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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分析将大学生群体纳入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的必要性,明确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对象的法律援助责任主体及职责,构建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群体的法律援助对象、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形式、法律援助标准的初步模型,基于该模型反思构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需要关注的问题:不同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模型应该有所差异、应尽快将法律援助责任明确定位为国家责任、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的构建要注意层次的区分、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需要完备的监督考核指标。
【关键词】弱势群体 大学生 法律援助制度 特殊受援对象 模型构建 反思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9)08C-0007-03
目前,以大学生群体作为特殊受援对象纳入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成为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为什么要将大学生群体纳入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如何对大学生实施法律援助?本文试构建一个大学生法律制度援助模型,并基于该模型反思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需要关注的问题,以期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
一、将大学生纳入法律援助受援对象范围的必要性
将大学生纳入法律援助受援对象范围,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我国现阶段,农民工、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心理和自由等因素在经济上处于相对贫弱,因此被纳入法律援助的重点受援对象。但从经济基础薄弱度、心理成熟度和经验自由度上考量比较,相对于农民工等群体,大学生群体的地位也处于弱势。因此,大学生群体应该被纳入法律援助制度的保护体系中。
第二,对于经济绝对贫困的大学生来说,政府的各项帮扶政策主要集中在帮扶其完成学业方面,而极少关注贫困大学生在校实习择业和毕业后的一段时期内的就业与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当贫困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不仅会损害他们的平等就业权,甚至会损害到他们的生存权。而贫困大学生这个经济绝对贫困的弱势群体没有被纳入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之中。
第三,高校大力推行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将没有毕业的大学生提前推向社会进行顶岗实习或者择就业,当相关法律政策支持不到位、保障措施不完备时,大大增加了大学生群体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
第四,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有不少大学生加入到创业大军的队伍中,然而大学生因经济基础弱、心理成熟度低和社会经验自由度差,往往会因为逃税、侵权、欠薪、售假等发生非法经营现象。大学生创业要真正融入市场就必须坚守法治底线。因此,大学生创业也需要法律援助制度的保驾护航。
二、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对象的法律援助责任主体
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对象的法律援助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各地律师协会,以及司法系统中法院、检察院、公安和主管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各主体部门之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最大限度地发挥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对象的法律援助体系的效能。
(一)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主要的法律援助职责是负责统一购买法律服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义务,因为它是解决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对象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根本。这里所谓的统一购买法律服务,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引入法律事务服务机构担任高校法律顾问,为高校和大学生定期提供法律咨询、讲座、培训和代理诉讼等形式的法律服务。由于大多数高校特别是高职院校法律课程设置严重不足,且开展就业创业法律教育的往往是非法律专业的教师,由于他们缺乏法律实践经验,教学效果不明显,因此有必要以政府统一购买法律服务的途径进一步通过专业法律人的咨询、讲座和培训,提高大学生在兼职、就业和创业等方面的法律维权意识、手段和信心。
(二)其他法律援助主体的职责。关于其他法律援助主体的责任,笔者认为,主管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法律援助资源的调配和指导,对律师具体实施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地律师协会主要是具体法律援助的实施者和服务者。高校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收集、整理、向上反馈和案例教育引导等工作。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有责任定期进入校园,向大学生群体提供法律宣传和讲座服务,另外,在庭审旁听方面给予大学生一定便利。
(三)建立专门维护大学生权益的组织和机构。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维护大学生群体权益的组织即大学生权益保障组织,再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即大学生法律援助站,具体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接收、交接和直接向寻求法律幫助的同学反馈解析案情。它是一个直接面对受援对象的窗口。因为从心理依赖惯性和程度上,在毕业前甚至毕业后一段时间内,当大学生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更习惯更愿意更方便回到学校寻求帮助、反映他们的诉求和获取法律援助服务。大学生法律援助站最好设立在高校中,在县市级的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分别各自至少设立一个。大学生法律援助站的主体可以由法律教师、学生和律师组成。
三、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模型构建
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模型构建如图1所示。
这个模型是由横轴和纵轴组成的二维模型。横轴主要反映的是受援对象,主要包括重点受援对象、一般受援对象和特殊受援对象。纵轴主要反映的是法援事项,主要分为民事和行政两大领域的援助,两个象限交叉点则对应在这个象限领域中法援对象享有法律援助权的条件、时限以及相应的法律援助方式。下面具体介绍这个模型。
(一)模型中关于法律援助对象的构建分析。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群体的法律援助对象分为三种,具体包括重点受援对象、一般受援对象和特殊受援对象。重点受援对象主要是指经济贫弱生和生理心理残疾贫弱生。经济贫弱生主要是基于经济绝对贫困的理由而享有法律援助权。本文所指的经济贫弱生必须是经过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程序认定而获得受援资格的贫弱生。2007年6月26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高校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和认定程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目前高校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科学、规范、有效的认定体系。对于认定经济贫弱生这个受援群体的受援标准完全可以依照高校的这套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体系来确定。在此,笔者认为经过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程序认定的贫弱生,除一般法律援助事项外在一定时限内均可以免费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生理心理残疾贫弱生主要是基于心理和生理因素相对贫弱的理由而享有法律援助权。另外,再加上他们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和社会经验自由度不高等原因,笔者认为,与经济贫弱生一样,除一般法律援助事项外在一定时限内均可以无偿获取法律援助服务。关于因生理心理残疾因素是否符合受援资格的认定标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探讨和完善。其次,一般受援对象是除重点受援对象外的大学生群体。他们在援助形式和时限上与重点援助对象存在很大区别,一般都可以无偿享受到政府购买的法律援助服务,例如定期的法律咨询、培训和讲座等,但在仲裁诉讼代理方面无法享受到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另外,在享有法律援助权利的时限上也相对比较短。最后,大学生法律受援弱势群体中的特殊受援对象是指女大学生群体,女大学生群体主要是基于生理因素相对贫弱而享有法律援助权。特殊受援对象与重点援助对象和一般援助对象的关系如图2所示。笔者认为,在与性骚扰事项相关案件中,女大学生群体在一定时限内即在校到毕业后1年内,有权以低成本支出获取法律援助的服务,例如如果需要代理诉讼等,可以减免代理费。 (二)模型中关于法律援助事项的构建分析。笔者将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群体的法律援助事项范畴分为两大领域即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行政领域的援助事项主要是因大学生受教育权受到损害的案件。行政案件又称“民告官”的案件,相对于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方,老百姓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加之相对薄弱的经济基础、心理成熟度和经验自由度使大学生群体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因此,笔者认为,限于受教育权侵害援助事项,大学生弱势群体有权获取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下面重点介绍针对大学生在民事领域的法律援助事项。
1.针对大学生在民事领域的法律援助事项分类和意义。针对大学生在民事领域的法律援助事项具体包括重点援助事项和一般援助事项。大学生在日常消费、生活、兼职、就业、创业等很多方面都有面临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因兼职、就业、创业事项引发的大学生权益损害的案件属于民事领域法律援助的重点案件。主要原因是这些事项关系到大学生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首要的人权,大学生只有在获得可靠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后,才能有效行使其他社会权利。除兼职、就业和创业重点援助事项之外都属于法律援助的一般事项。重点援助事项和一般援助事项划分的意义在于,两者在法援援助时限的长短、援助形式的多样性和援助的有偿无偿存在重大区别。对于法律一般援助事项,法援援助时限比較短,限于毕业前。援助形式多样,具体包括法律咨询、法律讲座、法律文书代写及指导和仲裁诉讼代理等。但在仲裁诉讼代理法律援助服务形式上,一般无法享受到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
2.针对大学生在民事领域的重点法律援助事项的构建。首先,在兼职就业事项方面,笔者认为,相对于经济绝对贫弱的大学生群体,大学生一般受援群体只能在毕业前(除因学习成绩原因无法正常毕业情况),一般需要低成本支出有偿获取法律援助的服务。例如在毕业之前因拖欠报酬损害财产权益提起诉讼,可以以低成本支出享受有偿的法律代理诉讼服务。若因人身受到损害甚至导致残疾的结果的话,也可以有权获取无偿的法律代理服务。在创业事项方面,笔者认为大学生一般受援群体有权以低成本支出有偿获取法律援助的服务,但在受援权利享有的时限上,可以延长至毕业后两年,因为创业的法律风险问题往往暴露得没有那么快。
四、从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反思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
(一)不同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模型应该有所差异。不同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模型是有差异的。因为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是基于心理、生理等不同因素而导致经济上的相对贫弱,援助权建立的基础不同,从而导致不同弱势群体在法援保障资金来源、受援事项、受援标准和受援方式上的不同。
(二)应尽快将法律援助责任明确定位为国家责任。将法律援助责任明确定位为国家责任有以下重要意义:如果不强调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属性,就无法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司法部门、高校等在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对象的法律援助工作中所应当发挥的作用,无法让法律援助制度在高校教育领域中得到创新和发展。因此将法律援助制度明确地位为国家责任,不仅有助于解决法律援助资金的不足,也有助于盘活现存诸多法律资源,从而解决法律援助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
(三)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的构建要注意层次的区分。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的构建要注意层次的划分。以笔者构建的大学生为特殊受援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模型为例,在受援对象方面分为重点受援对象和一般受援对象两个层次。在法援事项方面也有重点受援事项和一般受援事项两个层次的划分。因为受援对象层次不同,在受援事项、受援标准、受援条件和受援方式上的法援制度的设计也是不同的。例如,相对于一般受援对象,经济绝对贫弱的大学生(受援重点对象)除在时间限制外一般均有权获得无偿的法律代理服务。
(四)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需要完备的监督考核指标。建立完备的监督考核指标是保障法律援助制度实效性的根本保证。建立完备的监督考核指标的前提是明确法律援助主体各自的职责。因为责任的模糊规定,无形中会大大减损法律援助制度的功效。目前,“责任归位”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也促使了“责任论”成为当前我国法律援助问题研究的强势话语。明确各法律援助主体的职责后,就要建立相应的配套监督考核指标,将法律援助的服务模式定期定量。例如一年开展法律讲座的次数、大型集中法律咨询的次数以及专门面向大学生庭审旁听的次数等。
【参考文献】
[1]林巧.法律援助在大学生创业中的应用[J].人力资源开发,2015(4)
[2]石贤平,郭昱彬.法律援助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具体应用的探讨[J].经济与法,2017(3)
[3]杨在华.大学生弱势群体就业难现状及对策分析[J].教育与现代化,2007(6)
[4]龙军平.农村大学生就业难原因及其对策[J].决策与信息,2017(3)
[5]陈润萱,黄建美,罗筑华.政府视角下的贫困大学生就业增权研究[J].教育观察,2016(1)
[6]樊崇义.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与展望[J].中国法律评论,2017(12)
[7]蒋月,冯祥武.论我国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J].法治研究,2010(10)
[8]冯祥武.论法律援助对象之学理分类[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9]项焱,王佳红.法律援助与发展权:逻辑、历史与现实的互洽[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5)
【作者简介】李姜红(1979— ),女,辽宁人,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教学部讲师,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海商法等教学与研究工作。
(责编 黎 原)
【关键词】弱势群体 大学生 法律援助制度 特殊受援对象 模型构建 反思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9)08C-0007-03
目前,以大学生群体作为特殊受援对象纳入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成为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为什么要将大学生群体纳入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如何对大学生实施法律援助?本文试构建一个大学生法律制度援助模型,并基于该模型反思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需要关注的问题,以期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
一、将大学生纳入法律援助受援对象范围的必要性
将大学生纳入法律援助受援对象范围,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我国现阶段,农民工、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心理和自由等因素在经济上处于相对贫弱,因此被纳入法律援助的重点受援对象。但从经济基础薄弱度、心理成熟度和经验自由度上考量比较,相对于农民工等群体,大学生群体的地位也处于弱势。因此,大学生群体应该被纳入法律援助制度的保护体系中。
第二,对于经济绝对贫困的大学生来说,政府的各项帮扶政策主要集中在帮扶其完成学业方面,而极少关注贫困大学生在校实习择业和毕业后的一段时期内的就业与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当贫困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不仅会损害他们的平等就业权,甚至会损害到他们的生存权。而贫困大学生这个经济绝对贫困的弱势群体没有被纳入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之中。
第三,高校大力推行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将没有毕业的大学生提前推向社会进行顶岗实习或者择就业,当相关法律政策支持不到位、保障措施不完备时,大大增加了大学生群体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
第四,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有不少大学生加入到创业大军的队伍中,然而大学生因经济基础弱、心理成熟度低和社会经验自由度差,往往会因为逃税、侵权、欠薪、售假等发生非法经营现象。大学生创业要真正融入市场就必须坚守法治底线。因此,大学生创业也需要法律援助制度的保驾护航。
二、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对象的法律援助责任主体
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对象的法律援助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各地律师协会,以及司法系统中法院、检察院、公安和主管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各主体部门之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最大限度地发挥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对象的法律援助体系的效能。
(一)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主要的法律援助职责是负责统一购买法律服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义务,因为它是解决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对象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根本。这里所谓的统一购买法律服务,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引入法律事务服务机构担任高校法律顾问,为高校和大学生定期提供法律咨询、讲座、培训和代理诉讼等形式的法律服务。由于大多数高校特别是高职院校法律课程设置严重不足,且开展就业创业法律教育的往往是非法律专业的教师,由于他们缺乏法律实践经验,教学效果不明显,因此有必要以政府统一购买法律服务的途径进一步通过专业法律人的咨询、讲座和培训,提高大学生在兼职、就业和创业等方面的法律维权意识、手段和信心。
(二)其他法律援助主体的职责。关于其他法律援助主体的责任,笔者认为,主管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法律援助资源的调配和指导,对律师具体实施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地律师协会主要是具体法律援助的实施者和服务者。高校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收集、整理、向上反馈和案例教育引导等工作。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有责任定期进入校园,向大学生群体提供法律宣传和讲座服务,另外,在庭审旁听方面给予大学生一定便利。
(三)建立专门维护大学生权益的组织和机构。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维护大学生群体权益的组织即大学生权益保障组织,再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即大学生法律援助站,具体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接收、交接和直接向寻求法律幫助的同学反馈解析案情。它是一个直接面对受援对象的窗口。因为从心理依赖惯性和程度上,在毕业前甚至毕业后一段时间内,当大学生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更习惯更愿意更方便回到学校寻求帮助、反映他们的诉求和获取法律援助服务。大学生法律援助站最好设立在高校中,在县市级的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分别各自至少设立一个。大学生法律援助站的主体可以由法律教师、学生和律师组成。
三、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模型构建
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模型构建如图1所示。
这个模型是由横轴和纵轴组成的二维模型。横轴主要反映的是受援对象,主要包括重点受援对象、一般受援对象和特殊受援对象。纵轴主要反映的是法援事项,主要分为民事和行政两大领域的援助,两个象限交叉点则对应在这个象限领域中法援对象享有法律援助权的条件、时限以及相应的法律援助方式。下面具体介绍这个模型。
(一)模型中关于法律援助对象的构建分析。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群体的法律援助对象分为三种,具体包括重点受援对象、一般受援对象和特殊受援对象。重点受援对象主要是指经济贫弱生和生理心理残疾贫弱生。经济贫弱生主要是基于经济绝对贫困的理由而享有法律援助权。本文所指的经济贫弱生必须是经过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程序认定而获得受援资格的贫弱生。2007年6月26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高校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和认定程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目前高校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科学、规范、有效的认定体系。对于认定经济贫弱生这个受援群体的受援标准完全可以依照高校的这套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体系来确定。在此,笔者认为经过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程序认定的贫弱生,除一般法律援助事项外在一定时限内均可以免费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生理心理残疾贫弱生主要是基于心理和生理因素相对贫弱的理由而享有法律援助权。另外,再加上他们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和社会经验自由度不高等原因,笔者认为,与经济贫弱生一样,除一般法律援助事项外在一定时限内均可以无偿获取法律援助服务。关于因生理心理残疾因素是否符合受援资格的认定标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探讨和完善。其次,一般受援对象是除重点受援对象外的大学生群体。他们在援助形式和时限上与重点援助对象存在很大区别,一般都可以无偿享受到政府购买的法律援助服务,例如定期的法律咨询、培训和讲座等,但在仲裁诉讼代理方面无法享受到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另外,在享有法律援助权利的时限上也相对比较短。最后,大学生法律受援弱势群体中的特殊受援对象是指女大学生群体,女大学生群体主要是基于生理因素相对贫弱而享有法律援助权。特殊受援对象与重点援助对象和一般援助对象的关系如图2所示。笔者认为,在与性骚扰事项相关案件中,女大学生群体在一定时限内即在校到毕业后1年内,有权以低成本支出获取法律援助的服务,例如如果需要代理诉讼等,可以减免代理费。 (二)模型中关于法律援助事项的构建分析。笔者将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群体的法律援助事项范畴分为两大领域即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行政领域的援助事项主要是因大学生受教育权受到损害的案件。行政案件又称“民告官”的案件,相对于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方,老百姓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加之相对薄弱的经济基础、心理成熟度和经验自由度使大学生群体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因此,笔者认为,限于受教育权侵害援助事项,大学生弱势群体有权获取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下面重点介绍针对大学生在民事领域的法律援助事项。
1.针对大学生在民事领域的法律援助事项分类和意义。针对大学生在民事领域的法律援助事项具体包括重点援助事项和一般援助事项。大学生在日常消费、生活、兼职、就业、创业等很多方面都有面临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因兼职、就业、创业事项引发的大学生权益损害的案件属于民事领域法律援助的重点案件。主要原因是这些事项关系到大学生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首要的人权,大学生只有在获得可靠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后,才能有效行使其他社会权利。除兼职、就业和创业重点援助事项之外都属于法律援助的一般事项。重点援助事项和一般援助事项划分的意义在于,两者在法援援助时限的长短、援助形式的多样性和援助的有偿无偿存在重大区别。对于法律一般援助事项,法援援助时限比較短,限于毕业前。援助形式多样,具体包括法律咨询、法律讲座、法律文书代写及指导和仲裁诉讼代理等。但在仲裁诉讼代理法律援助服务形式上,一般无法享受到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
2.针对大学生在民事领域的重点法律援助事项的构建。首先,在兼职就业事项方面,笔者认为,相对于经济绝对贫弱的大学生群体,大学生一般受援群体只能在毕业前(除因学习成绩原因无法正常毕业情况),一般需要低成本支出有偿获取法律援助的服务。例如在毕业之前因拖欠报酬损害财产权益提起诉讼,可以以低成本支出享受有偿的法律代理诉讼服务。若因人身受到损害甚至导致残疾的结果的话,也可以有权获取无偿的法律代理服务。在创业事项方面,笔者认为大学生一般受援群体有权以低成本支出有偿获取法律援助的服务,但在受援权利享有的时限上,可以延长至毕业后两年,因为创业的法律风险问题往往暴露得没有那么快。
四、从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反思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
(一)不同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模型应该有所差异。不同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模型是有差异的。因为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是基于心理、生理等不同因素而导致经济上的相对贫弱,援助权建立的基础不同,从而导致不同弱势群体在法援保障资金来源、受援事项、受援标准和受援方式上的不同。
(二)应尽快将法律援助责任明确定位为国家责任。将法律援助责任明确定位为国家责任有以下重要意义:如果不强调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属性,就无法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司法部门、高校等在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对象的法律援助工作中所应当发挥的作用,无法让法律援助制度在高校教育领域中得到创新和发展。因此将法律援助制度明确地位为国家责任,不仅有助于解决法律援助资金的不足,也有助于盘活现存诸多法律资源,从而解决法律援助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
(三)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的构建要注意层次的区分。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的构建要注意层次的划分。以笔者构建的大学生为特殊受援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模型为例,在受援对象方面分为重点受援对象和一般受援对象两个层次。在法援事项方面也有重点受援事项和一般受援事项两个层次的划分。因为受援对象层次不同,在受援事项、受援标准、受援条件和受援方式上的法援制度的设计也是不同的。例如,相对于一般受援对象,经济绝对贫弱的大学生(受援重点对象)除在时间限制外一般均有权获得无偿的法律代理服务。
(四)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需要完备的监督考核指标。建立完备的监督考核指标是保障法律援助制度实效性的根本保证。建立完备的监督考核指标的前提是明确法律援助主体各自的职责。因为责任的模糊规定,无形中会大大减损法律援助制度的功效。目前,“责任归位”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也促使了“责任论”成为当前我国法律援助问题研究的强势话语。明确各法律援助主体的职责后,就要建立相应的配套监督考核指标,将法律援助的服务模式定期定量。例如一年开展法律讲座的次数、大型集中法律咨询的次数以及专门面向大学生庭审旁听的次数等。
【参考文献】
[1]林巧.法律援助在大学生创业中的应用[J].人力资源开发,2015(4)
[2]石贤平,郭昱彬.法律援助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具体应用的探讨[J].经济与法,2017(3)
[3]杨在华.大学生弱势群体就业难现状及对策分析[J].教育与现代化,2007(6)
[4]龙军平.农村大学生就业难原因及其对策[J].决策与信息,2017(3)
[5]陈润萱,黄建美,罗筑华.政府视角下的贫困大学生就业增权研究[J].教育观察,2016(1)
[6]樊崇义.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与展望[J].中国法律评论,2017(12)
[7]蒋月,冯祥武.论我国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J].法治研究,2010(10)
[8]冯祥武.论法律援助对象之学理分类[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9]项焱,王佳红.法律援助与发展权:逻辑、历史与现实的互洽[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5)
【作者简介】李姜红(1979— ),女,辽宁人,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教学部讲师,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海商法等教学与研究工作。
(责编 黎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