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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它既是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也是农村组织制度的创新,与农村社会的各个方面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各地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都要十分注重处理好合作社与各方面的关系,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下面就合作社需正确处理好的多方联动关系进行详细论述:
一是正确处理好合作社与内部成员的产权关系与利益关系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关键是合作社与内部成员之间的权责利害关系必须明确,这是合作组织有无凝聚力、能否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第一,必须处理好产权关系。农民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是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家庭财产权和私有产权,农民是独立的产权主体和民事主体,合作组织一定不能平调、不能挪用、不能侵权、不能“归大堆”、不能吃“大锅饭”、不能搞过去的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和统一分配。如果借搞合作社再走过去集体统一经营的回头路,那就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那就是倒退,不是改革。第二,必须处理好利益关系。这是农民能否同合作社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根本保证。从实践发展来看,凡是具有比较完善的章程,产权关系明晰,内部民主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有效,实行盈余返还,利益分配合理,能够确保成员的产权和利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二是正确处理好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民事法人,不是政府的附属部门。目前合作社还处于发展阶段,迫切需要政府的帮助和扶持。但是政府要推动而不强迫,要扶持而不干预,要指导而不包办。要防止将合作社变成官办机构。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府或政府部门牵头兴办的,那么在帮助农民建立健全章程和制度并健康运行一段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就要主动退出,不干预合作社内部的事务,放手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选举出自己组织负责人,自己运行,自我发展,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监督自己。但是政府或国家的投资不能抽走,不能搞垮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是正确认识公司与农户和合作社的关系 应当说,“公司+农户”只是一种经营形式并不是组织形式,但是现在却有人把“公司”当成了合作社,特别是有人把公司对农户的一些简单的“让利”行为当成了合作社的“盈余返还”。过去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模式是“公司+农户”,通过“订单农业”把龙头企业与农户连接起来。但这种经营体制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第一是市场主体的不对称。一家一户的农户与企业是实力不相等、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主体,农户处于市场价格、数量需求、质量标准等信息闭塞和经济实力不强的弱势地位;第二是谈判地位的不平等。当企业压级压价或不收购农户的产品时,由于农民无组织,一家一户的农民无力与企业谈判,只能吃亏;第三是利益分配的不合理。也就是龙头企业与农户二者之间缺乏合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两者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由于企业与农户的目标都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在新增利润的分割上,公司往往独占利润,不给农户利润返还,二者之间始终难以协调解决好不同目标取向的矛盾。因此,我们发展的农业产业化应是“公司(市场)+合作社+农户”的农业产业化,而不是“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
四是正确处理好与农村其他基层组织的关系 目前农村的基层组织有村党支部、村委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等。村党支部是农村基层的党组织,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是封闭性的社区经济组织。他们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可依赖的重要组织资源。但这些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都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更不是主管部门。这些组织都可以牵头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不能包办、取代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地在发展中,要注意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正确处理好与这些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形成共同促进、共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局面。
五是正确处理好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长远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走向联合与合作。这种联合与合作可以通过自上而下地引导或推动,也可以自下而上地发展与联合,但这有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当前我们不能操之过急,不能自上而下强制推行某一种模式,更不能生拉硬拽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某种形式的联合。一般来说,应当是先有“社”后有联合社,而不是先成立联合社后再办基层社。全国人律草案规定,“同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自愿参加或者成立联合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联合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为合作社法人”。当前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发展村级或乡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待条件成熟时,再以县组建专业联合社,再进一步发展,还可以市或省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因此,当前我们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一定要找准工作定位,加强指导,把精力重点放在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上,放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调解决实际困难上,把功夫下在首先指导农民兴办、办好最基层的合作社上面来。在此基础上,加速对农民办的经营农副产品的协会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合作社改造,因势利导,循序渐进,根据市场需要和可能,按照群众的意愿和要求,遵循客观经济规律,逐步引导他们走向更高层次的联合与合作。
它既是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也是农村组织制度的创新,与农村社会的各个方面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各地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都要十分注重处理好合作社与各方面的关系,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下面就合作社需正确处理好的多方联动关系进行详细论述:
一是正确处理好合作社与内部成员的产权关系与利益关系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关键是合作社与内部成员之间的权责利害关系必须明确,这是合作组织有无凝聚力、能否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第一,必须处理好产权关系。农民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是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家庭财产权和私有产权,农民是独立的产权主体和民事主体,合作组织一定不能平调、不能挪用、不能侵权、不能“归大堆”、不能吃“大锅饭”、不能搞过去的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和统一分配。如果借搞合作社再走过去集体统一经营的回头路,那就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那就是倒退,不是改革。第二,必须处理好利益关系。这是农民能否同合作社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根本保证。从实践发展来看,凡是具有比较完善的章程,产权关系明晰,内部民主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有效,实行盈余返还,利益分配合理,能够确保成员的产权和利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二是正确处理好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民事法人,不是政府的附属部门。目前合作社还处于发展阶段,迫切需要政府的帮助和扶持。但是政府要推动而不强迫,要扶持而不干预,要指导而不包办。要防止将合作社变成官办机构。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府或政府部门牵头兴办的,那么在帮助农民建立健全章程和制度并健康运行一段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就要主动退出,不干预合作社内部的事务,放手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选举出自己组织负责人,自己运行,自我发展,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监督自己。但是政府或国家的投资不能抽走,不能搞垮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是正确认识公司与农户和合作社的关系 应当说,“公司+农户”只是一种经营形式并不是组织形式,但是现在却有人把“公司”当成了合作社,特别是有人把公司对农户的一些简单的“让利”行为当成了合作社的“盈余返还”。过去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模式是“公司+农户”,通过“订单农业”把龙头企业与农户连接起来。但这种经营体制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第一是市场主体的不对称。一家一户的农户与企业是实力不相等、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主体,农户处于市场价格、数量需求、质量标准等信息闭塞和经济实力不强的弱势地位;第二是谈判地位的不平等。当企业压级压价或不收购农户的产品时,由于农民无组织,一家一户的农民无力与企业谈判,只能吃亏;第三是利益分配的不合理。也就是龙头企业与农户二者之间缺乏合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两者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由于企业与农户的目标都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在新增利润的分割上,公司往往独占利润,不给农户利润返还,二者之间始终难以协调解决好不同目标取向的矛盾。因此,我们发展的农业产业化应是“公司(市场)+合作社+农户”的农业产业化,而不是“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
四是正确处理好与农村其他基层组织的关系 目前农村的基层组织有村党支部、村委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等。村党支部是农村基层的党组织,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是封闭性的社区经济组织。他们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可依赖的重要组织资源。但这些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都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更不是主管部门。这些组织都可以牵头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不能包办、取代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地在发展中,要注意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正确处理好与这些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形成共同促进、共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局面。
五是正确处理好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长远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走向联合与合作。这种联合与合作可以通过自上而下地引导或推动,也可以自下而上地发展与联合,但这有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当前我们不能操之过急,不能自上而下强制推行某一种模式,更不能生拉硬拽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某种形式的联合。一般来说,应当是先有“社”后有联合社,而不是先成立联合社后再办基层社。全国人律草案规定,“同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自愿参加或者成立联合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联合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为合作社法人”。当前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发展村级或乡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待条件成熟时,再以县组建专业联合社,再进一步发展,还可以市或省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因此,当前我们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一定要找准工作定位,加强指导,把精力重点放在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上,放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调解决实际困难上,把功夫下在首先指导农民兴办、办好最基层的合作社上面来。在此基础上,加速对农民办的经营农副产品的协会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合作社改造,因势利导,循序渐进,根据市场需要和可能,按照群众的意愿和要求,遵循客观经济规律,逐步引导他们走向更高层次的联合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