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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务员招考中存在普遍的就业歧视现象,导致女性面临多重歧视。按照联合国的要求,借鉴美国的做法,提出将"岗位内在需要"作为设置入职条件的主要标准。鉴于中国公务员招考制度的特殊性,应建立用人单位的自我审查、招考机关的统筹审核、上级机关的指导督促的综合审查体制,权力机关应发挥立法和监督质询的职权,并赋予公民以充分的司法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