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出台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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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规定了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意见》明确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包括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恶劣的,如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链接等进行诈骗的;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学生等;诈骗特定款物的,如诈骗扶贫、救济、优抚款物;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的,如有诈骗前科又诈骗的等等。
  《意见》明確要求,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地削弱犯罪分子的经济实力,最大限度地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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