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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修改单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9月26日以质技监标函 [2000]171号文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rn 1.表1的注2中“……,只需在所订牌号后加“A”或“B”字标志……”改为“……, 只需在所订牌号后加“A”或“E”字标志……”。rn 2.表3中的“HB100/3000”改为“HB10/3000”。rn 3.表3中序号19的20MnMoB钢的回火加热温度应由“2000℃”改为“200℃”。rn 4.表7中第13项的“超声波探伤”的“取样数量”由“逐根”改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