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标保护有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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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拥有“长城牌”商标的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今年2月18日和申请注册“嘉裕长城”商标的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簿公堂。这一案件由于原告方中粮集团的企业知名度和上亿元的索赔金额,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实,商标纠纷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更是一个国际问题。由于我们缺少商标保护意识,我国的一些知名商标在国外屡遭抢注,比如“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五粮液”在韩国被抢注、“康佳”在美国被抢注、“海信”在德国被抢注等等,从而损失巨大。中国品牌国际化遭遇“十面埋伏”。由此,增强商标保护意识,了解与商标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对企业来讲就很有必要。
  
  商标权的具体内容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从它的内容来说,一般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禁止权、商标许可权、商标转让权、商标续展权和商标标示权等,其中商标专用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其他权利皆由此派生而来。一般意义上的商标权就是指商标专用权,但必须注意,这几种权利的意义并不等同。
  一、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商品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二、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当然,商标禁止权的范围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要广。三、商标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一般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等类型。四、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五、商标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依法享有的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当其有效期满,还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如果在此期间内没有提出续展注册,可以给以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从上一次注册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宽展期届满后,没有提出续展的,其注册商标被注销。六、商标标示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有权在使用注册商标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者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商标侵权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假冒或者仿冒行为。这种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体地说,假冒行为表现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仿冒行为表现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是实际生活中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发生的频率高,情节严重的就需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饭店是“谭”、“谭府”、“谭家菜”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由于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其经营的酒楼所悬挂的店内牌匾上使用了“谭府”文字,该文字的字体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谭府”的字体有差异,但文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北京饭店所享有的“谭府”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北京饭店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2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停止侵犯北京饭店所享有的“谭”和“谭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北京饭店经济损失20万元。
  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侵权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就构成侵权。只是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依然是侵权行为。
  三、商标标识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就是通常所说的反向假冒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其二是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反向假冒行为被认定为侵权是修订后的商标法的一个进步,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一个表现。我国比较早的案例发生在1994年,北京百盛商业中心在其出售新加坡“鳄鱼”牌服装的专柜上,将其购入的北京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注册商标,换上“鳄鱼”商标,以高出原“枫叶”服装数倍的价格出售。后北京服装厂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百盛”及新加坡“鳄鱼”公司损害了其商标专用权;被告认为中国的商标法仅仅禁止冒用他人商标,反向假冒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在当时的商标法中的确没有规定。本案的意义在于,如果听任这种行为发展下去,国外公司完全可以购进我国质优价廉的商品,换上他们的商标去为他们创牌子。我们则只能为其“打工”而难以有自己的名牌。新修订的商标法关于反向假冒的规定为我国的名牌战略树了一道“挡风的墙”。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这些行为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的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谈到,驰名商标并不是一种商标类别,它所要表达的是一种特殊保护,是法律为所有商标提供的一种可能的保护,不管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未注册的。只有在需要给涉案商标以保护的时候,才去认定一个商标是不是属于驰名商标。不能获得特殊保护,驰名商标就失去了意义。驰名商标的实质是一国的主管机关(包括行政、司法或者准司法机关)对商标驰名这一客观事实的法律确认。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一般有两种途径,即工商行政机关认定和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依据现行的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一改以往的“主动认定,批量认定”的做法,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做法。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另外,我国的很多驰名商标是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认定的。在某市,内蒙古小肥羊只有3家连锁店,但实际上却有40多家叫“小肥羊”的火锅店。尽管没有注册,但作为驰名商标,内蒙古小肥羊拿起法律武器保护了自己的权益。其合法权益之所以能得到保护,就因为人民法院把其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还把仿冒内蒙古小肥羊驰名商标不正当竞争案列为2004年十件典型知识产权侵权案之一。我国已陆续认定了160多件驰名商标,其中绝大部分都是注册商标,现在“小肥羊”等未注册商标也包括在内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状况则体现一个国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驰名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会得到保护。《商标法》重点保护注册商标,但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注册商标,即规定了保护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特有名称和装潢都是未注册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根据《巴黎公约》、有关国际惯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具体包括:
  (1)禁止他人注册该商标。立法方面,对于一般注册商标突出的是专有使用权,即经注册后的商标,只有注册人和经其许可的人才能在核准的商品范围内使用该商标;未经许可而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就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将他人一般的注册商标申请用在其他商品类别或服务项目上时,即使是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也将会得到许可,申请人可以得到不同类别上的商标专用权。由于该商标的知名度低,不会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所以这两个注册商标各不相干,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权行为也互不构成侵权。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一般的注册商标保护已经足够。但是,因为驰名商标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驰名商标影响力大,如果允许将他人的驰名商标在其他类别上注册,就会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以为驰名商标的企业在其他行业开办了新业务。针对这种利用驰名商标的影响,“淡化”驰名商标之行为,《巴黎公约》第6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均明确作了禁止规定。凡是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注册申请,而且不论该申请的商标是否属于与驰名商标使用在同类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有关国家的商标管理机关均应拒绝给予注册。如果已经得到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撤销。
  (2)禁止他人使用驰名商标。对于一般的商标,他人只要使用在非注册商标核定的使用范围内,就算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也不构成侵权;但是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的影响力和公众对其特有的关注,他人虽未将驰名商标注册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取得专用权,使用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或者其他的服务类别时,使用者这种有意识地暗示驰名商标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欺骗消费者、导致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从而增加销售额,这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直接侵害了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因此,当驰名商标注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只要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在同行业内申请的名称与已经存在的企业名称不相同,一般都会获得登记认可。由于企业名称登记与商标注册属于两个不同的审查登记系列,而且所规定的条件也不尽相同,事实上就存在着一些企业有意或无意地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中的一部分,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使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总之,要建立和谐社会,要融入世界经济,我们就不仅仅要遵守国内法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尊重别人的商标权,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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