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讨要精神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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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见状是首先义务还是法律责任?精神赡养又如何去实现?一起罕见的讨还精神见状权的官司引出的话题——
  
  一位老母亲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儿子定期上门探望,从而引发了一场罕见的讨还精神赡养权的官司。那么,精神赡养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精神赡养又如何去实现?2007年6月6日,江苏省海安法院对此作出了判决,判决儿子每月不少于两次探望母亲,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母亲因病不能自理时,儿子应予陪护。
  据悉,这是该法院第一次判决支持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诉讼请求,也是全国首例单独判决支持精神赡养诉讼请求的案件。法院的判决从司法层面肯定了精神赡养是法律责任,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如何让当事人能够真正实现应当享有的精神赡养的权利,则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
  
  叶落归根:
  母子同住其乐融融
  
  现年87岁的余秋莲是某医院的退休职工,每月有退休工资1300余元。余秋莲退休后与丈夫住在南京,虽不富裕,却也生活无忧。
  余秋莲与丈夫共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林天雄现年61岁,家住江苏省海安县县城。几年前,因单位效益不好,林天雄与妻子先后从单位内退回家,两人的工资加起来每月不足700元,儿子又在外地上学,花费很大,经济比较困难,夫妻俩只能起早贪黑做点小生意贴补家用。
  余秋莲与林天雄虽说是母子,但对于生活困难的儿子,余秋莲因生活并不富裕,没能给予任何经济帮助;而林天雄因家境窘迫,也根本谈不上给父母尽孝道。加之余秋莲与丈夫生活在南京,而林天雄一家住在海安,两地相距较远,共同生活的时间很少,只有逢年过节打个电话问候一下,母子联系不多。
  2000年底,余秋莲因丈夫去世,独自一人生活在南京,形单影只,备感孤独,便萌发了叶落归根的念头。于是,她将南京的住房出让后,回海安购买了一套住房,并要求儿子儿媳与自己一起生活。
  林天雄夫妇想到母亲年事已高,而自己一直没能好好地尽孝道,对于母亲的要求便一口应允下来。刚开始,余秋莲与儿子儿媳相处得非常融洽。林天雄夫妇精心侍奉母亲,陪伴在其左右,这让余秋莲感到十分欣慰。
  
  代沟冲突:
  母亲讨要精神赡养
  
  可是,由于双方生活习惯不同,性格差异又很大,而余秋莲对儿子儿媳的依赖越来越强,总希望儿子儿媳寸步不离,而林天雄夫妇为了生计还要起早贪黑操劳,对于母亲的一些要求,根本没法做到。为此,余秋莲对儿子儿媳颇有怨言,而林天雄夫妇却认为母亲不能体谅子女。时间一长,他们屡屡因为一些家庭琐事起发生争执,整个家庭失去了往日的欢乐祥和,双方都感到十分痛苦。
  2004年8月,余秋莲与儿子儿媳又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林天雄夫妇一气之下,便返回自己的家中生活。
  余秋莲愤愤不平,发誓再也不让他们进门了,便请了一位保姆来照料自己的一日三餐。可是,整天呆在偌大的屋子里,余秋莲感到极度空虚。特别是到了晚上,余秋莲独守空房,备感凄凉。时间一长,她便想起了与儿子儿媳在一起的快乐时光,想到了儿子儿媳的好处,后悔自己不应该对儿子儿媳那么苛刻,便萌发了要儿子儿媳再回来与自己一起生活的想法。
  可是,当余秋莲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儿子儿媳后,林天雄夫妇考虑到双方无论是生活习惯还是性格特点都难以相互适应,便婉拒了母亲的请求。余秋莲对儿子儿媳的决定感到有点失望,她认为儿子儿媳还在生自己的气,并不是真的不想和自己居住在一起。于是,她又多次向儿子儿媳提出同住的请求,可林天雄夫妇仍然坚持自己的决定。余秋莲十分伤心,但她又不肯放弃,便多次请求当地居委会、派出所来斡旋,可都是无果而终。
  2007年4月3日,余秋莲来到海安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
  余秋莲诉称:我与林天雄系母子关系。现我已87岁,年老体弱独立生活有困难,请求法院判令林天雄每月给付生活费900元,每周探视5次,每次陪护4小时以上。同时,当我因病卧床不起时,林天雄应亲自陪护。
  林天雄辩称:我们夫妇曾与母亲余秋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因与其脾气习性难以适应而分开生活。我每月收入仅340元,而母亲余秋莲退休工资为1313元,经济上我比她困难。目前她有保姆照料,将来一旦她卧床不起时,我们会尽义务的。
  
  法槌落定:
  法律责任子须承担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扶助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综观余秋莲的诉讼请求,包含了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两方面的内容。就物质方面而言,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余秋莲自有退休金1300余元,按本地区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其日常基本生活足以得到保障,无须他人提供经济帮助。而林天雄为企业内退职工,月收入仅为340元,以其经济能力满足余秋莲提出的经济帮助的要求是力所不及的。因此,余秋莲要求林天雄给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然而,赡养父母不能仅被理解为经济上的供养,还应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在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老年人精神生活的需求更为强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林天雄已年近花甲,即将迈入老年门槛,亦为人父,更能理解老年人特有的心理需求,一曲红遍大江南北的《常回家看看》,唱出了老年人对亲情慰藉的渴望,林天雄对此应有更深的体会。
  本案余秋莲、林天雄曾共同生活,后因双方性格、习性的差异而分开生活。应当说,随着社会的变迁,父母与子女之间思想观念上的差距拉大,老少之间的精神交流变得更加困难,因年龄距离形成的代沟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对此双方当事人均应持冷静、客观的态度。
  法院认为,本案余秋莲提出要求林天雄定期探视符合人伦,亦依法有据。但尊老仅是林天雄生活中的部分内容,不是其生活的全部,因此余秋莲要求林天雄每周探视五次,每次陪护四小时以上,其客观情况似乎难以允许,对此,本院将酌情审定。
  2007年6月6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林天雄每月不少于两次探望余秋莲,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余秋莲因病不能自理时,林天雄应予陪护;驳回余秋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余秋莲与林天雄均未提起上诉。
  
  (责编 邢荣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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