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

来源 :人间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ada_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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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流浪乞讨作为一种特殊的谋生方式,流浪未成年人是古今中外存在的一种客观社会现象,同时流浪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特殊的弱势群体,在社会上过着流浪的生活,流浪过程中生存条件恶劣,对他们的健康成长产生严重的影响。
  关键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56-01
  一、城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我国政府开始逐渐重视流浪未成年人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如《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决算表 》显示,2012 年中央财政安排了47.07亿元支持各地开展未成年人福利,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未成年人收养救助服务机构724个,拥有床位8.7万张,年末收养各类人员5.4万人。其中未成年人福利机构463个,比上年增加66个,床位7.7万张,比上年增长28.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261个,床位1.0万张,全年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未成年人15.2万人。现在,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大城市(省会城市、直辖市)救助保护中心为中心,以区县救助站为外延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网络。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属于短期庇护场所,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不同状况,救助中心分四个层面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其一,对因家庭忽略而出走的流浪未成年人;其二,由于家庭教育不当造成未成年人流浪的;其三,对被家庭遗弃,无法查找其家庭父母信息的流浪未成年人,;其四,对家庭恶意遗弃、经常虐待造成屡遣屡返的流浪未成年人。
  二、城市流浪未成年人基本情况
  根据我国政府的定义,流浪未成年人指的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于社会超过24小时,造成基本生存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中的少年和未成年人。2006 年民政部等 17 部委 《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 中指出的: “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生活在街头,衣食无着,处境艰难,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他们容易被犯罪分子利诱和利用,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流浪未成年人问题研究课题组在调研中走访了民政部社会福利司有关官员,并根据目前全国流动人口的规模以及几个典型城市流浪未成年人与流动人口的比例规律,推算出全国流浪儿未成年人约有100万,以男性居多,大多由农村向城市流动,分布在大中型城市。
  三、流浪未成年人类型
  我国流浪未成年人依据其外出流浪的原因基本上是五种类型:一是本想外出打工,因为年龄小、被人拐骗等原因,最终走上流浪道路;二是因为家庭环境、教育原因等想彻底远离原生活环境,开始流浪生活;三是那些因暂时和偶然性因素离家出走,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他们是短暂的流浪未成年人群体;四是因非本人意愿影响,失去家庭温暖的未成年人;五是具有纯粹的流浪动机、以流浪为生并且常有偷盗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
  四、流浪未成年人流浪原因
  (一)社会环境原因。
  事物发展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外因对事物的发展起推动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环境影响。一方面,为了生计,父母外出打工,留下了更多的留守未成年人,往往容易受外界诱惑,容易流浪。另一方面,由于家庭贫困,物资的匮乏激发了他们的本能,那么流浪就成为这些孩子的可选出路之一。二是,制度环境。城市化快速发展,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很多地方的制度保障跟不上社会变化中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犯罪分子充分利用这些“便利”,很多出租地的留守未成年人都是因此而流浪的。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未成年人流浪的直接原因。有一些接受救助的未成年人父母根本就没有结过婚,也就是所谓的未婚生育,家里比较贫穷,靠打工维持生计。还有一些未成年人来自暴力家庭,单亲家庭,重组家庭等。有一些未成年人是因为父母吸毒而缺乏监护而外出流浪的。一些农村地区流行早婚,二十岁左右就已经结婚,这些人群大多数心性不够成熟,婚姻家庭观念淡薄,家庭不稳定,离婚率偏高,甚至有一些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为吸毒被判入狱,孩子无人监管或委托他人监管,这些未成年人多少因缺少家庭关爱而外出流浪。
  (三)教育原因。
  未成年人的教育因素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学校教育,在学校对青少年社会化的影响上,多数学者关注的是学校中的结构性因素造成了他们在校的社会身份地位的等级制度和亚文化的发展。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是应试教育体制,这种教育往往千篇一律,不能完全照顾到每一个孩子的特殊性,“差生”的标签、缺乏友谊、被排斥等,形成了他们的负面心理,致使部分孩子往往易于产生厌学心理,过重的心理压力导致孩子流浪;二是传统的家长式教育更注重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教育方式,这种教育是一种强权式的教育,这种教育方式往往会忽视了孩子的心声,将孩子异化。
  (四)这些犯罪分子专门操纵利用。
  16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偷抢活动,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们惯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拉拢。他们开始表现友好,在金钱上很慷慨,给予未成年人一些小恩小惠,并假装认该童为“干儿子”、“小弟”、“朋友”等。几天之后,就会暴露真面目,让该童出去偷抢。二是欺骗。如果收买拉拢不行,他们就会用花言巧语对孩童进行欺骗。一旦该童轻信,就上当受骗了。三是胁迫。如若前两者都失败了,他们就会对孩童进行严刑拷打。他们惯用的残暴手法是脱光衣服、烟头烫、拳打脚踢、皮鞭抽或装进麻袋里等。在中心受助未成年人中,多名未成年人有过被打的经历,有些未成年人甚至因此成为残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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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许文凤(1991-),女,汉族,云南楚雄人,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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