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金量定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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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实践与立法目的之间尚有差距,存在法定赔偿替代惩罚性赔偿之现象。尽管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化,但因内容的抽象等原因,致使确定惩罚赔偿基数时过度依赖自由裁量以及惩罚赔偿的倍数主观化等问题。鉴于比例原则可私法化与必要性,将此原则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可解决法院依据较为抽象的法规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适度性与主观性问题。其作用表现为将原本主观化的利益权衡内容具象化,以及过程合理化与可视化。就三个子原则而言,适当性原则作为衡量惩罚性赔偿适用适当与否的子原则,要求法院以确定的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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