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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广泛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经过20多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发展进步,取得了积极明显成效,创造和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但目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和不足,如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法制宣传教育认识不足,对贯彻实施普法规划重视不够、部署不力、工作不实、要求不高,把法制宣传教育看成“软任务”和“份外事”,存在重形式轻实效、敷衍应付和缺乏有效监督管理和考试考核等现象。条例的制定可以使我市的法制宣传教育有法可依,实现依法普法,由过去的行政推动转变为法制促进,既是加强和推进“法治宁波”建设的需要,也是完善和落实“大酱法”工作格局的需要,更是推动我市法制宣传教育走在前列的需要。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定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和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条例第三条对本条例所称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含义作了明确的界定,即是指通过多种形式传播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自觉遵法守法的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的活动。
(二)关于教育对象。为进一步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同时为保证法规在较长时间内的适用性,条例第九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同时为进一步突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要求,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增强依法执政、依法决策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各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该条第二款还对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提出了学法用法的要求。
(三)关于机构职责。为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指导、协调、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等职责。” 为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分别对公务员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大普法”工作格局,条例第十八条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的职责作了规定,第十九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作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鼓励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四)关于考试考核制度。为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列入各地区备部门备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制宣传教育考试工作。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情况作为选拔任用、晋升、奖惩的条件之一。”第二十五条对领导干部提拔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作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作了规定。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请予审议。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广泛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经过20多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发展进步,取得了积极明显成效,创造和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但目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和不足,如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法制宣传教育认识不足,对贯彻实施普法规划重视不够、部署不力、工作不实、要求不高,把法制宣传教育看成“软任务”和“份外事”,存在重形式轻实效、敷衍应付和缺乏有效监督管理和考试考核等现象。条例的制定可以使我市的法制宣传教育有法可依,实现依法普法,由过去的行政推动转变为法制促进,既是加强和推进“法治宁波”建设的需要,也是完善和落实“大酱法”工作格局的需要,更是推动我市法制宣传教育走在前列的需要。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定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和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条例第三条对本条例所称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含义作了明确的界定,即是指通过多种形式传播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自觉遵法守法的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的活动。
(二)关于教育对象。为进一步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同时为保证法规在较长时间内的适用性,条例第九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同时为进一步突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要求,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增强依法执政、依法决策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各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该条第二款还对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提出了学法用法的要求。
(三)关于机构职责。为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指导、协调、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等职责。” 为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分别对公务员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大普法”工作格局,条例第十八条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的职责作了规定,第十九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作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鼓励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四)关于考试考核制度。为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列入各地区备部门备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制宣传教育考试工作。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情况作为选拔任用、晋升、奖惩的条件之一。”第二十五条对领导干部提拔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作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作了规定。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