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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我国环境权概念时,其内涵不应当囊括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权利,程序性的环境权利应排除在环境权之外,要注意环境权只是环境权利的一部分,而且不应该把环境权主体扩展到自然体。环境权是指环境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生存环境所享有适宜的生态环境的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合适的日照权、环境安宁权和户外休闲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