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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一书中讲到“罪犯生产全体警察和全部刑事司法、侦探、法官、刽子手、陪审官等等”(《马恩全集》第26卷第1分册第415页)。这就是说,当社会出现了犯罪活动,一种以专门对付犯罪为职业的警察和司法机关应运而生;打击犯罪、除暴安良是法律赋予警察的神圣使命。从这一使命出发,笔者就产生违法犯罪的社会根源及治理对策这一实际问题,进行理论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