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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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时至今日罗马法中所蕴含的基本精神仍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世界法律。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的复兴不仅在世界上有重要意义,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具有借鉴作用。笔者以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的复兴为中心展开论述并分析了其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罗马法;复兴;借鉴
  一、罗马法复兴的概念
  在中世纪的西欧大陆上,掀起了一场对以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为主要内容的罗马法的大规模的研究运动。在这场研究运动中,西欧大陆的各个国家继受了罗马法中的许多内容并将其吸收进本国的法律中。这场大规模的研究运动恢复了湮没数个世纪的罗马法的辉煌,并且也再现了罗马人的法治理念,奠定了近代法治思想的基础。
  二、罗马法复兴中的三个主要学派
  罗马法的复兴的完整历史过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即注释法学派阶段,评论法学派阶段和人文主义法学派阶段。
  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的研究工作主要是说明和解释《民法大全》尤其是《学说汇纂》,并阐述其精神。使用的方法主要是对原文献的真伪进行考证,做文意上的阐释和逻辑上的梳理。最终的目标是恢复罗马法原本的内容和形式。但是他们的工作拘泥于文本,与法律实践脱轨,并不能用以解决现实的问题。
  继注释法学派之后的评论法学派用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和理念开展了对罗马法的研究的新工作。他们并不重视对罗马法理论展开学术性的探究,而是试图将罗马法的原理运用到实践中去。在翻译和实际运用罗马法的法理的过程中,他们删去了罗马法中基于古代特定的历史条件产生而与当时的实际情形完全不合的部分。评论法学派改变了注释法学派局限于文本的僵化的研究传统,抛弃对文献的注释转而进行系统的论述,其具体研究方法是先对法律文献进行翻译,然后将文献有系统的划分,之后在概括文献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实际的案例,针对法律中表达的重要观点提出相关的问题和反驳的论点之后予以阐述解答。试图利用这种方法从罗马法的法律原理中提取出与当时所处的时代的需要相契合的法律。
  到了16世纪,以意大利的阿尔加托为创始人的人文主义法学派登上了历史的舞台,这个学派与前文所述的注释法学派和评论主义法学派都不相同,这个学派的法学家们不屑于繁琐冗长的评注,提出通过忠实于最初文献的版本回到法律文献本身,他们并不满足于《查士丁尼法典》,渴望回到古罗马时代法学家的著作上去。人文主义法学派注重于对原始文本的校验和直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综合汇总,同时,他们将视野提升到历史的高度,关注法律的历史沿革并提出了“无视历史的法学是盲目的法学”的论调,强调依据法律发展的不同阶段找出法律现状和历史背景的关联。
  三、罗马法复兴的影响意义与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第一,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复兴直接推动了西欧国家法典化的进程,促进了大陆法系的发展。大陆法系最重要的两个分支是是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基础,德国法系以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蓝本。这两部法典分别是法,德两国对罗马法的继受的产物。《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中的许多规范都是罗马法中的规范。我国在建国以后,一直没有自己的民法典。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目前,民法典的制定工程也正走向新的高度。由于罗马法是调整平等市民之间的法律制度,是市民社会的法,以私法为主要内容,而且体系科学,法理精深,法德两国在19世纪通过对罗马法的继受从而诞生出了现代大陆法系的鼻祖性法典,因此,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从体系到内容都有对罗马法加以借鉴的必要性。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很多内容都是对德国民法的继受,而德国民法又是从罗马法的复兴中发展起来的,所以,追根溯源,探寻现代民法的历史渊源——罗马法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二,虽然中世纪西欧罗马法的复兴活动都是围绕着罗马法展开的,但与其说这场复兴运动在人们的头脑中复兴了罗马法的观念,倒不如说是恢复了法的观念。它让中世纪的人们清晰的意识到:法律是理性与正义的化身;法律并不只代表约束也意味着自己的权利;只有靠法律的保护才能有一个有序的,安全的社会环境,个人的利益才能有所保障。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在人们心中回复到了它应有的位置。目前我国的法制化建设还处于发展阶段,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在我国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使法律难以走上坦途,在十年文革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可谓命运多舛。现如今,在许多普通民众的心中法制观念依旧薄弱,普遍性的表现出对法律或多或少的不信任,对法律有一种本能的抵触和畏惧情绪,“打官司”通常是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而不是维护自己利益的首选武器,所以,要加快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就必须首先在人们心中恢复法的权威和至上的地位,要使广大民众对法律的理念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消除内心中对法律的隔阂,将其视为个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伞”,只有这样,才能给我国的法律建设提供一个良好而稳固的社会基础。
  第三,正如上文所论述的,罗马法之所以能在中世纪的西欧重新复兴并得以广泛传播,三大法学派功不可没,法学家们的法学理论研究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正是先有了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文献的细致解释,使人们对罗马法的概念和原理有了更加准确和深刻的了解,后来的评论法学派才能在此基础之上将其提炼删改以适应现实生活的要求。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三大法学派对罗马法的发掘和创新,没有长期系统化的学术探索,中世纪的西欧可能仍旧停留在宗教法和地方习惯法的落后阶段。我国的法律现代化建设要取得成功,就必须重视法学教育和法学家们的理论研究,这也是罗马法的发展给我们提供的一条经验和启示。(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参考文献
  [1]周楠:《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
  [2]林榕年:《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
  [3]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7年
  [4]叶秋华:《外国法制史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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