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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是一人造“物”,刑事诉讼体现了人的智慧和目的,是人类活动的结晶,刑事诉讼法则是“物”的外在表现形式.刑事诉讼具有无形物、危险物、禁止流通物、原始物、可改造物的内在特性.刑事诉讼立法必须考虑社会现状,以刑事诉讼“物”的特性为基础,不得脱离生活实际,过度超前立法.刑事诉讼“物”概念的引入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