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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是现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理由在于:物权的绝对性,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用,交易安全面便捷及整理物权的需要,但根本社会根源是其阶级性。我国物权法定之"法"应界定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之法律,为弥补物权法定之不足,允许习惯法创设物权是为必要。物权法定原则内容,包括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放力法定和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法定四个方面。我国未来物权法应包括下列物权: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抵押权。质极、留置权和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