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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身为客体的典权制度是清代物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人身典权法律以贱民制度为法理基础,以白契制度为运行主线,以赎身规范为调整焦点,并受到满洲"最严主仆之分"风俗的深刻影响。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在人身典权领域立法上的变迁,既反映了国家立法对白契典身制度的维护,亦昭示了人身典权的产生与废除对封建社会的巨大冲击。诸多典身诉讼中的援法与权断,则体现了清代司法与立法在人身典权领域的激烈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