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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09年9月取得一张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销售方在两个月内未报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我公司持该发票去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时被确定为失控发票.后来,销售方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后,得以取消非正常户的确认.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