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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变革和金融创新的强有力推动下,新疆金融市场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金融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就金融发展的地域结构看,城乡金融发展很不协调且呈加剧之势,农村金融被严重边缘化,真正为当地农业农村服务的金融机构很少,县级许多专业银行多存款,少贷款,成了资金的抽水机,造成大量本应服务当地经济的资金外流。形成农村金融缺位,金融二元结构特征十分突出。要促进新疆农业、农村发展,农民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要更加重视和解决“农村融资难题”。
一、新疆农村融资难原因分析
1、农村融资机构不健全。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推行城市发展战略,收缩农村营业网点,逐步淡出农村金融市场,县级金融机构大撒并导致农村金融体系严重萎缩以致出现“空洞化”现象。除粮棉油等政策性收购业务放款由农发行承担外,当前农村的金融供给实际上由农村信用社在唱“独角戏”,形成了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但“势单力孤”的局面。
2、银行信贷资金投放不足,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国有商业银行县支行的贷款权被上收,其已演变成单纯的存款机构,且吸收的存款大多通过上存流向城市。邮政储蓄机构在农村只存不贷,每年倒流城市的资金也有几千亿元。农村资金的“非农化”,使饱受资金短缺困扰的“三农”的资金供给缺口更大,进一步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关系的失衡。农村信用社虽然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因其资本充足比率低,不良资产比率高,管理水平上不去,对“三农”的支持也显得力不从心。而另一方面却有大批资金空置,仅2004年新疆的金融资金未充分利用的贷款资金就达345亿元以上。这个数字,大约相当于新疆GDP总量的1/6。即便是加上引进的内外资的资金,从新疆“出走”的资金总量仍然大于流人的资金,并且呈现出流速加快的趋势。2004年末,全疆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突破3000亿元大关,但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仅为2267.3亿元,贷款同比下降1122%,银行信贷增幅又一次大回落。
3、农村信用社经营困难、运作乏力,支持“三农”心有余而力不足。农村信用社成立以来,由于多种原因积累诸多问题和风险,一是自身规模偏小,信贷资产较少,无力履行信贷支农“主力军”的职能和义务。二是不良贷款较多,信贷资产质量不高。历史包袱沉重,大量资金沉淀。由于德隆事件给新疆农村信用社造成的16.5465亿元资金至今不能收回,对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伊犁州在此次事件中分别形成风险资金为6.3050亿元、7.62亿元、2.6065亿元2.5850亿元,直接影响了这4个地州的春耕资金投放和农信社的正常经营和支付。此后,尽管人民银行在再贷款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但支农再贷款毕竟有限,况且支农再贷款的使用政策性强,在结构、期限等方面与农业生产的特点不甚吻合,也限制了其作用的更大发挥,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的比重较大,农村存在较高的金融危险。
4、农村资金多渠道分流,金融资源非农化加剧,农村信贷逐步收缩。主要反映在:一是授权授信集中,贷款权限上收。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度下的授权授信管理,上级行对下级行信贷权限上收,基层银行的贷款权限逐步缩小或取消。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新增贷款审批权大都集中在总行和自治区、地区分行,总、分行直贷、点贷的规模不断扩大,除了少量的小额抵。质押贷款外,县市级支行的信贷审批权基本被剥夺。这种高度集中的信贷管理模式对于资金本来就不太宽裕的农村资金需求可谓是雪上加霜。二是存款逐级上缴,资金逆向流动,由下级机构向上级机构集中。目前,县级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权被上收,其主要任务是吸收组织存款,所组织的存款又通过上存二级准备金的形式集中到了市级分行。由于市级分行的信贷审批权限也非常有限,又以同样的形式上存到自治区分行、总行。对资金需求较旺的广大农村来讲无异于釜底抽薪。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已构成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三驾马车”的基本框架,但这三家由于服务对象、经营目标以及规模实力等原因,使得农村社会化金融服务缺位,信贷投入不足,严重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缓解新疆农村融资难的政策建议
1、政府在解决农村投入机制障碍方面应发挥主导作用。一是根据农业、农村发展的实际,充分研究制定扶植农业和农村建设的金融法规,规范各级政府的农业投资行为,确保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二是激活民间投资。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放宽投资限制,净化投资环境,积极运用税收、贴息、补贴、债务等政策和投资手段,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商资本投入到开发性农业领域,切实解决农业投入不足的问题。三是加强对支农财政资金的管理力度,对农村财政资金的使用需要进行监督管理。
2、加快构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建立一个由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民间金融等多元化金融机构组成的,既相互竞争,又具有内在互补功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第一,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打破目前信用社法人设置的行政区域划分,消除“供给垄断”和“竞争隔离”,实行差别竞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从增加服务的深度和广度考虑,进一步完善农业信贷方式,根据农业生产和农业资金的运作特点,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综合配套服务。要制定合理的贷款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信贷人员发挥人缘、地缘优势,利用农民信用度高这一优势,主动找市场,把农村信贷市场搞活做大。第二,加快农业银行的发展与改革。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商业性信贷资金的优势,对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提供贷款批发业务,重点支持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和集约化生产基地建设,把尽可能多的农产品附加值留在农村。第三,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以分担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为农村基础农业提供保险服务,增强农业抵抗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能力。第四,合理规范引导民间信贷,引导其参股地方金融机构,或组建民营银行,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第五,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直接融资,加快培育“农业板块”,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
3、对农村融资采取适度倾斜政策,建立资金回流机制。一是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信贷体系活动的宏观调控,增加流入农业的信贷资金总量,扩大农产受益面,保障农业资金投入。特别是对于县及县以下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明确规定一定比例的资金必须用于支持当地经济发展。二是明确农村信用社社区金融的市场定位,绝大多数的资金要用于支持当地经济发展,严禁联社抽调基层社的资金集中投放。三是对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贴息,补贴金额可以随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增加而增加。对农业贷款要逐步推行有选择的低利率政策,减轻农民利息负担,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四是逐步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特别是对于邮政储蓄,尽快确定制度设计方向,实行邮政业务与储蓄业务的分业经营,切断利益贴补。建立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制度,对邮政储蓄资金通过再贷款或专项贷款等方式,按比例返还当地金融机构使用。五是鉴于农村信用社目前仍然承担的大量政策性任务,建议在政策上除了享有和四大商业银行一样的待遇外,还应赋予其一定的特殊优惠政策。如帮助其化解历史财务包袱,对农业贷款免征营业税、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等。
4、建立政策性农业信贷体系。政策性金融是世界各国普遍运用的基本符合WTO协议要求的重要支持手段,其本质是准财政,是财政与金融手段的有效结合。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列出一部分预算用于补偿性财政支出,即向有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的弥补,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将农业发展银行从单纯的“粮食银行 转变为支持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产品进出口的综合型政策性银行。
一、新疆农村融资难原因分析
1、农村融资机构不健全。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推行城市发展战略,收缩农村营业网点,逐步淡出农村金融市场,县级金融机构大撒并导致农村金融体系严重萎缩以致出现“空洞化”现象。除粮棉油等政策性收购业务放款由农发行承担外,当前农村的金融供给实际上由农村信用社在唱“独角戏”,形成了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但“势单力孤”的局面。
2、银行信贷资金投放不足,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国有商业银行县支行的贷款权被上收,其已演变成单纯的存款机构,且吸收的存款大多通过上存流向城市。邮政储蓄机构在农村只存不贷,每年倒流城市的资金也有几千亿元。农村资金的“非农化”,使饱受资金短缺困扰的“三农”的资金供给缺口更大,进一步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关系的失衡。农村信用社虽然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因其资本充足比率低,不良资产比率高,管理水平上不去,对“三农”的支持也显得力不从心。而另一方面却有大批资金空置,仅2004年新疆的金融资金未充分利用的贷款资金就达345亿元以上。这个数字,大约相当于新疆GDP总量的1/6。即便是加上引进的内外资的资金,从新疆“出走”的资金总量仍然大于流人的资金,并且呈现出流速加快的趋势。2004年末,全疆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突破3000亿元大关,但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仅为2267.3亿元,贷款同比下降1122%,银行信贷增幅又一次大回落。
3、农村信用社经营困难、运作乏力,支持“三农”心有余而力不足。农村信用社成立以来,由于多种原因积累诸多问题和风险,一是自身规模偏小,信贷资产较少,无力履行信贷支农“主力军”的职能和义务。二是不良贷款较多,信贷资产质量不高。历史包袱沉重,大量资金沉淀。由于德隆事件给新疆农村信用社造成的16.5465亿元资金至今不能收回,对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伊犁州在此次事件中分别形成风险资金为6.3050亿元、7.62亿元、2.6065亿元2.5850亿元,直接影响了这4个地州的春耕资金投放和农信社的正常经营和支付。此后,尽管人民银行在再贷款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但支农再贷款毕竟有限,况且支农再贷款的使用政策性强,在结构、期限等方面与农业生产的特点不甚吻合,也限制了其作用的更大发挥,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的比重较大,农村存在较高的金融危险。
4、农村资金多渠道分流,金融资源非农化加剧,农村信贷逐步收缩。主要反映在:一是授权授信集中,贷款权限上收。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度下的授权授信管理,上级行对下级行信贷权限上收,基层银行的贷款权限逐步缩小或取消。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新增贷款审批权大都集中在总行和自治区、地区分行,总、分行直贷、点贷的规模不断扩大,除了少量的小额抵。质押贷款外,县市级支行的信贷审批权基本被剥夺。这种高度集中的信贷管理模式对于资金本来就不太宽裕的农村资金需求可谓是雪上加霜。二是存款逐级上缴,资金逆向流动,由下级机构向上级机构集中。目前,县级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权被上收,其主要任务是吸收组织存款,所组织的存款又通过上存二级准备金的形式集中到了市级分行。由于市级分行的信贷审批权限也非常有限,又以同样的形式上存到自治区分行、总行。对资金需求较旺的广大农村来讲无异于釜底抽薪。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已构成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三驾马车”的基本框架,但这三家由于服务对象、经营目标以及规模实力等原因,使得农村社会化金融服务缺位,信贷投入不足,严重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缓解新疆农村融资难的政策建议
1、政府在解决农村投入机制障碍方面应发挥主导作用。一是根据农业、农村发展的实际,充分研究制定扶植农业和农村建设的金融法规,规范各级政府的农业投资行为,确保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二是激活民间投资。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放宽投资限制,净化投资环境,积极运用税收、贴息、补贴、债务等政策和投资手段,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商资本投入到开发性农业领域,切实解决农业投入不足的问题。三是加强对支农财政资金的管理力度,对农村财政资金的使用需要进行监督管理。
2、加快构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建立一个由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民间金融等多元化金融机构组成的,既相互竞争,又具有内在互补功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第一,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打破目前信用社法人设置的行政区域划分,消除“供给垄断”和“竞争隔离”,实行差别竞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从增加服务的深度和广度考虑,进一步完善农业信贷方式,根据农业生产和农业资金的运作特点,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综合配套服务。要制定合理的贷款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信贷人员发挥人缘、地缘优势,利用农民信用度高这一优势,主动找市场,把农村信贷市场搞活做大。第二,加快农业银行的发展与改革。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商业性信贷资金的优势,对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提供贷款批发业务,重点支持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和集约化生产基地建设,把尽可能多的农产品附加值留在农村。第三,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以分担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为农村基础农业提供保险服务,增强农业抵抗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能力。第四,合理规范引导民间信贷,引导其参股地方金融机构,或组建民营银行,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第五,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直接融资,加快培育“农业板块”,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
3、对农村融资采取适度倾斜政策,建立资金回流机制。一是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信贷体系活动的宏观调控,增加流入农业的信贷资金总量,扩大农产受益面,保障农业资金投入。特别是对于县及县以下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明确规定一定比例的资金必须用于支持当地经济发展。二是明确农村信用社社区金融的市场定位,绝大多数的资金要用于支持当地经济发展,严禁联社抽调基层社的资金集中投放。三是对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贴息,补贴金额可以随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增加而增加。对农业贷款要逐步推行有选择的低利率政策,减轻农民利息负担,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四是逐步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特别是对于邮政储蓄,尽快确定制度设计方向,实行邮政业务与储蓄业务的分业经营,切断利益贴补。建立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制度,对邮政储蓄资金通过再贷款或专项贷款等方式,按比例返还当地金融机构使用。五是鉴于农村信用社目前仍然承担的大量政策性任务,建议在政策上除了享有和四大商业银行一样的待遇外,还应赋予其一定的特殊优惠政策。如帮助其化解历史财务包袱,对农业贷款免征营业税、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等。
4、建立政策性农业信贷体系。政策性金融是世界各国普遍运用的基本符合WTO协议要求的重要支持手段,其本质是准财政,是财政与金融手段的有效结合。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列出一部分预算用于补偿性财政支出,即向有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的弥补,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将农业发展银行从单纯的“粮食银行 转变为支持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产品进出口的综合型政策性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