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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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都是围绕着证据而进行的,司法人员对证据的使用能力直接影响着刑事诉讼的方向和效果。本文通过对证据的审查能力、举证能力、质证能力和运用证据还原事实的能力四个方面入手,探讨了证据能力在刑事诉讼中的实施应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 证据 司法人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43-02
  
  现代刑事诉讼是建立在“证据裁判主义”基础上的,证据是诉讼的核心。从某种意义上说,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对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过程。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审查证据、运用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内容,也是完成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手段。在办案实践过程中,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最终对决定证据的采信和对事实的判断。审查、运用证据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证据的效力和被采用的机率,甚至是直接决定被告人有罪、无罪和罪轻、罪重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要运用证据还原事实真相,将案件事实清晰地予以展现,必须具备以下四种能力:
  一、精细审查证据的能力
  “万丈高楼平地起”。娴熟地运用证据能力,必须建立在精细审查证据能力的基础之上。审查证据就是对侦查中得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和判断,确定其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推展开来,就是从证据的来源和形式、证据本身所反映的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关系、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几个方面进行审查,最后对证据的取舍做出正确的决断。
  审查证据的来源和形式,就是审查证据是否以合法的方式收集,是否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简称合法性审查。审查证据本身所反映的内容,主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审查证据是否真实,证据上的事实关系和逻辑关系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关联的紧密程度,简称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审查。通过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看单个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通过审查,对于那些明显虚假、毫无证明价值或者因法定原因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予以排除。审查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就是在对单个证据审查的基础上,对案件中证明方向共同指向某一项事实或某一个情节的两个或多个证据材料,综合在一起进行考察,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这种考察可以从纵向和横向考察两个方面进行。纵向考察,即对同一个作证主体的多次作证材料的前后内容进行考察;横向考察,即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和情节的不同证据进行并列考察,判断其是否能逻辑地共同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通过考察,找出它们之间的相同点、差异点和矛盾点,分析相同点、差异点和矛盾点产生的原因,以确定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逻辑。
  二、条清缕晰的举证能力
  证据能否被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能否最大限度地促使司法人员产生正确的内心确信,既取决于证据本身质量(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也取决于证据的使用效果,最集中地体现于公诉庭审中的举证、质证两个环节,让“休眠状态”的证据“苏醒”,来支撑案件事实。
  举证是在庭审中为了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材料的工作。要达到良好的举证效果,应当具有合理有序、切中要害、条清缕晰的举证能力。合理有序就是在庭审中应当规范、条理、客观全面地举证。规范举证就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每类证据的举证特点举示证据,并对证据来源、证实的内容予以概括说明。具体应表述为:下面(或上面)向法庭出示(宣读、播放)的是本案X证据,X证据由XX机关的工作人员在X年X月X日向X人(X机关)采取询问(讯问、扣押、搜查)方法获取,直接(间接)证实了本案XXX问题。如果出示物证,还应对物证的特征予以说明。条理性举证,就是根据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结合案件特点,以一定顺序举出证据。客观全面举证,就是在庭审中,既要出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意举出其罪轻和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对证据中出现的矛盾不能回避,而是应当合理地排除。切中要害的举证能力,就是公诉人能根据案件特点策略性地举证。策略性举证则是根据不同时机和不同情况,设计举证的时间和顺序,适时地、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策略有:一是围绕案件特性,巧妙安排举证顺序。在庭审中,先出示什么证据,再出示什么证据,应根据案件的情况和类型,巧妙地安排,取得最佳举证效果。如对简单案件,可根据证据证明力强弱进行举证。对共同犯罪的案件,可先对主犯和认罪的被告人讯问,再对从犯和不认罪的被告人进行讯问,先举出有利控方的证据,再举出不利于控方的证据,指出矛盾,予以排除。对于被告人翻供或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况,为打击被告人的嚣张气焰,以正法庭视听,对翻供的可先宣读被告人曾经供述过的记录,再举出直接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而对一直不供认犯罪事实的,先出示直接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的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再出示其他间接证据,达到先声夺人的效果。二是围绕关键事实和关键证据展开重点举证。对于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事实、情节,应重点举证。如侵财案件中的数额问题、伤害案件中伤情的形成和鉴定问题、抢劫案件中当场使用暴力的问题等。对于其他一般情节、无争议的情节,则不用过细地展开。三是围绕犯罪构成或犯罪发生、发展状态分组举证。分组举证主要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和多人、多次共同犯罪案件,可对证据归类和排列、组合,从不同角度证实某一个犯罪构成要件、某一犯罪阶段和情节。
  三、明辨真假的质证能力
  质证是举证的延伸,更是合议庭认证和采信证据的前提和基础。质证在普通法中的概念是Cross-examination,即对证人交叉询问。在我国,质证是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和质辩的过程。从广义上说,还包括通过对被告人的讯问实现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事一证一质”的质证方法,质证包括质疑和质辩,质疑即控辩一方针对对方当庭出示的证据所提出的疑问、异议或否定的意见;质辩,是举证一方针对质证一方就其所举证据提出的疑问、异议或否定意见进行的辩驳。
  笔者认为,要具备较高的质证能力,应当做到质证质疑观点明确、合理有效;质证质辨充分、有力;询问、讯问遵循规则,讲究策略。质疑观点明确,就是公诉人对辩护人、被告人提出的证据,从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角度提出明确的质疑观点。具体而言,就是对辩方证据“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进行质疑,明确地提出辩方的证据不合法、不客观真实、与本案无关或证明力弱。质疑合理有效就是对提出的观点进行有效的说明。合法性质疑主要从证据的来源入手,注意证据收集的时间、收集的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如在向某故意伤害案中,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和未经司法机关同意收集的被害人李某妻子的证言。公诉人当即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无权在侦查阶段取证,获取被害人近亲属的证言应经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同意,上述证据收集时间和收集程序不合法,建议法庭不予采纳,法庭当庭支持公诉人的意见。可见,公诉人从程序上质证可以取得釜底抽薪的效果。对证据客观性的质疑,主要看证据证实的内容是否符合生活情理、客观规律,看证据前后内容之间、证据与确定事实之间有无矛盾。对证据关联性的质疑,主要对辩方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其关联的形式是直接还是间接,关联的性质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确定性还是或然性联系进行质疑。质辩充分、有力,就是要求在质辩时,针对辩方对证据资格和证据能力的质疑,根据证据本身反映的内容、此证据与其他证据及案件事实的联系,以联系和发展的观点,详细论述该证据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有力驳斥辩方的质疑。对于被告人和当庭出庭的证人、被害人,一般通过交叉讯问和询问方式进行质证。公诉人质证时应遵循交叉询问规则、禁止诱导询问规则、直接言辞的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等规则。在讯问、询问的过程中,公诉人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根据庭审的情况,讲究策略,适时灵活的发问。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直接突击法,即为开门见山,直击要害发问方法。直接向发问对象提出问题,要求其直接回答。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案件事實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问人比较配合的情形。二是迂回包抄法,这种方法是先不暴露讯问意图,先从枝节问题逐步向实质问题渗透,抓住弱点,让其自然回答或将其引入自相矛盾的境地后不得不如实回答。一般适用于发问对象有戒备心理不配合,而案件中直接证据较少,须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形。三是层层递进法,这种方法是由浅入深,层层推进、环环紧扣,快速发问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情节。这种方法用于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被发问人心理不稳定的情形。
  在掌握基本的质证规则和质证方法后,还应当根据法定七类证据的各自特点和每个证据材料的特点,把握质证中的重点,加大质证的力度。对于物证质证,重点在于质疑物证的来源和物证的真伪;对于书证的质证应该围绕“书证的来源,在什么情况下制作,制作人是否受到威胁或欺骗,是否有伪造或涂改,内容是否有错误;记载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等方面进行;对于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质证,应该围绕证人资格,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和形成条件、是否亲历犯罪、表达能力如何、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证人品质等方面进行;对于鉴定结论应该围绕“鉴定素材是否充分、可靠,鉴定人的资格、专业水平,鉴定方法是否科学、程序是否合法”等几方面进行;对于勘验、检查笔录质证应该围绕“勘验、检查对象是否真实,是否当场形成,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对于视听资料的质证应该围绕“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情况,有无影响信息真实性的情况,內容有无矛盾,资料的收集、保管过程有无伪造”等方面进行。对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质证通过发问进行,发问应紧紧围绕犯罪构成,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发问,使问中含针,问中有问,环环相扣。对否认犯罪事实和翻供的被告人的讯问,需要根据案件的证据条件,结合被告人以往的供述,选择其薄弱环节,采取间接、迂回的方法进行讯问,揭露其不供的心理特征和翻供的虚假性,补强指控的说服力。
  四、综合运用证据还原事实能力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不是将单个证据一一出示并质证后就万事大吉,还应该综合运用证据“重建”案件事实,完成从自向证明到他向证明的全过程。在此过程中,应当具备在举证、质证的基础上,从多个证据中提炼证明力形成证据链的能力和通过证据、逻辑等完整还原事实图谱的能力。这种能力表现在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一组或者一类证据举质证完毕后对证据证实内容的分析、论证和说明。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将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证明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加以概括和提炼,明示证实的事实。可以按照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的过程进行分析、论证和说明,也可以按照证据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加以概括和论证。如,在一个多人多次销售、收购赃车的案件中,各被告人均辩解其不明知销售、收购的车辆为犯罪所得的赃物。为证实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公诉人出示多份证人证言证实收购销售赃物的时间在夜晚,地点在非交易场所,无正规销售资料和销售价格的低廉,出示鉴定结论证实物品实际价值。进而综合各证据证实各被告人明知收购、销售的物品必然是赃物。
  第二阶段是在法庭辩论中,采用综合运用证据、逻辑证明等方法对案件事实进行论证。在此阶段,要运用逻辑证明、同一认定、概率审查、经验法则等方法,来论证全案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客观性,更重要的是提炼全案证据的证明力,将其与司法认知、推定等结合在一起,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足以证明一切待证案件事实。在此阶段,应对全案或某一方面事实的证据进行有机的排列组合,编织出证据的全部网络和局部网络,对证据进行归纳和论证,使举证、质证阶段的单个证据串联起来,使单个静态的证据鲜活起来,释放出巨大的证明力量,将案件事实“再现”,以为法庭所采纳,使听众所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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