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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丙公司由于资金短缺求助于甲公司,希望甲公司帮助自己从银行借款400万以度过难关。甲公司欣然应许,但考虑到钱的事情还是小心谨慎为好。于是,甲公司联系乙银行和丙公司三方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乙银行借款人民币400万元,由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特别规定借款到期后先由丙公司负责偿还,如果丙公司不能偿还再由甲公司偿还。协议签订以后,甲公司觉得不放心,又和乙、丙两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400万,然后转借给丙公司;同时又规定根据前一份协议,借款到期后由丙公司负责偿还,如果不能直接归还给乙银行可以归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认为丙公司不能归还现款时,丙公司要保证用本公司的设备、厂房、土地、流动资产等评估作价后优先归还甲方,同时规定自该协议签定之日起,丙公司的设备、厂房、土地、流动资产等不得再向金融部门作抵押贷款,直到还清甲公司的借款为止。贷款发放后,甲公司也没有办理乙公司厂房等的抵押登记手续。转眼间还款的期限到了,丙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偿还银行到期借款,甲公司主动将借款及利息归还给乙银行,事后甲公司又觉得自己很吃亏,便决定向银行要回已经归还的借款。银行自然不会答应。甲公司一气之下将银行诉上了法庭,要求银行归还已还的400万元及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而已及其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
案例解读:
在本案件中,先不说甲、乙间的诉讼结果如何,但本案所涉及的担保、抵押等法律关系等法律也较为容易在法庭上查明,需要说明的一点就是:甲方先还款,再起诉的做法极为不妥,是对自己公司极不负责任的。
我们抛开对本案结果的探求,针对甲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体系,并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从公司规避风险的角度解析就会发现,甲公司在一开始就有不少机会采取相应的合法、合理的手段去避免自己陷入被动状态,避免自己的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首先,在答应帮助丙公司借款前就应慎重考查丙公司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不能单纯地从表面去判断,更重要的是通过对丙公司财务状况,企业发展状况等角度考虑其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第二,甲公司在三方协商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慎重考虑自己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的身份,因为不同的身份可能要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在该案中,甲公司是以借款人的身份出现的,是和乙银行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当事人。这样,即使在协议规定很明确的前提下,甲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相对要多一些;第三,在签订协议时,在不违法律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地降低自己承担责任的风险,对于合同中的关键性的条款一定要考虑清楚,因为不同的表述方式很可能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第四,在法律程序问题上一定不能省略,该走的程序一定要走到,否则很容易会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该案中,甲公司对于丙公司提出的抵押没有鉴定正式的合同,并没有在法定部门登记,结果导致抵押无效的后果,又进一步地使自己陷入更加不利的局面。
公司的业务往来,可以说权利、义务是密集地交织在一起,不可避免的存在风险。要做到有效地控制的避免在经营决策中带来的风险,一是要做到建立起有效、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并将它们落到实处,就能够在业务往来过程中最大限度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就可以提高自己的避免风险、应对风险的能力,这也是公司长盛不衰的重要法宝;二是要做到有效地避免风险、提高自己的规避风险的意识,消除任何的侥幸心理,加强公司内部的管理,提高团队的综合素质;三是要做到时刻有防范风险的意识,要善于识别业务往来过程中的一些假象、骗局,对于有疑问的地方要三思而后行。对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涉及到法律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请求他们给予指导和帮助。■
(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健 李伟)
丙公司由于资金短缺求助于甲公司,希望甲公司帮助自己从银行借款400万以度过难关。甲公司欣然应许,但考虑到钱的事情还是小心谨慎为好。于是,甲公司联系乙银行和丙公司三方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乙银行借款人民币400万元,由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特别规定借款到期后先由丙公司负责偿还,如果丙公司不能偿还再由甲公司偿还。协议签订以后,甲公司觉得不放心,又和乙、丙两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400万,然后转借给丙公司;同时又规定根据前一份协议,借款到期后由丙公司负责偿还,如果不能直接归还给乙银行可以归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认为丙公司不能归还现款时,丙公司要保证用本公司的设备、厂房、土地、流动资产等评估作价后优先归还甲方,同时规定自该协议签定之日起,丙公司的设备、厂房、土地、流动资产等不得再向金融部门作抵押贷款,直到还清甲公司的借款为止。贷款发放后,甲公司也没有办理乙公司厂房等的抵押登记手续。转眼间还款的期限到了,丙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偿还银行到期借款,甲公司主动将借款及利息归还给乙银行,事后甲公司又觉得自己很吃亏,便决定向银行要回已经归还的借款。银行自然不会答应。甲公司一气之下将银行诉上了法庭,要求银行归还已还的400万元及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而已及其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
案例解读:
在本案件中,先不说甲、乙间的诉讼结果如何,但本案所涉及的担保、抵押等法律关系等法律也较为容易在法庭上查明,需要说明的一点就是:甲方先还款,再起诉的做法极为不妥,是对自己公司极不负责任的。
我们抛开对本案结果的探求,针对甲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体系,并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从公司规避风险的角度解析就会发现,甲公司在一开始就有不少机会采取相应的合法、合理的手段去避免自己陷入被动状态,避免自己的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首先,在答应帮助丙公司借款前就应慎重考查丙公司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不能单纯地从表面去判断,更重要的是通过对丙公司财务状况,企业发展状况等角度考虑其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第二,甲公司在三方协商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慎重考虑自己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的身份,因为不同的身份可能要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在该案中,甲公司是以借款人的身份出现的,是和乙银行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当事人。这样,即使在协议规定很明确的前提下,甲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相对要多一些;第三,在签订协议时,在不违法律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地降低自己承担责任的风险,对于合同中的关键性的条款一定要考虑清楚,因为不同的表述方式很可能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第四,在法律程序问题上一定不能省略,该走的程序一定要走到,否则很容易会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该案中,甲公司对于丙公司提出的抵押没有鉴定正式的合同,并没有在法定部门登记,结果导致抵押无效的后果,又进一步地使自己陷入更加不利的局面。
公司的业务往来,可以说权利、义务是密集地交织在一起,不可避免的存在风险。要做到有效地控制的避免在经营决策中带来的风险,一是要做到建立起有效、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并将它们落到实处,就能够在业务往来过程中最大限度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就可以提高自己的避免风险、应对风险的能力,这也是公司长盛不衰的重要法宝;二是要做到有效地避免风险、提高自己的规避风险的意识,消除任何的侥幸心理,加强公司内部的管理,提高团队的综合素质;三是要做到时刻有防范风险的意识,要善于识别业务往来过程中的一些假象、骗局,对于有疑问的地方要三思而后行。对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涉及到法律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请求他们给予指导和帮助。■
(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健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