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刘功臣: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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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84年《海上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国际航运形势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管理模式都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如今,《海安法》已明显滞后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新需要和依法治国的新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船舶日益大型化,邮轮、游艇等新的船舶种类不断出现,《海安法》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和航运业蓬勃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海安法》设立的管理制度已不适应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形势的新变化。二是《海安法》中的管理要求已不适应履行海事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三是《海安法》与诸多后实施的现行法律不协调。四是《海安法》确立的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水上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五是《海安法》管理范围和内容已不适应国家发展战略和海上安全管理需要。
  针对上述种种问题,应尽快启动《海安法》修订程序,早日对其进行全面修订,以使该法与有关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协调一致,适应我国发展战略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形势和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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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航标船的正常运行,必须确保轮机处于正常的技术状态和运行状况,才能保证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为船舶圆满完成各项工作提供可靠的动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