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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实际案件处理中由于时效问题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不断发生。本文针对两个相关案例具体分析,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性主要争论有两点,一是劳动保障监察两年时效的适用范围,二是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是否应当考虑中止中断时效情况。为了更好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本研究认为应在立法上考虑中止中断情况,在宣传上进行时效案例等宣传,在执法上加强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