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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历史上向来都实行特殊的政策,即土司制度.自明代开始,朝廷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改土归流.直到民国初期,广西地区的改土归流才全部完成.最后改流的土司有16个,忻城县即为其中之一.新桂系统一广西后,“于民国十七年(1928)4月,把忻城土县改置忻城县……到此广西改土归流全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