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外资并购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问题,较为突出的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本文通过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流失的表现形式及原因的分析,提出了一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建议。
[关键词] 外资并购 国有资产流失
一、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形式
1.资产评估不规范。
(1)客观上缺乏资产评估的市场机制。
(2)在资产评估方法上往往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存在主观随意性。
(3)对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不估、低估甚至忽视其价值。
(4)外商出资的资产价值被高估。一些外商对其出资的原材料或设备通过高报价,并且逃避商检部门检验,使外商设备被高估价格的现象不能及时得到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政府行为不当。
地方政府为了搞活亏损企业,摆脱财政困难,发展地方经济急于引进外资。在这种动机和急于求成的心态下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必然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由于“并购腐败”的存在更加剧了这种不良后果。
二、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1.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缺陷。
(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缺陷。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缺陷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原因,我国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进行了几番改革,专司所与者职能的机构也两度设立,但是至今没有改变如下局面:①多龙戏水”。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分散在各级各类政府部门。产权管理主体的多元化造成了产权关系模糊,产权职责不清。单个主体难以对国有资产全面负责,所有者缺位、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局面难以根除。②政企不分”。政府具有双重职能,即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和社会经济管理者职能。政府既可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干预,又可以用行政手段管理企业,这样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及行政权三权结合在了一起,造成政企不分。
(2)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缺陷。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也未能改善经营权在不断侵蚀所有权的局面,因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国有企业事实上就是一个无主的公司,其结果不是内部人控制就是内部人和少数政府官员联合起来实施控制。
(3)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缺陷。反映到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的具体表现:①在外资并购中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与外资进行谈判。②由于政府的双重职能,政府可能基于非经济动机或自身利益低价贱买国有资产,而不顾最终所有人的利益。③由于经营者和所有者的目标函数的非一致性,经营者可能会借机侵蚀国有资产,而因外资的进入,改朝换代的危机会加剧这种可能性。④由于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产权职责不清,各方对并购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相互推卸责任,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无人负责。
2.国有资产的评估体系不完善
(1)评估方法不合理。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资产评估的方法已经非常成熟,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他们还强调评估价格只是交易的参考,市场竞争中认可的价格,才是真正的交易价格。我们的问题在于,产权交易中对最能说明企业整体价值的收益法,几乎没有采用,只片面强调成本法(且较少考虑重置成本),尤其注重企业的账面价格。
(2)缺乏权威性的资产评估机构和高素质的评估人员。目前,我国的涉外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严重滞后,评估机构不健全,评估力量相对薄弱,评估中外来干预过多。评估人员大部分未经过严格的业务培训和资格审查。
(3)无形资产的评估不规范。①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不科学。目前评估国有无形资产的常见方法是,列出无形资产所包含的项目,逐项计算,然后相加得出总价值。但是无形资产是由多种要素有机组合而成的一种产权,把它分解为各个内涵的具体项目,其评估和具体作价就无法坚持以这种产权整体的获利能力和潜在的收益为基础。②中方一直以来对无形资产的战略价值没有足够的认识。
三、对策建议
1.改革创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通过体制创新为国有企业创造出一个类似于自然人所有者那样的所有者职能的执行者,在企业内建立所有者到位的治理结构。我们可以模仿一下基金制,基金的所有者是大众,但基金经理代行其所有权,执行所有者职能,即可以把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委托给职业经理人。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可以通过设置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职业经理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相应的约束激励机制,使这些职业经理人尽心竭力的工作。因职业经理人还受到经理人市场和职业道德等的约束,使其为全体人民工作还是有可能的。
2.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评估体系。(1)尽快建立高度权威的、专业性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人员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和定期考核。维护资产评估机构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遏制政府对评估过程的干预。(2)改进和完善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将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国有资产评估方法提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根据各种方法适用条件的不同确定具体的适用范围。(3)重视无形资产评估。制定《无形资产评估法》,对无形资产定立量化指标,将企业的商标、商誉、市场占有率、专利、商业秘密、客户资源、营销网络、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纳入评估范围,且重点是要对评估方法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国有企业应建立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和无形资产内部审计制度。
参考文献:
[1]廖未华:外资并购与国有资产[J].经济师,2004(6)
[2]崔华强:略论外资并购中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J].经济与法,2004
[3]吴 吟:外资跨国并购博弈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研究[J].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
[关键词] 外资并购 国有资产流失
一、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形式
1.资产评估不规范。
(1)客观上缺乏资产评估的市场机制。
(2)在资产评估方法上往往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存在主观随意性。
(3)对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不估、低估甚至忽视其价值。
(4)外商出资的资产价值被高估。一些外商对其出资的原材料或设备通过高报价,并且逃避商检部门检验,使外商设备被高估价格的现象不能及时得到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政府行为不当。
地方政府为了搞活亏损企业,摆脱财政困难,发展地方经济急于引进外资。在这种动机和急于求成的心态下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必然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由于“并购腐败”的存在更加剧了这种不良后果。
二、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1.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缺陷。
(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缺陷。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缺陷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原因,我国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进行了几番改革,专司所与者职能的机构也两度设立,但是至今没有改变如下局面:①多龙戏水”。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分散在各级各类政府部门。产权管理主体的多元化造成了产权关系模糊,产权职责不清。单个主体难以对国有资产全面负责,所有者缺位、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局面难以根除。②政企不分”。政府具有双重职能,即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和社会经济管理者职能。政府既可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干预,又可以用行政手段管理企业,这样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及行政权三权结合在了一起,造成政企不分。
(2)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缺陷。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也未能改善经营权在不断侵蚀所有权的局面,因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国有企业事实上就是一个无主的公司,其结果不是内部人控制就是内部人和少数政府官员联合起来实施控制。
(3)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缺陷。反映到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的具体表现:①在外资并购中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与外资进行谈判。②由于政府的双重职能,政府可能基于非经济动机或自身利益低价贱买国有资产,而不顾最终所有人的利益。③由于经营者和所有者的目标函数的非一致性,经营者可能会借机侵蚀国有资产,而因外资的进入,改朝换代的危机会加剧这种可能性。④由于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产权职责不清,各方对并购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相互推卸责任,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无人负责。
2.国有资产的评估体系不完善
(1)评估方法不合理。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资产评估的方法已经非常成熟,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他们还强调评估价格只是交易的参考,市场竞争中认可的价格,才是真正的交易价格。我们的问题在于,产权交易中对最能说明企业整体价值的收益法,几乎没有采用,只片面强调成本法(且较少考虑重置成本),尤其注重企业的账面价格。
(2)缺乏权威性的资产评估机构和高素质的评估人员。目前,我国的涉外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严重滞后,评估机构不健全,评估力量相对薄弱,评估中外来干预过多。评估人员大部分未经过严格的业务培训和资格审查。
(3)无形资产的评估不规范。①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不科学。目前评估国有无形资产的常见方法是,列出无形资产所包含的项目,逐项计算,然后相加得出总价值。但是无形资产是由多种要素有机组合而成的一种产权,把它分解为各个内涵的具体项目,其评估和具体作价就无法坚持以这种产权整体的获利能力和潜在的收益为基础。②中方一直以来对无形资产的战略价值没有足够的认识。
三、对策建议
1.改革创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通过体制创新为国有企业创造出一个类似于自然人所有者那样的所有者职能的执行者,在企业内建立所有者到位的治理结构。我们可以模仿一下基金制,基金的所有者是大众,但基金经理代行其所有权,执行所有者职能,即可以把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委托给职业经理人。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可以通过设置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职业经理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相应的约束激励机制,使这些职业经理人尽心竭力的工作。因职业经理人还受到经理人市场和职业道德等的约束,使其为全体人民工作还是有可能的。
2.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评估体系。(1)尽快建立高度权威的、专业性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人员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和定期考核。维护资产评估机构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遏制政府对评估过程的干预。(2)改进和完善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将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国有资产评估方法提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根据各种方法适用条件的不同确定具体的适用范围。(3)重视无形资产评估。制定《无形资产评估法》,对无形资产定立量化指标,将企业的商标、商誉、市场占有率、专利、商业秘密、客户资源、营销网络、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纳入评估范围,且重点是要对评估方法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国有企业应建立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和无形资产内部审计制度。
参考文献:
[1]廖未华:外资并购与国有资产[J].经济师,2004(6)
[2]崔华强:略论外资并购中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J].经济与法,2004
[3]吴 吟:外资跨国并购博弈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研究[J].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