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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以我国宪法为依据,对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工作任务、活动原则、职责权限、履职程序和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基本法律,是构建我国检察制度的法律基础。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框架。1978年制定、1983年对个别条款作过修订的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开宗明义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且明确了新时期我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为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和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由于这部法律制定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立法时对于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检察工作还缺乏相应的经验,检察制度的许多内容需要在法制建设和检察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因此规定得比较原则,也不够全面。二十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进步,我国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特别是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陆续赋予检察机关一些新的职责,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一些内容已经落后于检察机关建设和检察工作开展的需要。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一些改革成果亟需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得以体现。近十多年来,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呼声和研究论证工作始终未曾停止。尤其是党的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了检察制度发展的方向,因此,当前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当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我国宪法确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定位,充分体现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检察监督体制、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