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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2条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这项制度在维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权益、保障离婚自由的实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也有定性不明、适用条件苛刻、立法规定过于笼统等缺陷,对于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来说,并不能发挥此制度应起到的作用,据此理论界出现修改经济帮助制度和建立离婚扶养制度这两种不同的声音。但根据我国传统观念、立法习惯和司法实践看来,我国理应完善经济帮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