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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探讨舍曲林合并喹硫平治疗强迫症的疗效和安全性。方法 选择临床诊断为强迫症的80例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观察组采用舍曲林合并喹硫平的组合治疗方法,对照组单用舍曲林。采用耶鲁一布朗强迫症量表(Yale—Brown Obsessive Compulsive Scale,Y—BOCS)、汉密顿焦虑量表(Hamilton Depression Scale,HAMA)评定疗效,采用治疗中需处理的不良反应症状量表(Treatment Emergent Symptoms Scale,TESS)评定安全性,治疗时间为8周。结果 观察组的显效率高于对照组(70%vs45%,P<0.05);两组治疗后Y—BOCS、HAMA评分均低于治疗前,P<0.001;两组治疗后观察组Y—BOCS、HAMA评分低于对照组,P<0.001。两组TESS评分在治疗后第2、4、6及8周末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观察组嗜睡和心动过速的发生率高于对照组(P<0.05),但多在2周内消失。讨论 舍曲林合并喹硫平治疗强迫症可提高疗效,安全性较好,值得临床应用。
【关键词】 舍曲林;喹硫平;强迫症;疗效;安全性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5888-02
强迫症是一种以强迫行为与强迫观念为症状的精神性疾病,发病率在1%左右。强迫症患者多在25岁之前发病,男性多于女性。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是治疗强迫症的一线药物,但也有一半左右的强迫症患者对该类药物反应不佳[1]。有研究表明,在抗抑郁药物的基础上联用抗精神病药物能有效改善强迫症疗效。我院采用舍曲林合并喹硫平治疗强迫症取得了较为理想的临床效果,现做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于2010年5月——2012年5月在我院治疗的强迫症患者80例,其中男49例,女31例,年龄21-34岁,平均24.5±3.7岁,病程3个月-1.5年,平均7个月±1.2个月。将80例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每组40例。两组患者均临床资料完整,性别、年龄、病程等一般资料无明显差异(P>0.05),具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1.2.1 观察组 给予舍曲林合并喹硫平的组合治疗。舍曲林起始剂量50mg/d,2周内根据病情增加至100-200mg/d,喹硫平起始剂量50mg/d,2周内根据病情增加至100-200mg/d。具体用药量根据患者病情酌情加减。治疗过程中不使用其它抗精神、抗抑郁药物,治疗期间若发生不良反应,则根据症状做酌情处理,持续治疗8周。
1.2.2 对照组 单纯给予舍曲林治疗,用法用量同观察组。
1.3 疗效评价 采用耶鲁一布朗强迫症量表、汉密顿焦虑量表评定疗效。分别于治疗前与治疗8周后各评定1次。得分越高则症状越重。疗效评价:痊愈:Y—BOCS减分率≥75%;显效:Y—BOCS减分率50%-74%;有效:Y—BOCS减分率25%-49%;无效:Y—BOCS减分率<25%。
1.4 安全性评价 采用治疗中需处理的不良反应症状量表评定安全性,分别于治疗第2、4、6、8周评价不良反应。得分越高则不良反应越重。于治疗前后检查两组血尿常规、肝肾功能及心电图各1次。
1.5 统计学方法 所有数据均使用SPSS18.0统计软件分析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表示,以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以x2进行检验,组间差异以P<0.05具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2.1 临床疗效 观察组的痊愈12例,显效16例,有效8例,无效4例,显效率72.1%;对照组的痊愈7例,显效11例,有效14例,无效8例,显效率45%,观察组的显效率高于对照组(70%vs45%,P<0.05)。两组治疗后Y—BOCS、HAMA评分均低于治疗前,P<0.001;两组治疗后观察组Y—BOCS、HAMA评分低于对照组,P<0.001,见表1。
3 讨 论
在临床医学中,强迫症是一种常见的精神类障碍性疾病。一般认为,强迫症的发生于脑内5-羟色胺功能低下与多巴胺功能紊乱有关,这一观点已经被临床应用选择性5-HT再摄取抑制剂类药物治疗有效证实[2-3]。
选择性5-HT再摄取抑制剂虽然也能抑制神经元对5-HT的再摄取,但也有一半左右的强迫症患者对该类药物反应不佳。喹硫平是新型抗精神病药物,其对脑内5-HT受体与DA受体均有亲和力,既能增强SSRIs对5-HT的提高作用,又能抑制DA功能,从而改善强迫症状[4]。由于强迫症症状并不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一般认为非典型抗精神药物用于强迫症治疗增效时,使用剂量应少于精神分裂症患者,不应使用过多。
从本次研究的结果来看,采用舍曲林合并喹硫平组合治疗的观察组患者的临床效果明显好于单纯使用舍曲林的对照组,且不良反应较少。因此,我们认为,舍曲林合并喹硫平治疗强迫症可提高疗效,安全性较好,值得临床应用。
参考文献
[1] 崔永华,仲崇丽.舍曲林合并奎硫平治疗难治性强迫症对照研究[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9,16(04):270-272.
[2] 马筠,谢俊,王晶,王继中.喹硫平合并氟伏沙明治疗儿童强迫症的临床初步观察[J].上海精神医学,2009,21(03):163-165.
[3] 王继辉,魏钦令,程敏锋,韩自力.喹硫平辅助治疗疗效欠佳的广泛性焦虑症[J].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2011,37(10):629-631.
[4] 胡海涛,赵青霞,张岩滨,王体宾.舍曲林与氯丙咪嗪治疗强迫症对照分析[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1,13(20):148-149.
【关键词】 舍曲林;喹硫平;强迫症;疗效;安全性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5888-02
强迫症是一种以强迫行为与强迫观念为症状的精神性疾病,发病率在1%左右。强迫症患者多在25岁之前发病,男性多于女性。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是治疗强迫症的一线药物,但也有一半左右的强迫症患者对该类药物反应不佳[1]。有研究表明,在抗抑郁药物的基础上联用抗精神病药物能有效改善强迫症疗效。我院采用舍曲林合并喹硫平治疗强迫症取得了较为理想的临床效果,现做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于2010年5月——2012年5月在我院治疗的强迫症患者80例,其中男49例,女31例,年龄21-34岁,平均24.5±3.7岁,病程3个月-1.5年,平均7个月±1.2个月。将80例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每组40例。两组患者均临床资料完整,性别、年龄、病程等一般资料无明显差异(P>0.05),具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1.2.1 观察组 给予舍曲林合并喹硫平的组合治疗。舍曲林起始剂量50mg/d,2周内根据病情增加至100-200mg/d,喹硫平起始剂量50mg/d,2周内根据病情增加至100-200mg/d。具体用药量根据患者病情酌情加减。治疗过程中不使用其它抗精神、抗抑郁药物,治疗期间若发生不良反应,则根据症状做酌情处理,持续治疗8周。
1.2.2 对照组 单纯给予舍曲林治疗,用法用量同观察组。
1.3 疗效评价 采用耶鲁一布朗强迫症量表、汉密顿焦虑量表评定疗效。分别于治疗前与治疗8周后各评定1次。得分越高则症状越重。疗效评价:痊愈:Y—BOCS减分率≥75%;显效:Y—BOCS减分率50%-74%;有效:Y—BOCS减分率25%-49%;无效:Y—BOCS减分率<25%。
1.4 安全性评价 采用治疗中需处理的不良反应症状量表评定安全性,分别于治疗第2、4、6、8周评价不良反应。得分越高则不良反应越重。于治疗前后检查两组血尿常规、肝肾功能及心电图各1次。
1.5 统计学方法 所有数据均使用SPSS18.0统计软件分析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表示,以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以x2进行检验,组间差异以P<0.05具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2.1 临床疗效 观察组的痊愈12例,显效16例,有效8例,无效4例,显效率72.1%;对照组的痊愈7例,显效11例,有效14例,无效8例,显效率45%,观察组的显效率高于对照组(70%vs45%,P<0.05)。两组治疗后Y—BOCS、HAMA评分均低于治疗前,P<0.001;两组治疗后观察组Y—BOCS、HAMA评分低于对照组,P<0.001,见表1。
3 讨 论
在临床医学中,强迫症是一种常见的精神类障碍性疾病。一般认为,强迫症的发生于脑内5-羟色胺功能低下与多巴胺功能紊乱有关,这一观点已经被临床应用选择性5-HT再摄取抑制剂类药物治疗有效证实[2-3]。
选择性5-HT再摄取抑制剂虽然也能抑制神经元对5-HT的再摄取,但也有一半左右的强迫症患者对该类药物反应不佳。喹硫平是新型抗精神病药物,其对脑内5-HT受体与DA受体均有亲和力,既能增强SSRIs对5-HT的提高作用,又能抑制DA功能,从而改善强迫症状[4]。由于强迫症症状并不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一般认为非典型抗精神药物用于强迫症治疗增效时,使用剂量应少于精神分裂症患者,不应使用过多。
从本次研究的结果来看,采用舍曲林合并喹硫平组合治疗的观察组患者的临床效果明显好于单纯使用舍曲林的对照组,且不良反应较少。因此,我们认为,舍曲林合并喹硫平治疗强迫症可提高疗效,安全性较好,值得临床应用。
参考文献
[1] 崔永华,仲崇丽.舍曲林合并奎硫平治疗难治性强迫症对照研究[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9,16(04):270-272.
[2] 马筠,谢俊,王晶,王继中.喹硫平合并氟伏沙明治疗儿童强迫症的临床初步观察[J].上海精神医学,2009,21(03):163-165.
[3] 王继辉,魏钦令,程敏锋,韩自力.喹硫平辅助治疗疗效欠佳的广泛性焦虑症[J].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2011,37(10):629-631.
[4] 胡海涛,赵青霞,张岩滨,王体宾.舍曲林与氯丙咪嗪治疗强迫症对照分析[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1,13(20):148-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