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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五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2年6月至7月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参加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和不是上述人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届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