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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和平年代人类追求社会和谐是促进社会稳定与不断发展的必要前提。同样,追求和谐社会除了每个人能够提高社会责任观念与具备高等素质外,必要的法制约束手段也是维持社会安定秩序、社会民主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和谐社会大环境下,人和人之间会真正提高自身在社会环境中的自治能力,并不需要时时处在监管状态。基于此,文章就为构建和谐社会、高度法制社会下的宽严相济形式政策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扼要阐述,以期宽严相济形势政策能够为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提供广阔空间。
[关键词]宽严相济;法制;和谐社会;刑法政策
在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社会法制约束更加注重人权民主、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的充分体现。在我国传统社会法制手段约束下,以刚正不阿、法政严明的法制约束意味体现极为明显。但随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素质教育水准的不断提高,自身社会责任观念及意识也在不断强化。因此,追求和谐社会与法制社会是每个人的共同愿望。而这需要法制手段能更显“人情味”,注重民主、人员等价值的体现才能真正体现法制社会下宽严相济政策的实行成果,为社会良好秩序形成奠定坚持基础。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价值趋同
(一)和谐社会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奠定了社会基础
社会历史的不断变迁对法制约束手段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具备重大的社会导向作用。我国在1979年将《刑法》中第一条“惩戒和宽大处理相结合”确立为中国刑事政策。由此,随国内改革开放及经济腾飞,中国历史发展道路逐步进入了社会转型阶段。处于该阶段下,新旧制度相互更替,社会法制结构并不完善,社会治安亟需改善。有关学者曾言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刑事政策确立,并不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发达时期所形成的法制成果,而是运用法制权利在实践社会治理中逐步总结经验而形成的刑事政策,这种刑事政策更加倾向于“世轻世重”。也就是说,伴随当时刑事政策的确立,国内社会秩序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转型期下,犯罪数量与日俱增,社会各阶层也逐步矛盾激化,此时“严打”政策也相继出台,这就标志着“严打”与“惩戒和宽大处理”的片面运用。时隔十年,国内“依法治国”治国方略的提出,加上近二十多年的法制经验的深刻积累,社会法制约束也在不断进步,和谐社会理念也被由此提出并深入人心。自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逐步完善之道开始形成。
2004年,经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明,带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道路的和谐社会任务实现了科学定位。这种科学定位是建立在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社会制度同时具备的情况下,自此也为和谐社会下法制社会约束手段、社会矛盾得以缓解提供了较大发展空间,更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实施保障和社会基础;也就是说,宽严相济政策所追求的是“惩戒和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转型,需要构建和谐社会、明确和谐社会具体工作方针、出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是偶然,而是社会发展以及国家法制约束手段逐步更新、改进的一个结果。而这,也正是和谐社会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执行的一个成果与价值体现。
(二)和谐社会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价值目标体现
1.在和谐社会大环境下,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约束法网更加严密。在国家立法约束条件下,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疏密程度得以控制,但随目前社会各产业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趋势显然要比其他犯罪形式发展趋势明显。如刑法修正案(五)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人将构成犯罪,而这种犯罪约束手段也更加严密了法网。
2.和谐社会的构建能够为司法宽缓化提供一定基础。即和谐社会下的社会治安良好,各种犯罪激化、社会矛盾等都必将缓和。而作为国家公民的社会各界人士,其自身法制观念及法制觉悟层次必将提高。因此,国家法制约束手段并不是单一以刑法法规约束为主,而是会逐渐递升到司法,呈现出司法宽缓化。处于该形势下,犯罪本身并非一种社会异端,而是社会形态的一种行为表现,更加注重强调刑事和解的法制价值,同时也会把被害人的权利体现上升为更高层次;此外,暂缓起诉体制把部分犯罪行为逐步转化为非犯罪化。而这些法制约束行为或手段的改进,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避免过分“严打”留下弊端而做出的努力成果。
3.和谐社会执行司法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在刑罚法制约束下,死刑复核权回收显现的人权保障更加显著。常规认为,死刑复核权的法制约束体现,是为协调“严打”政策。而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将完全收回死刑复核权,进而为人员保障以及宽严相济政策执行成果的体现提供了执行基础。在非刑罚法制约束下,社区矫正法制约束手段取得的成果也比较明显,即社区矫正强调的是非监禁化的劳改作用,从而使宽严相济政策的现实意义与法制导向作用发挥得更为显著。
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保障
“宽严相济”与和谐社会的构成相互作用并相互依存。换句话说,和谐社会下的刑事政策、法制约束职能体现要与社会发展形态相互契合,才能将社会治安程序下的法制保障发挥得更加彻底。此外,社会矛盾始终伴随社会进步发展而始终存在,总归需要一种公平、公正的法制力量去将其化解。而刑事政策的法制约束手段如果仅看重打击、控制、硬性约束,是不可能良好解决社会矛盾的,甚至会衍生成更为激烈的社会矛盾。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的是和谐社会形态下的“放宽处理”,而非一成不变的“严打”,是真正地将犯罪控制手段用在严重犯罪组织活动上,所以更利于维持社会治安,为形成安定秩序的和谐社会构建提供可能性。
刑事政策的直观目的是为了降低犯罪、控制犯罪,并强调社会治安大环境得以形成。但严明的刑事政策往往会为了直观目的而不顾一切地将民主、自由、公正等人权价值置于刑法之后。而和谐社会强调的是法制约束效用自觉生成,追求的是人的法制观念觉悟提升,讲究的是法制民主。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体现更具时代意义与导向作用,与和谐社会工作任务价值体现更是不谋而合。
三、构建和谐社会下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需注重的主要问题 上世纪中叶后期以来,人们对犯罪多元化的认识、觉悟、观念等逐渐提升,并也逐渐更新了“目的刑”的认知观念,由此相继出现了人道刑法、宽缓化刑法等。因此,人们对我国、包括全世界内多个国家的刑事政策比较关注并看重。近些年来,党中央已经高调提出社会主义道路下的和谐社会目标及任务,采用“宽严相济”,这不得不说是刑事法制约束手段的历史进步。但实行“宽严相济”政策时,还应注重以下几点问题。
(一)要注重法制约束手段和社会效应的统一
要确保明确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任务,并深刻认知其内在要求,在治理、控制犯罪过程中始终保持与人权保障达到一个契合点或平衡点。此外,为控制刑事法网的疏密度,充分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要保持法制约束成果及效用发挥能够和法制社会效应取得一致。
(二)正确权衡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两者关系
刑事政策刑法化和刑法刑事政策化是当今刑法学界的一种思潮,刑事政策独立存在有利于刑事法律的完善,严格控制刑事政策的法律化范围有利于实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一定要依据宪法和法律,不能与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绝不能为了实现打击犯罪和社会控制的目标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不能为了追求个案的刑事政策效果而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正确处理“宽严相济”应用理念和实现间的两者关系
在构建和谐社会及实践印证的道路或过程中,人权保障,维护民主,强调刑罚宽缓化的认知观念逐步提升。但值得指出的是,在认识观念上升之际,追求打击犯罪、维持社会治安、控制罪犯数量也是刑法的直观目的,也是我们所极力追求的。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及印证道路中要拿捏好尺度,以保证与立法、司法相互配套,以及社会效应等的统一。
四、结语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国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道路下和谐社会任务及目标之际,其所体现的法制约束、提倡人权保障、重视“严明”和“宽大”等法制价值所具备的导向作用和现实意义很大。因此,在国家为维持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同时,我们应提高法制观念与自身觉悟,以此才能为实现宽严相济法制政策的良好执行成果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马振华,王明坤.追求刑事立法的和谐——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视角[J].滨州职业学院学报, 2008,(04).
[2]王序东,张仁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其在检察实践中的适用[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1).
[3]陆兆法,韦巍.论在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S2).
[4]刘先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角下从轻处罚研究——兼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发展完善[J].法学与实践, 2010,(01).
[5]杨良文,施正君,陈长回.浅谈影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实的问题与对策[J].法学与实践,2008,(02).
[6]孙国峰.“宽严相济”与我国刑事法学——兼及“宽严相济”是我国刑事法学的核心理念[J].法学与实践, 2009,(03).
[7]刘沛谞,杨毅伟.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定位:宽严并用、宽优于严[J].东方法学, 2008,(03).
[作者简介]桂志立,河南教育学院法律与经济系。
[关键词]宽严相济;法制;和谐社会;刑法政策
在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社会法制约束更加注重人权民主、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的充分体现。在我国传统社会法制手段约束下,以刚正不阿、法政严明的法制约束意味体现极为明显。但随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素质教育水准的不断提高,自身社会责任观念及意识也在不断强化。因此,追求和谐社会与法制社会是每个人的共同愿望。而这需要法制手段能更显“人情味”,注重民主、人员等价值的体现才能真正体现法制社会下宽严相济政策的实行成果,为社会良好秩序形成奠定坚持基础。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价值趋同
(一)和谐社会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奠定了社会基础
社会历史的不断变迁对法制约束手段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具备重大的社会导向作用。我国在1979年将《刑法》中第一条“惩戒和宽大处理相结合”确立为中国刑事政策。由此,随国内改革开放及经济腾飞,中国历史发展道路逐步进入了社会转型阶段。处于该阶段下,新旧制度相互更替,社会法制结构并不完善,社会治安亟需改善。有关学者曾言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刑事政策确立,并不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发达时期所形成的法制成果,而是运用法制权利在实践社会治理中逐步总结经验而形成的刑事政策,这种刑事政策更加倾向于“世轻世重”。也就是说,伴随当时刑事政策的确立,国内社会秩序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转型期下,犯罪数量与日俱增,社会各阶层也逐步矛盾激化,此时“严打”政策也相继出台,这就标志着“严打”与“惩戒和宽大处理”的片面运用。时隔十年,国内“依法治国”治国方略的提出,加上近二十多年的法制经验的深刻积累,社会法制约束也在不断进步,和谐社会理念也被由此提出并深入人心。自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逐步完善之道开始形成。
2004年,经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明,带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道路的和谐社会任务实现了科学定位。这种科学定位是建立在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社会制度同时具备的情况下,自此也为和谐社会下法制社会约束手段、社会矛盾得以缓解提供了较大发展空间,更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实施保障和社会基础;也就是说,宽严相济政策所追求的是“惩戒和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转型,需要构建和谐社会、明确和谐社会具体工作方针、出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是偶然,而是社会发展以及国家法制约束手段逐步更新、改进的一个结果。而这,也正是和谐社会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执行的一个成果与价值体现。
(二)和谐社会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价值目标体现
1.在和谐社会大环境下,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约束法网更加严密。在国家立法约束条件下,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疏密程度得以控制,但随目前社会各产业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趋势显然要比其他犯罪形式发展趋势明显。如刑法修正案(五)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人将构成犯罪,而这种犯罪约束手段也更加严密了法网。
2.和谐社会的构建能够为司法宽缓化提供一定基础。即和谐社会下的社会治安良好,各种犯罪激化、社会矛盾等都必将缓和。而作为国家公民的社会各界人士,其自身法制观念及法制觉悟层次必将提高。因此,国家法制约束手段并不是单一以刑法法规约束为主,而是会逐渐递升到司法,呈现出司法宽缓化。处于该形势下,犯罪本身并非一种社会异端,而是社会形态的一种行为表现,更加注重强调刑事和解的法制价值,同时也会把被害人的权利体现上升为更高层次;此外,暂缓起诉体制把部分犯罪行为逐步转化为非犯罪化。而这些法制约束行为或手段的改进,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避免过分“严打”留下弊端而做出的努力成果。
3.和谐社会执行司法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在刑罚法制约束下,死刑复核权回收显现的人权保障更加显著。常规认为,死刑复核权的法制约束体现,是为协调“严打”政策。而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将完全收回死刑复核权,进而为人员保障以及宽严相济政策执行成果的体现提供了执行基础。在非刑罚法制约束下,社区矫正法制约束手段取得的成果也比较明显,即社区矫正强调的是非监禁化的劳改作用,从而使宽严相济政策的现实意义与法制导向作用发挥得更为显著。
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保障
“宽严相济”与和谐社会的构成相互作用并相互依存。换句话说,和谐社会下的刑事政策、法制约束职能体现要与社会发展形态相互契合,才能将社会治安程序下的法制保障发挥得更加彻底。此外,社会矛盾始终伴随社会进步发展而始终存在,总归需要一种公平、公正的法制力量去将其化解。而刑事政策的法制约束手段如果仅看重打击、控制、硬性约束,是不可能良好解决社会矛盾的,甚至会衍生成更为激烈的社会矛盾。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的是和谐社会形态下的“放宽处理”,而非一成不变的“严打”,是真正地将犯罪控制手段用在严重犯罪组织活动上,所以更利于维持社会治安,为形成安定秩序的和谐社会构建提供可能性。
刑事政策的直观目的是为了降低犯罪、控制犯罪,并强调社会治安大环境得以形成。但严明的刑事政策往往会为了直观目的而不顾一切地将民主、自由、公正等人权价值置于刑法之后。而和谐社会强调的是法制约束效用自觉生成,追求的是人的法制观念觉悟提升,讲究的是法制民主。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体现更具时代意义与导向作用,与和谐社会工作任务价值体现更是不谋而合。
三、构建和谐社会下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需注重的主要问题 上世纪中叶后期以来,人们对犯罪多元化的认识、觉悟、观念等逐渐提升,并也逐渐更新了“目的刑”的认知观念,由此相继出现了人道刑法、宽缓化刑法等。因此,人们对我国、包括全世界内多个国家的刑事政策比较关注并看重。近些年来,党中央已经高调提出社会主义道路下的和谐社会目标及任务,采用“宽严相济”,这不得不说是刑事法制约束手段的历史进步。但实行“宽严相济”政策时,还应注重以下几点问题。
(一)要注重法制约束手段和社会效应的统一
要确保明确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任务,并深刻认知其内在要求,在治理、控制犯罪过程中始终保持与人权保障达到一个契合点或平衡点。此外,为控制刑事法网的疏密度,充分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要保持法制约束成果及效用发挥能够和法制社会效应取得一致。
(二)正确权衡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两者关系
刑事政策刑法化和刑法刑事政策化是当今刑法学界的一种思潮,刑事政策独立存在有利于刑事法律的完善,严格控制刑事政策的法律化范围有利于实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一定要依据宪法和法律,不能与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绝不能为了实现打击犯罪和社会控制的目标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不能为了追求个案的刑事政策效果而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正确处理“宽严相济”应用理念和实现间的两者关系
在构建和谐社会及实践印证的道路或过程中,人权保障,维护民主,强调刑罚宽缓化的认知观念逐步提升。但值得指出的是,在认识观念上升之际,追求打击犯罪、维持社会治安、控制罪犯数量也是刑法的直观目的,也是我们所极力追求的。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及印证道路中要拿捏好尺度,以保证与立法、司法相互配套,以及社会效应等的统一。
四、结语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国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道路下和谐社会任务及目标之际,其所体现的法制约束、提倡人权保障、重视“严明”和“宽大”等法制价值所具备的导向作用和现实意义很大。因此,在国家为维持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同时,我们应提高法制观念与自身觉悟,以此才能为实现宽严相济法制政策的良好执行成果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马振华,王明坤.追求刑事立法的和谐——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视角[J].滨州职业学院学报, 2008,(04).
[2]王序东,张仁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其在检察实践中的适用[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1).
[3]陆兆法,韦巍.论在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S2).
[4]刘先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角下从轻处罚研究——兼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发展完善[J].法学与实践, 2010,(01).
[5]杨良文,施正君,陈长回.浅谈影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实的问题与对策[J].法学与实践,2008,(02).
[6]孙国峰.“宽严相济”与我国刑事法学——兼及“宽严相济”是我国刑事法学的核心理念[J].法学与实践, 2009,(03).
[7]刘沛谞,杨毅伟.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定位:宽严并用、宽优于严[J].东方法学, 2008,(03).
[作者简介]桂志立,河南教育学院法律与经济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