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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条即为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中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①通说认为,预告登记制度起源于早期的普鲁士法的'异议登记',后为奥德瑞民法所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