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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所是20世纪以来国际私法的重要连结点,然而其概念在域外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均未得到明确,仅存在原则性的判断规则.我国虽有经常居所的初步认定规则,但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依然存在内部不协调的状况.我国法院应增加认定经常居所的灵活性,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客观居住期限和主观居住意愿,增设有关儿童经常居所的特别规则,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现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