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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事务所的产权结构不合理、“作坊式”制度安排、与市场脱节等问题制约着其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本文提出通过合理安排产权结构、建立“三会一层”内部治理机制、完善连续正向激励机制的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司化运营,解决因分散化运营造成的恶性竞争、办公效率低下的难题。
律师事务所 公司化运营 制度安排
引言
我国的律师制度经过多年的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就,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制度从国资所一统天下的局面发展到至今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和个人所多足鼎立的格局。然而在現实中,“作坊式”律师事务所大量存在,“花钱买桌面”致使律师行业恶性竞争问题层出不穷、办公效率低下,如何通过促使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营,实现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实现跨跃式发展,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律师事务所运营存在的问题
(1)产权结构不合理造成道德风险
在现行《律师法》规定的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中,国资所以国家为出资主体,并将其作为最终的产权所有者。这种规定容易造成以事务所主任为首的管理层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损害律师事务所自身和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在其他两种组织形式中也存在出资人和管理层合二为一的产权结构。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出资人必然通过经理人的身份实施一些非法活动,如将自己的决定上升为律师事务所的决策。这不仅损害了其他非合伙人或相关者的合法利益,而且容易造成合伙人和非合伙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紧张和失衡,影响律师事务所对人才的吸引和团体协作精神的形成与发展,最终不利于律师事务所整体实力的提升。
(2)“作坊式”结构致使管理混乱
在律师行业管理中,律师事务所发挥着承上启下的桥梁纽带作用。《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但实践中,“作坊式”律师事务所大量存在。律师往往“花钱买办公桌面”,案源自己找、案子自己办、收入自己得。律师事务所为律师提供房子、桌子、章子,律师从事务所拿票子。当事人“认人不认所”。这不仅使律师事务所丧失了桥梁纽带作用,而且使本应和睦、统一的律师事务所充斥着各自为政和恶意竞争。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内部缺乏沟通与交流,律师事务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法形成合力对抗对手,面临市场淘汰。
(3)与市场脱节导致竞争力降低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主体多元化以及律师行业竞争的加剧,我国律师事务所治理开始与市场机制出现脱节或背离的现象,使得原本发展不足的律师事务所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变化和需求,出现产权结构一元化、组织合作方式分散化等问题,阻碍了事务所进一步发展壮大。如法律对合伙所的资金来源设置了苛刻的准入条件,使其无法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大大降低了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营的政策建议
(1)合理安排产权结构
公司治理的前提是该组织是公司企业法人,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司化治理,首先要考虑的是律师事务所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否需要分离,以及分离后能否产生预期的效果。目前,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人既是所有权人又是管理人,容易导致所有权人——经理管理人——非合伙人关系的失衡,从而损害非合伙人的利益,并削弱事务所的整体实力。实施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将擅长经营管理的人才引入律师事务所,一方面便于聚集各种人才,为事务所发展提供良好的智力支持;另一方面便于事务所的管理和律师积极性的调动,理顺事务所的各种关系,使律师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业务钻研和事务所发展上,有利于事务所朝专业化、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具体而言必须做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引进专业管理人才经营事务所,实现事务所专业化管理;律师之间实现专业化分工,提高事务所专业化水平。
(2)建立“三会一层”内部治理机制
律师事务所所有权人、管理人和非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对公司化治理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可以参照公司治理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基本制衡关系,构建律师事务所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基本制衡机制。例如可以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产生董事会,并监督其行使职权;监事会监督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维护事务所的整体利益。
(3)完善连续正向激励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说,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律师事务所改革和发展的发动机和调节器。通过此机制,不仅可以奖励贡献者,鼓励其再接再厉,而且可以惩戒落后者,督促其迎头赶上。因此,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仅可以融洽事务所各主体,特别是合伙人和非合伙人、经理人与普通员工的关系,团结一致发展律师事务所,而且能够起到约束管理层和非合伙律师行为的作用。同时,健全了有效的激励机制,就能做到制度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所兴人旺,长盛不衰。
作者简介:李辉(1976—),男,汉族,四川省达川市人,MBA工商管理硕士,就读于湘潭大学商学院,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
[1] 李宗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管理模式探究[J].经营管理者,2016,02:118.
[2] 楼建兵,桑志祥.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窥探——以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五化模式为视角[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63~67.
律师事务所 公司化运营 制度安排
引言
我国的律师制度经过多年的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就,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制度从国资所一统天下的局面发展到至今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和个人所多足鼎立的格局。然而在現实中,“作坊式”律师事务所大量存在,“花钱买桌面”致使律师行业恶性竞争问题层出不穷、办公效率低下,如何通过促使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营,实现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实现跨跃式发展,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律师事务所运营存在的问题
(1)产权结构不合理造成道德风险
在现行《律师法》规定的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中,国资所以国家为出资主体,并将其作为最终的产权所有者。这种规定容易造成以事务所主任为首的管理层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损害律师事务所自身和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在其他两种组织形式中也存在出资人和管理层合二为一的产权结构。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出资人必然通过经理人的身份实施一些非法活动,如将自己的决定上升为律师事务所的决策。这不仅损害了其他非合伙人或相关者的合法利益,而且容易造成合伙人和非合伙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紧张和失衡,影响律师事务所对人才的吸引和团体协作精神的形成与发展,最终不利于律师事务所整体实力的提升。
(2)“作坊式”结构致使管理混乱
在律师行业管理中,律师事务所发挥着承上启下的桥梁纽带作用。《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但实践中,“作坊式”律师事务所大量存在。律师往往“花钱买办公桌面”,案源自己找、案子自己办、收入自己得。律师事务所为律师提供房子、桌子、章子,律师从事务所拿票子。当事人“认人不认所”。这不仅使律师事务所丧失了桥梁纽带作用,而且使本应和睦、统一的律师事务所充斥着各自为政和恶意竞争。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内部缺乏沟通与交流,律师事务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法形成合力对抗对手,面临市场淘汰。
(3)与市场脱节导致竞争力降低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主体多元化以及律师行业竞争的加剧,我国律师事务所治理开始与市场机制出现脱节或背离的现象,使得原本发展不足的律师事务所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变化和需求,出现产权结构一元化、组织合作方式分散化等问题,阻碍了事务所进一步发展壮大。如法律对合伙所的资金来源设置了苛刻的准入条件,使其无法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大大降低了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营的政策建议
(1)合理安排产权结构
公司治理的前提是该组织是公司企业法人,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司化治理,首先要考虑的是律师事务所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否需要分离,以及分离后能否产生预期的效果。目前,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人既是所有权人又是管理人,容易导致所有权人——经理管理人——非合伙人关系的失衡,从而损害非合伙人的利益,并削弱事务所的整体实力。实施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将擅长经营管理的人才引入律师事务所,一方面便于聚集各种人才,为事务所发展提供良好的智力支持;另一方面便于事务所的管理和律师积极性的调动,理顺事务所的各种关系,使律师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业务钻研和事务所发展上,有利于事务所朝专业化、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具体而言必须做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引进专业管理人才经营事务所,实现事务所专业化管理;律师之间实现专业化分工,提高事务所专业化水平。
(2)建立“三会一层”内部治理机制
律师事务所所有权人、管理人和非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对公司化治理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可以参照公司治理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基本制衡关系,构建律师事务所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基本制衡机制。例如可以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产生董事会,并监督其行使职权;监事会监督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维护事务所的整体利益。
(3)完善连续正向激励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说,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律师事务所改革和发展的发动机和调节器。通过此机制,不仅可以奖励贡献者,鼓励其再接再厉,而且可以惩戒落后者,督促其迎头赶上。因此,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仅可以融洽事务所各主体,特别是合伙人和非合伙人、经理人与普通员工的关系,团结一致发展律师事务所,而且能够起到约束管理层和非合伙律师行为的作用。同时,健全了有效的激励机制,就能做到制度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所兴人旺,长盛不衰。
作者简介:李辉(1976—),男,汉族,四川省达川市人,MBA工商管理硕士,就读于湘潭大学商学院,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
[1] 李宗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管理模式探究[J].经营管理者,2016,02:118.
[2] 楼建兵,桑志祥.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窥探——以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五化模式为视角[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6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