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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09]10号)精神,决定将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属机构一次性移交给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