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行政国家及其行政机关所特有的专业知识及其专业领域内的政策形成功能,使得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法律问题的解释有最终决定权的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现代行政国家的法治发展需要。分析我国行政解释司法审查判例,结合英美司法尊重原则,可以发现我国行政解释司法审查所采用标准之利与弊。我国行政解释司法审查标准之理性选择,是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政策质量、实现行政法治的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