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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从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看,笔者认为:此规定存在缺陷,没有把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一并加以明文规定.而且正在为这方面的立法缺陷,导致许多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过长,带来了不必要的社会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