
死刑制度的存在与犯罪态势、民意、学者呼吁、国际趋势以及领导人的意志有关。
二、国际死刑废止历程及其启示
(一)国际死刑废止的现状
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第一次明确提出废除死刑观点,他认为:“死刑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因此也不是一种权利。②20世纪中叶,《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的颁布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推动,废除死刑运动席卷全球。截至2005年10月,已有86个国家和地区明文废除了死刑。③并有许多国家部分废除死刑。即使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将罪名限制在谋杀等旨在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
(二)国际死刑发展历程及其启示
世界各国几乎都以相同的方式走上死刑之路,但是以不同的方式走向死刑废止之路。从废除死刑国家的历史可以看出,其大体经历了阶段性即由轻到重的废除过程。没有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在其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实际执行、判决程序与执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
应该坚持以刑法公正、效益和人道的价值取向为视角考察死刑。④死刑废止论是在物质文明发展基础上从刑罚人道主义出发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三、我国死刑制度存废的思考
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可以借鉴外国从限制到废除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方面进行限制。正如日本学者正田满三郎所指出的:“死刑作为理念是应当废除的。然而抽象地论述死刑是保留还是废除,没有多大意义。关键在于重视历史的社会的现实,根据该社会的现状,文化水平的高下等决定之。”
(一)立法限制
立法改革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能在源头上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
现行死刑立法面临:死刑立法膨胀、总则严格控制欲分则扩张相矛盾、总则规定适用标准过于概括片面、死缓适用不合理、生刑过轻等问题。要正确认识死刑的威慑力,不能过分夸大和依赖。
因此有必要完善刑罚结构,通过加重生刑,设立长期刑,完善死缓制度等方式减少死刑适用。同时通过实质性削减和技术性削减,减少财产性犯罪、经济性犯罪等可以不适用死刑的罪名。
(二)执法限制
基于弱化国家对公民的强权关系的需要,中国必须控制死刑,这是转型的需要。一个社会的管理能力与对刑法的以来程度成反比。因此有必要加强执法,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司法限制
司法相对于立法,有更多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需要结合具体犯罪事实,宽严适中。通过司法解释适用死刑的条件具体化,提供统一的死刑裁量规则。
在具体判案中,重视死缓的作用,扩大其适用范围。最高院应当收回死刑复核权,从而严格死刑的适用。
官方也应当对死刑加强正确引导,在个案上,司法机关适用死刑时应减少对民意,这里主要是指民愤的依存度,避免民意绑架法律情况的发生。
(四)群众引导
中国历来有“杀人者死“的法律文化传统,尤其是春秋法家主张“以杀去杀,虽死可也”,由此赋予死刑以某种正当性。
在一个精神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报应观念越是强烈,对于死刑的认同感也就越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发展经济,提高民众的精神文化素质,将观念变革与制度改进相结合,为真正废除死刑培养群众基础。
民意是随着社会发展,尤其是治安形态的转变而变化的,关键问题在于,民意是可以引导的,要努力培养人道主义环境以最终废除死刑。同时应发挥媒体作为独立的社会力量的作用,负责而正确的引导公众的价值取向。
十多年前,胡云腾博士曾设想了一个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曲新久教授认为,100年太久,我们应该只争朝夕。参考国际废除死刑的发展潮流和我国具体国情,我们可以认识到废除死刑是必然趋势,但同时也将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我国死刑目前不宜废止,其废止应以刑法轻缓化为前提,通过对死刑罪名、适用等方面加以严格限制,从而实现由过度依赖向严格控制转变;由重点强调保卫政权向较多关注保障人权转变;由被动限制向主动限制转变。这也是顺应国际潮流,履行国际义务;促进国家刑事法治建设、国家人权事业发展以及构筑和谐社会的需要。
注释:
①鲍遂献.对我国死刑问题的深层思考[J].法律科学,1993(1):54.
②[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Z].西南政法学院,1980:57.
③参见大赦国际网站:http://web.amnestyl.org.
④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195.
参考文献:
[1]陈兴良.死刑备忘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杨文革.死刑演变要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上接第260页)
从信息交换方式来说,并没制定出台配套详细的注释,这使在实际应用中会造成工作人员的无可适从和不确定性,以至于使条文形同虚设,建议我国对此也尽快出台可以参照实施的实施细则。
3.我国应尽快建立尽可能完善迅捷的税收情报搜集交换系统
建立一套迅捷高效的电子互联内部网,实现纵向间不同级别税务行政主管单位的最快沟通,信息共享。
注释:
①OWENS.Curbing Harmful Tas Competition[J].Intertax 1998,(8-9:244-247).
②Paragraph 66 of OECD 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Between Countries(OECD,Paris,1994).
③高运根.我国税收情报交换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Z].国际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2008.
④<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第8条第2款.
【关键词】死刑;数量变化;改革;限制与废止
一、死刑数量变化与我国死刑政策现状
(一)建国后死刑数量的变化
死刑,是以国家或社会的名义有组织、有计划的剥夺社会成员的最基本、最重大的权利——生命权的极刑,是以国家或社会的名义施于个人的最残酷的控制手段。中国自有阶级社会以来,历朝历代的法律都有关于死刑的规定。
1979年刑法是建国后第一部刑法,它明确规定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死刑问题上,采取慎重的态度,坚持“少杀”政策,规定有28个死刑罪名,具有浓烈的政治色彩。
改革开放使我国进入社会剧烈变动的转型期,道德伦理规范受到冲击,犯罪率大幅增长。在严峻的犯罪形势面前,死刑罪名急剧膨胀,被视为一种“危险的倾向”。①
学界的呼吁,冤案错案的披露,对死刑威慑力的反思,以及社会稳定的需要等原因使得国家在97刑法之后陆续出台修正案对死刑做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这一变化体现了国家对于死刑的态度,也是完善立法与适应社会发展的体现。
(二)现行死刑政策与思考
我国的死刑政策可以概括为“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
不可不杀体现死刑的必要性,这与我国严峻的治安形势、根深蒂固的报应观念以及淡薄的人权观念等物质、经济因素有关。不可多杀是上文“少多少”数量变化的具体体现。
死刑制度的存在与犯罪态势、民意、学者呼吁、国际趋势以及领导人的意志有关。
二、国际死刑废止历程及其启示
(一)国际死刑废止的现状
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第一次明确提出废除死刑观点,他认为:“死刑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因此也不是一种权利。②20世纪中叶,《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的颁布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推动,废除死刑运动席卷全球。截至2005年10月,已有86个国家和地区明文废除了死刑。③并有许多国家部分废除死刑。即使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将罪名限制在谋杀等旨在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
(二)国际死刑发展历程及其启示
世界各国几乎都以相同的方式走上死刑之路,但是以不同的方式走向死刑废止之路。从废除死刑国家的历史可以看出,其大体经历了阶段性即由轻到重的废除过程。没有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在其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实际执行、判决程序与执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
应该坚持以刑法公正、效益和人道的价值取向为视角考察死刑。④死刑废止论是在物质文明发展基础上从刑罚人道主义出发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三、我国死刑制度存废的思考
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可以借鉴外国从限制到废除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方面进行限制。正如日本学者正田满三郎所指出的:“死刑作为理念是应当废除的。然而抽象地论述死刑是保留还是废除,没有多大意义。关键在于重视历史的社会的现实,根据该社会的现状,文化水平的高下等决定之。”
(一)立法限制
立法改革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能在源头上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
现行死刑立法面临:死刑立法膨胀、总则严格控制欲分则扩张相矛盾、总则规定适用标准过于概括片面、死缓适用不合理、生刑过轻等问题。要正确认识死刑的威慑力,不能过分夸大和依赖。
因此有必要完善刑罚结构,通过加重生刑,设立长期刑,完善死缓制度等方式减少死刑适用。同时通过实质性削减和技术性削减,减少财产性犯罪、经济性犯罪等可以不适用死刑的罪名。
(二)执法限制
基于弱化国家对公民的强权关系的需要,中国必须控制死刑,这是转型的需要。一个社会的管理能力与对刑法的以来程度成反比。因此有必要加强执法,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司法限制
司法相对于立法,有更多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需要结合具体犯罪事实,宽严适中。通过司法解释适用死刑的条件具体化,提供统一的死刑裁量规则。
在具体判案中,重视死缓的作用,扩大其适用范围。最高院应当收回死刑复核权,从而严格死刑的适用。
官方也应当对死刑加强正确引导,在个案上,司法机关适用死刑时应减少对民意,这里主要是指民愤的依存度,避免民意绑架法律情况的发生。
(四)群众引导
中国历来有“杀人者死“的法律文化传统,尤其是春秋法家主张“以杀去杀,虽死可也”,由此赋予死刑以某种正当性。
在一个精神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报应观念越是强烈,对于死刑的认同感也就越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发展经济,提高民众的精神文化素质,将观念变革与制度改进相结合,为真正废除死刑培养群众基础。
民意是随着社会发展,尤其是治安形态的转变而变化的,关键问题在于,民意是可以引导的,要努力培养人道主义环境以最终废除死刑。同时应发挥媒体作为独立的社会力量的作用,负责而正确的引导公众的价值取向。
十多年前,胡云腾博士曾设想了一个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曲新久教授认为,100年太久,我们应该只争朝夕。参考国际废除死刑的发展潮流和我国具体国情,我们可以认识到废除死刑是必然趋势,但同时也将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我国死刑目前不宜废止,其废止应以刑法轻缓化为前提,通过对死刑罪名、适用等方面加以严格限制,从而实现由过度依赖向严格控制转变;由重点强调保卫政权向较多关注保障人权转变;由被动限制向主动限制转变。这也是顺应国际潮流,履行国际义务;促进国家刑事法治建设、国家人权事业发展以及构筑和谐社会的需要。
注释:
①鲍遂献.对我国死刑问题的深层思考[J].法律科学,1993(1):54.
②[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Z].西南政法学院,1980:57.
③参见大赦国际网站:http://web.amnestyl.org.
④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195.
参考文献:
[1]陈兴良.死刑备忘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杨文革.死刑演变要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上接第260页)
从信息交换方式来说,并没制定出台配套详细的注释,这使在实际应用中会造成工作人员的无可适从和不确定性,以至于使条文形同虚设,建议我国对此也尽快出台可以参照实施的实施细则。
3.我国应尽快建立尽可能完善迅捷的税收情报搜集交换系统
建立一套迅捷高效的电子互联内部网,实现纵向间不同级别税务行政主管单位的最快沟通,信息共享。
注释:
①OWENS.Curbing Harmful Tas Competition[J].Intertax 1998,(8-9:244-247).
②Paragraph 66 of OECD 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Between Countries(OECD,Paris,1994).
③高运根.我国税收情报交换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Z].国际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2008.
④<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第8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