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窥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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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一、学生资助的方式与分类
  
  (一)学生资助的涵义
  学生资助就是社会各方面用财物来帮助学生。它表现为一种经济上的支持,也就是说资助者所提供的是某种可用货币计量的财和物,是一种经济上的支持,而不是道义上的帮助。所以,任何资助形式都需要资助者无偿投入大量资金,任何一种资助形式都包含了资助者所付出的经济补贴。
  资助只资助学生的学费、杂费、生活费或者其中的一部分,即资助资金一般主要用于学生学习期间的必要开销,而不允许挪为他用。但资助又不是一般性的社会慈善活动。它面对的是特定的对象,并以一定的筛选为前提,被资助者必须通过了筛选而具备了某一资格,且这种筛选往往不是一次性的。以奖学金为例,学生首先要通过高等学校的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入学后还要修完规定的课程,以优异的成绩和良好的品行从同学中脱颖而出方能成为奖学金获得者。
  (二)学生资助的方式与分类
  世界各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目标导向下对大学生采取的资助方式也不尽相同,资助方式因目标的多样性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大学生资助问题专家、英国学者伍德霍尔(M.Woodhall)根据各国学生资助的实际,总结出十种不同的资助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将其分类可以得出不同的类别和组合:
  1.以学生是否直接获得资助资金为准,可以分为直接性的资助和间接性的资助。直接性资助是指学生可以获得可支配资金的资助,这种性质的资助方式占据较大比例,如助学金、奖学金、勤工助学、贷学金、毕业生税、“服务契约”奖学金等;间接性资助主要指国家通过对高等学校的资助和对学生个人及家庭提供各种优惠条件使学生或家庭免予承担的教育费用部分。
  2.以学生在资助中是否承担责任为准,可以分为赠予性资助和自助性资助。所谓“赠予性资助”即指资助资金无偿发放给学生,不要求偿还。包括助学金和奖学金;“自助性资助”指资助资金需要学生以现在或未来劳动或者未来收入偿还的资助方式,包括勤工助学、“服务契约”奖学金、贷学金、毕业生税等。由于政府财政能力有限以及为了体现公平性原则,近来年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把自助性资助作为选择资助政策时优先考虑的方式。
  
  二、我国高校学生资助的现状与问题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连续扩招和学费标准的持续攀升,贫困生问题凸现,“奖、助、勤、补、减”几种资助方式都难以承担资助贫困生的重任。而助学贷款作为一种新的资助形式,代表着学生资助的一种国际潮流,同时也是学生资助未来发展的趋向。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助学贷款进行单独分析。
  (一)我国高校助学贷款的现状
  我国目前存在三种形式的助学贷款,即学校贷款、商业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贷款是无息贷款,额度小、收益面也很窄,对解决贫困生问题的力量有限;商业性助学贷款因为有抵押和担保,虽然银行积极性较高,但广大贫困生大多缺乏可以担保和抵押的财产,所以也很难获得这种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在我国目前是开展得较为深入并在未来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资助方式,对它的研究是本部分的重点。国家助学贷款是从1999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中规定,中国大陆境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以获得学费和日常生活费的金融支持;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利率按人民银行颂布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财政贴息50%;坏帐由学校偿付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除特困生贷款以外,需要担保。2000年国家对原先的规定进行了一些调整,对所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贫困生发放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并且经办银行也由原来的工商银行扩大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也拓展到全国。但在2002年2月,又提出了“四定”(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和“三考核”(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考核已申批贷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话贷款人数和发放金额)的原则,对贷款额度进行了缩小限制。目前,助学贷款的现状是:需要资助的贫困大学生获得资助的机会很少,有近三分之二的贫困生并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贫困大学生贷款困难的问题没有获得根本解决。
  (二)国家助学贷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贷款操作成本高且回收风险大,银行缺乏动力。各商业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普遍缺乏热情,根本原因在于贷款的政策性和商业性没有协调一致。国家助学贷款是政策性贷款,而其实施责任又被赋予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企业,首先要考虑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尽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如财政贴息一半;对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等一系列的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面临很多难题。贷款本金由银行自筹,虽然在出现坏帐时,国家对贷款本金予以核销,但贷款毕竟占用了银行的流动资金,不可避免地影响到银行的业绩;单笔贷款的额度虽小,但对贷款人的资格审查并不简单,操作成本支出较高;而且在我国目前的信用审查和监管水平有限的条件下,银行面临的贷款回收风险较大,回收所需的成本也很高。所以,各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一直缺乏积极性。
  2.不同高校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地位不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对于地方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地方财政贴息。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平衡,地方财政的情况差异很大,有些地方财政无力承担财政贴息资金,银行也就不愿意贷款。而且银行方面认为中央所属院校的学生未来预期收益较高,又有中央财政的贴息,所以愿意对其发放贷款,而落后地区最需要贷款的院校却无法获得贷款。
  3.还款时间短、贴息较低、范围窄。国家助学贷款文件中规定,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即学生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本息。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尚不完善,工资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面临着择业的困难和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四年的还款期对他们来说是很大的负担,而国外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则较长,一般为8—12年。
  政府财政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为50%,从表面上看这个比例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不算太低(有一半的国家财政贴息超过50%),但由于很多国家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执行的实际利率远远低于名义利率,贷款的学生所获得的隐含补贴率(指学生获得的补贴占贷款数额的比重)在40—60%左右,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补贴率约为21%,处于偏低的水平。另外,政府的财政贴息只针对国家助学贷款,对个人担保的商业性助学贷款没有补贴,事实上许多家庭之所以选择商业性助学贷款,是因为国家的信用助学贷款难以获取。作为政府面向贫困生开展的带有转移支付性质的政策性补贴,也应该给予这些家庭和学生。
  
  三、完善学生资助的对策建议
  
  为了使国家助学贷款切实承担起资助高校贫困生的重任,应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对策:
  (一)成立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基金
  为了保证助学贷款的有效性,国外的助学贷款大多都是通过中介机构操作的,贷款的本金也来自政府或中介机构,而不是银行。如美国的学生贷款市场协会,英国1990年成立的学生贷款公司和日本的育英会都是主管本国助学贷款发放、管理与回收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来操作国家助学贷款是我国未来的目标,但考虑到中介机构的运行成本以及成立需要较长时间,在过渡期仍需由银行来操作的实际情况,目前可以先采取的改进措施是银行发放的助学贷款本金改由政府财政分担一定比例,并提供风险担保或提供风险准备金,从而提高商业银行开展此项业务的积极性。
  (二)扩大中央政府的财政贴息范围,实施政策性倾斜
  由地方政府对地方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财政贴息的规定使得地方院校的贫困生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中处于不利的地位,难以获得应有的贷款。而作为一种国家资助贫困生的政策性贷款,目的就是帮助所有的贫困生克服求学期间的经济障碍,特别是那些在贷款人群中比例较高的农村学生、基础专业的学生更需要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帮助下完成学业。因此,作为社会公共利益最大代表的中央政府理应承担起这些地方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的责任。
  (三)建立持续、有效的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模式
  考虑到学生贷款者在其刚毕业时还款能力弱,而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收入越来越高,还款能力也随之增加。因此应建构更符合学生贷款的还款模式,包括延长从毕业到还第一笔贷款的时限;每次还款额占总还款额的比重从较低的比率逐渐增加;建立减免贷款的特殊政策,如到边远地区或国家急需的地区和行业工作可考虑减免贷款。
  (四)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提高学生信用意识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信用助学贷款,而个人信用制度是信用性贷款的基础,但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完善,缺乏全国范围内的个人资信情报系统。在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立之前,可以在大学生中率先建立信用档案,从而既有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会推动整个金融系统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包括个人收入、个人信用、个人财产、家庭状况等信息,银行可以此进行综合信用评估,产生信用等级,个人可按信用等级贷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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