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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落实,越来越多的公民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高校也面临着管理上的变革,高校与学生之间民事诉讼案件不断上升,提醒了各大高校寻求更为完善的法治化管理。本文指出将高校教育管理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成为必然的趋势。
关键词高校教育管理 法治化 依法治校 权利冲突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15-01
一、高校管理法治化概述
(一)高校管理概念界定
探究法治理念下的高校管理工作,首先要了解什么是高校管理。高校管理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高校管理指对学校的资产、职员以及学生的一种全方位的管理;狭义的高校管理则只是针对学生的一种管理。即对学生的行为、道德的一种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学生管理是指从学生入学以来到毕业离校,对高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包括对学生学籍(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省级与留降级、转系、转专业、转学、休学、停学、复学与退学、毕业)、课外活动(主要包括社团、学生会活动、勤工俭学等)、校园秩序、学生安全的管理。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以及教育理念的转变,各个高校提升了对学生管理的重视。通过设立学生管理机构以及设立奖学金、心里咨询师、勤工俭学等项目,从身心两方面促进学生自身的发展。这也使得高校管理工作的内涵变得宽泛。
(二)高校教育管理法治化释义
高校管理法治化中的“法”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指如《学校教育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其他的如刑法、行政法、民法的等部门法。狭义上来说,是指专门针对高校教育管理的法律法规。无论哪一种专门性的法律法规,都需要符合全社会共同遵循的法律、法规。将学校管理法治化实质上就是使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以法律为依据。在管理学生工作中将法律摆在首要位置,法律是最高的依据和最高权威。对于管理者,这是一种法治精神的体现。
依法治教的思想在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充分的体现出来。归根到底,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依照教育法律、法规规范学生管理权力行使程序,建立完善管理的法律体系,体现出学生管理中的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使高校学生管理助于依法治理的平稳状态中,使法律成为高校管理的有力监督机制。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样也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符合学生管理规律、符合学生发展规律、维护学生利益的、形式多样、有理有据的法律法规制度。应做到权威化、规范化、可操作化。然而,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呈现出教育水平与法制管理不平衡的问题。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仍然需要长期的过程。
二、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
随着法律意识的普及,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权利间的冲突与矛盾日益凸显。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学生仍然处于被动、弱势的地位。高校管理权力仍然优于学生权利。然而高效管理权利在依照法律行驶过程中出现了很大的模糊性。这冲突体现在高校行使权利时,侵犯大学生财产权、人身权等其他权利。
(一)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的冲突
大学生财产权,即大学生对其私人财物享有使用权利,学校不得干涉学生财产权。只要不违法,学校无权没收学生财产,更不能以学校名义对学生处以财产处罚。学校有权利与义务管理在校期间的学生的财物。如果学校未尽到保护职责使得学生财产受到侵害,校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学校为尽到职责而使学生财产损害的例子屡见不鲜,如学生在图书馆、寝室等遭遇偷窃,这些需要学校加强监管。此外,没有经过权力部门审批就向学生“收费”现象,也属于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
(二)高校管理权与学生人身权的冲突
人身权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的民事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比较突出的侵犯人身的权利包括侵犯大学生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与隐私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生而享有的权利,不可以无故剥夺。经常出现的高校学生管理与生命健康权冲突变现在餐饮管理上的失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如2006年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学城校区和广东药学院出现食物中毒案例。54名学生吃了学校的鸡腿饭与鸭腿饭之后出现恶心呕吐现象,这类事例仍有发生。需要加大对学校后勤部门监管,以防止此类事故出现。
大学生名誉权被侵害也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统一,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如湖南某高校,在全校学生大会将学生同居事情公布,该学生以侵犯名誉权将学校告上法庭。这些问题多多少少表现出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失。
三、总结
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需要变革高校管理理念与管理方式。需要高效管理者提高自身的法制意识。摆脱传统的管理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是法治化,因此缺少了法制化,高校学生管理的工作很可能违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影响办学效果,妨碍了高校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法治”条件下,法治化的高校学生管理仍处于基础阶段。作为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进入理论的成熟期。因此需要广大研究者对实際问题的深入探讨,提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更有力的理论支撑。
注释: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关键词高校教育管理 法治化 依法治校 权利冲突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15-01
一、高校管理法治化概述
(一)高校管理概念界定
探究法治理念下的高校管理工作,首先要了解什么是高校管理。高校管理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高校管理指对学校的资产、职员以及学生的一种全方位的管理;狭义的高校管理则只是针对学生的一种管理。即对学生的行为、道德的一种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学生管理是指从学生入学以来到毕业离校,对高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包括对学生学籍(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省级与留降级、转系、转专业、转学、休学、停学、复学与退学、毕业)、课外活动(主要包括社团、学生会活动、勤工俭学等)、校园秩序、学生安全的管理。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以及教育理念的转变,各个高校提升了对学生管理的重视。通过设立学生管理机构以及设立奖学金、心里咨询师、勤工俭学等项目,从身心两方面促进学生自身的发展。这也使得高校管理工作的内涵变得宽泛。
(二)高校教育管理法治化释义
高校管理法治化中的“法”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指如《学校教育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其他的如刑法、行政法、民法的等部门法。狭义上来说,是指专门针对高校教育管理的法律法规。无论哪一种专门性的法律法规,都需要符合全社会共同遵循的法律、法规。将学校管理法治化实质上就是使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以法律为依据。在管理学生工作中将法律摆在首要位置,法律是最高的依据和最高权威。对于管理者,这是一种法治精神的体现。
依法治教的思想在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充分的体现出来。归根到底,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依照教育法律、法规规范学生管理权力行使程序,建立完善管理的法律体系,体现出学生管理中的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使高校学生管理助于依法治理的平稳状态中,使法律成为高校管理的有力监督机制。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样也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符合学生管理规律、符合学生发展规律、维护学生利益的、形式多样、有理有据的法律法规制度。应做到权威化、规范化、可操作化。然而,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呈现出教育水平与法制管理不平衡的问题。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仍然需要长期的过程。
二、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
随着法律意识的普及,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权利间的冲突与矛盾日益凸显。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学生仍然处于被动、弱势的地位。高校管理权力仍然优于学生权利。然而高效管理权利在依照法律行驶过程中出现了很大的模糊性。这冲突体现在高校行使权利时,侵犯大学生财产权、人身权等其他权利。
(一)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的冲突
大学生财产权,即大学生对其私人财物享有使用权利,学校不得干涉学生财产权。只要不违法,学校无权没收学生财产,更不能以学校名义对学生处以财产处罚。学校有权利与义务管理在校期间的学生的财物。如果学校未尽到保护职责使得学生财产受到侵害,校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学校为尽到职责而使学生财产损害的例子屡见不鲜,如学生在图书馆、寝室等遭遇偷窃,这些需要学校加强监管。此外,没有经过权力部门审批就向学生“收费”现象,也属于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
(二)高校管理权与学生人身权的冲突
人身权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的民事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比较突出的侵犯人身的权利包括侵犯大学生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与隐私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生而享有的权利,不可以无故剥夺。经常出现的高校学生管理与生命健康权冲突变现在餐饮管理上的失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如2006年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学城校区和广东药学院出现食物中毒案例。54名学生吃了学校的鸡腿饭与鸭腿饭之后出现恶心呕吐现象,这类事例仍有发生。需要加大对学校后勤部门监管,以防止此类事故出现。
大学生名誉权被侵害也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统一,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如湖南某高校,在全校学生大会将学生同居事情公布,该学生以侵犯名誉权将学校告上法庭。这些问题多多少少表现出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失。
三、总结
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需要变革高校管理理念与管理方式。需要高效管理者提高自身的法制意识。摆脱传统的管理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是法治化,因此缺少了法制化,高校学生管理的工作很可能违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影响办学效果,妨碍了高校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法治”条件下,法治化的高校学生管理仍处于基础阶段。作为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进入理论的成熟期。因此需要广大研究者对实際问题的深入探讨,提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更有力的理论支撑。
注释: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