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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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网络司法拍卖增加了司法拍卖的透明度,彰显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念,但这种市场化的拍卖方式在实践中也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任何改革都不可能解决执行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在肯定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应理性看待和解决它所带来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司法拍卖;司法拍卖;执行;司法权
  在我国司法改革的整体框架中,司法拍卖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对整个司法改革颇具启发意义。
  一、我国传统司法拍卖制度概述
  司法拍卖在我国最早出现于1991年4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的第226条。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其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24、247条是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的民事诉讼法依据。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除特殊情况外应首先进行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6年5月30日通过,从立法层面更全面、正式确定和规范网络司法拍卖。依据该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为我国司法拍卖的首选方式。
  二、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现行网络司法拍卖的现状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仅在信息传递和网络技术支持方面提供服务,通过计算机编程设定独立程序,竞拍人在该平台上进行独立竞价,交易全程网站本身并不介入。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地位已经被我国立法所认可。
  法院和专门进行司法拍卖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2012年颁布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强调了司法拍卖权归人民法院。
  2.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司法拍卖在实践发展中也存在问题。
  (1)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各方主体地位是我国立法未赶上实践发展的地方,网络司法拍卖的性质有待进一步明确。
  (2)能够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种类有限。网络司法拍卖只能通过照片和文字描述来介绍标的,不像传统的拍卖,竞买人可以到现场了解和感受标的①。对于珠宝、文物、房屋、工业生产线等操作和程序都比较复杂且价值巨大的拍卖标的物,并不如传统的司法拍卖方式。
  (3)普及率有待进一步提升。有很多人对网络交易缺乏了解也不能熟练运用,甚至不接触互联网者还占据了相当比例。
  三、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完善
  1.明确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选定、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的职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职责及其它注意事项,并没有就网络司法拍卖中的全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明确。
  笔者认为,可从委托合同的角度对网络司法拍卖多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化、应进一步明确拍卖网站的权利和义务,对拍卖公司进行适当监督和管理,完善拍卖的程序、技术和配套措施,不断扩大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标的范围。
  2.制定统一指导性规则
  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我国己超过美国、印度,成为世界上互联网注册用户最多的国家。制定统一的指导规则,让更多的人接纳,进而参与到网络司法拍卖中来,也可尝试更多种类的标的物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形式达到执行的目的。
  3.成功经验借鉴
  以北京市三中院为例,截至2017年5月31日,北京市三中院共网拍贷款房产7件,成交房产共七件,成交率达100%。其中一次拍卖即成交的为四件,占贷款房产总数的57.1%评估,总成交价为3397.65万元,溢价值815万元,平均溢价率为31.56%,平均围观28847人、报名15人、出价16人、出价237次。
  北京市三中院具有如下具体做法:①确立司法网拍贷款业务流程。②梳理风险点并制定防范措施。对无抵押权房产贷款流程,可能会出现房产解封后被其他法院转为正式查封;过户后买受人自行处分或因债务被其他法院查封的风险,针对这些风险,三中院对该流程作出如下特殊要求:①法院向房管部门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解封同时过户,这样房管部门在电脑流程中便会自动标注之后的轮候查封自动无效;②产权证办理完毕后由法院保管证书;过户及抵押压缩至1至2天内完成。
  进一步改进的措施:①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增加注销原产权证内容表述;②法院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加强沟通并督促银行提前办理抵押预约登记;③建立抵押贷款预告登记制度;④建立入围贷款银行名单库。
  网络司法拍卖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它顺应和利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司法拍卖改革大趋势下一种有益的尝试和探讨,顺应了国际司法界对于法院司法拍卖的潮流,实实在在地惠及了当事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自身的一些不完善之处也需要在日后的操作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诚然互联网司法拍卖并不是一味万能良药,任何司法改革也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无法马上解决我国司法拍卖中由来己久的各种弊病,也无法立刻完善这项制度本身,但是其无论从操作技术还是制度重构上都为我国司法拍卖改革提够了一个良好的方向。司法拍卖制度的改革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也是一个博弈和试错的过程,更是一个不断破除多元既得利益和限制司法权力的过程。
  注释:
  ①详见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京东网司法拍卖交易平台,网址:https://auction.jd.com/sifa.html;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址:http://www.rmfysszc.gov.cn/,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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