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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搭建的司法联盟链利用区块链的技术特性以及联盟链的独特优势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但人民法院对司法联盟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认定时仍面临着原件与复制件难以区分、第三方平台接入规范不一、配套的法律规则不健全等障碍。为了化解上述障碍,建议明确以“非歧视原则”审视证据原件问题、制定统一的第三方平台接入规范、完善现行的电子证据真实性推定规则并构建印证证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