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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税收、财务处理审批权限仍按征地税发[1997]44号通知执行。二、各级税务部门在组织实施清产核资资金工作中对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的处理,要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程序、方法、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并确认企业《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中所列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九九八年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