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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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导致大量城郊失地农民的出现。由于征地补偿制度的不完善和农民自身素质的低下,城郊失地农民难以顺利就业,给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威胁。所以有必要对城郊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进行研究。笔者从城郊失地农民就业存在的问题入手,深入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最终从保障城郊失地农民的各项权利、建立就业培训机制、完善就业服务体系3方面提出促进城郊失地农民就业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城郊;失地农民;就业;成因
  中图分类号 S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4)25-08760-03
  随着城市化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市边缘村被纳入城市范畴,导致一个特殊群体——城郊失地农民的出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这些有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新政策将促使农民尤其是城郊农民在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快速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用益物权,加入城郊失地农民的行列。所以,城郊失地农民的规模将会越来越大,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成为当前要务。
  1 解决城郊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必要性
  1.1 是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需要
  城郊失地农民由于在思想观念、文化背景、价值取向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存在重大差异,他们虽然生活在城市边缘,但很难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在失去土地之后便成为“耕种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居民[1]。据调查,青海省50%以上的城郊失地农民从事各种行业的短期劳务,人均年收入约1.5万元,而且工作及收入极不稳定,导致他们的生活水平直线下降。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提高城郊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是政府及人民面临的重大课题,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最佳方式就是稳定他们的就业。
  1.2 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城郊失地农民是失地农民中最活跃的分子,他们生活在城市近郊,其思想认识、文化背景、价值取向等与其他农村居民相比带有一定的灵活性、先进性。他们的生活问题解决不好,很容易产生集体上访、游行示威、聚众斗殴、盗窃、抢劫等事件,给社会管理造成严重困难,直接威胁着城市的稳定、社会的稳定[2],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更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而维持稳定的关键还是解决城郊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1.3 是维持经济稳定增长的需要
  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失地农民是农民中的弱势群体,应该关注这部分人的生活,而就业是解决生活的较好途径,因此有必要重视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研究”。可见,城郊失地农民问题是民生问题的重要方面,而民生问题是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民生问题解决不好,地区经济便不能稳定有序发展。只有民生问题解决好了,才能保障地区经济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2 目前城郊失地农民就业中存在的问题
  基于已有的一些调研报告,并选取青海西宁市近郊的一些失地农民进行了实地调研,笔者认为城郊失地农民就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2.1 就业主动性不强
  在调研以及访谈中发现,城郊失地农民愿意就业的比例较大。但当问及“你们都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寻找工作,实现就业”时,50%以上的人都很悲观,认为自己什么都不会干,去找工作也是徒劳,就是找到工作,也就是干一些又脏又累的活,最后就索性选择赋闲在家,依靠仅有的补偿款和出租房屋勉强度日。他们大多把希望都寄托于政府,希望政府能够通过补贴、培训、支持、安排工作等方式来帮助他们就业。城郊失地农民中还有将近15%的人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就业,如从事家政服务、经营运输业务、从事家装辅助工作、打零工等。当问到他们“为什么不先学习一技之长,然后再实现就业”时,他们回答:“学技术都是要花钱的,万一学完了还是找不到活干,那不是白白花钱吗?如果那样,还不如就在家闲着,也不用花钱”。可见大多数未就业的城郊失地农民就业主动性不强,他们宁愿在家坐吃山空,也不愿意出去尝试找工作。
  2.2 就业方式传统、就业不稳定
  在调研中得知,已经实现就业的农民,从事的工作主要有家政服务、运输业务、家装辅助工作、服务员、做小生意(卖酸奶、小吃、小玩具)等,这些就业方式都很不稳定。城郊失地农民对工作渴望,对现实不满,这都是由于城郊失地农民身份特殊、文化技能低下等原因造成的,他们只能选择传统的、不稳定的就业方式。
  2.3 工资水平低
  城郊失地农民实现就业的最终目的是要获得就业收入。根据经济学“理性人”假设,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他做出任何一项决策时,都会考虑该决策的成本-收益,只有收益大于成本,理性人才会做出决策。城郊失地农民也是理性人,所以,他们就业的目的首先不是为国家、为社会做出贡献,而是要获得大于成本的收益。笔者在调研中得知,青海省饭店服务员的月平均收入为2 000元,做小生意的月平均收入为1 800元,家政、家装辅助工作更不稳定,月平均收入水平能够维持在2 300元,其他的工作也就维持在1 200元左右。与青海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仅790元相比,这些收入不算很低。但是城郊失地农民转变成城市居民,不仅没有了土地,而且从自家宅基地住进了统一规划的小区,在消费支出上,不仅平常吃的米、面、油、菜要花钱购买,而且还要支出物业费、维修费等,加上子女上学、疾病治疗等都比以前要贵得多。相对于越来越大的消费开支,城郊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总体偏低。
  3 城郊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成因分析
  3.1 城郊失地农民权益流失   从法学的角度来讲,一个人有什么样的权利就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就会得到社么样的收益,即权利、责任、收益相对应。城郊失地农民本来的身份是农民,农民最大的财富就是土地,因为拥有土地使用权,农民享有一种特殊的权利——用益物权,依照该权利农民享有相应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但城市规模的扩张,征用了农民的土地,农民的用益物权也就随之消失,与此权利相关的收益也不再享有。没有了土地,农民的生存权、经济权、就业权、财产权以及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和影响[3]。城郊失地农民从身份上讲虽然转变成了城市居民,但在很多权利的享有上,如就业权、子女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与城市居民并不对等。原有权益的流失和新权利的不对等使得城郊失地农民根本无法实现充分就业,难以真正融入城市生活。
  3.2 城郊失地农民发展观念落后
  城郊失地农民失地之后,会得到一笔失地补偿款,款项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几百万,很多农民都是“一夜暴富”。从观念上来讲,他们认为来钱太容易,怕苦、怕脏的懒惰思想被快速催化,“等、靠、要”的思想越来越严重,因而不思发展,“小钱看不上、大钱挣不到”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城郊失地农民理财观念严重缺失,在“一夜暴富”之后便是大肆挥霍,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发展的资本,也给以后的生活留下了隐患。
  3.3 城郊失地农民城市适应力欠缺
  城郊失地农民毕竟是农民,土地被征收之前,虽然很多农民都会在农闲时到城市打工赚钱,但毕竟土地是他们的最后保障,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但土地被征收后,农民失去了最后的保障,一时难以适应城市生活。
  3.3.1
  城郊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及技能水平较低。笔者在青海省西宁市市郊农民的调查中发现,初中以下(包括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占了60%,受过技能培训的比例还不足10%。而劳动保障部在2003年发布的24个大中城市2 624家企业用工调查报告结果显示:文化水平方面,90%以上的岗位要求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其中30%以上的岗位需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技能水平方面,60%的岗位需要达到初级工以上的水平,其中17%的岗位需要中级工的职业资格。可见,很多失地农民在再就业时受到了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的限制,很多工作都很难胜任[4]。
  3.3.2
  城郊失地农民难以适应城市就业岗位。农民在耕种土地时,在土地上“种什么、如何种、何时种”都是自己说了算,在耕种时,也没有“朝九晚五”的时间限制和上级的监督,随意性较大。城市工作不仅有工作时间的限制,而且工作要求高,主要是要有成效,于是处处受到上级的指责与监督,随时都有被解雇的风险。所以,工作随意性很大的城郊失地农民很难适应城市工作,即便是刚开始已经就业,也不免在一段时间之后再度失业。
  3.4 城郊失地农民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
  城郊失地农民难以实现就业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当前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时期,第三产业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服务业、信息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非常大,而在城市化速度不断加快的情况下,农村劳动力的供给也在不断增加,但为什么不能实现工作岗位需求与供给的平衡呢?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一方面是就业信息不完全造成的;另一方面是产业结构变化造成的。这两方面都可归于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要求产业结构进行优化升级,主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信息产业等,因此,市场就业需求发生了变化,从传统的用工需求转变成为技术含量高、文化水平高的新型用工需求,而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大量的城郊失地农民文化水平、技术水平都无法满足新的用工需求,也就难以实现就业。
  4 促进城郊失地农民就业的对策与建议
  城郊失地农民为城市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却“无地可种”,又由于缺乏就业技能,同样面临“无工可做”的困境[6]。即便有些人由于生活所迫已经就业,大多都是从事一些靠苦力赚钱、较底层的工作,稳定性很差。所以,应当从多方面努力,通过各种措施解决城郊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4.1 健全法律法规,保障城郊失地农民各项权利
  随着农村土地被征收,农民手中土地的用益物权也随之消失,进而影响到农民的各项权利,这归根结底还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不明晰。首先,要从根本上理清农村土地上的社会公正与效率、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格局规划和权利义务配置等问题,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在土地征用中的各项权利;其次,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健全土地征用补偿机制,保障农民被征地后的各项权利。目前我国对失地农民的补偿采取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这是有很大缺陷的[6]。在调研中得知,由于土地补偿款引来的家庭财产纠纷非常严重,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还有的家庭对土地补偿款大肆挥霍,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土地补偿款在短短几年内就被挥霍一空,最终由于生活所迫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给整个社会安全造成威胁。所以,应当通过各项法律、法规,创新土地补偿方式,将货币补偿与其他补偿(如提供技能培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支持自主创业等)结合起来,实现多元化补偿模式。这一方面可以提高城郊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克服产业结构变化带来的岗位供求失衡;另一方面在征地前后保障城郊失地农民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增强他们的就业积极性,从而实现就业。
  4.2 引导城郊失地农民科学管理征地补偿款,形成正确的发展观念
  首先是要正确认识征地补偿款的意义,国家或者相关部门给失地农民发放巨额征地补偿款的目的不是短期内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而是希望他们利用征地补偿款为自己寻找一个其他的维持生活的方法,如自主创业、参加技能培训后上岗等;其次是对城郊失地农民进行正确的理财引导,增强他们的投资意识和经营理念,目的还是引导失地农民科学管理征地补偿款,解决后顾之忧;最后是转变城郊失地农民的小农思想,让他们真正融入城市环境。   4.3 建立技能培训机制,扩大社会交往范围,增强城郊失地农民的城市适应力
  首先是建立城郊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机制,一方面可以提升城郊失地农民的自身素质和技能水平,另一方面有助于城郊失地农民快速适应城市工作要求,实现就业。该机制建立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第一,培训项目的选择。培训机构应当市场需求和产业结构的变化,选择一些当前市场急需的技能进行培训,以便拿到技能合格证的农民能够快速就业。第二,培训费用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区别对待,采用“无偿+有偿”模式。对于一些基础性的、较简单的、培训费用较低的技能培训,可以完全由政府补贴;而对于一些根据产业变化要求的高技能培训,由于培训费用高、收益高,所以采取“政府补贴+农民自费”的方式。就业培训机制的运行模式具体见图1。
  其次是扩大社会交往范围。城郊失地农民生活的农村空间相对比较封闭、保守。而要适应社会关系复杂化和社会阶层多元化的城市生活需要扩大社会交往范围,深入认识和感受真实的城市生活。一是要完善城郊失地农民居住社区的居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区居民的参与性,提高城郊失地农民参政议政的意识;二是开展各种社区特色文化活动,引导城郊失地农民积极参与,扩大其社会交往范围[7]。
  4.4 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使城郊失地农民快速就业
  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重在建立城郊失地农民就业服务中心,给就业双方一个公平的交易平台,为城郊失地农民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就业服务中心属于行政部门,下设有6个专职部门(图2)。一是就业信息发布部门。岗位的供给方根据自己岗位的具体状况,把需要的劳务人员信息,包括年龄、性别、技能等在信息发布部门予以登记;城郊失地农民也可以把自己对岗位的要求,如工作地点、待遇、工作性质等信息予以登记。这样,一方面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会根据各种信息进行组合,找出最优的供需组合,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开通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当事人双方也可以根据已有信息,结合自己的需求自行组合。二是建立岗位供、需双方协议部门。一方面信息发布部门将最优的供需组合交给协议部门,由协议部门通知双方当事人对就业事项进行进一步协商,并进行资格审查等程序。如果达成协议,双方将在协议部门的主持下签订合同书(有标准文本);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协议部门将把意见反馈给信息发布部门,进行信息的重新组合。另一方面当事人根据网络信息自己进行信息组合后,需要到协议部分签订正式协议。三是建立就业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双方在协议部门签完合同后,需到合同登记备案部门进行登记,目的在于限制双方随意更改合同内容,如果经双方同意,确实需要更改部分内容的,双方须提出书面申请,到登记备案部门重新备案。四是建立就业纠纷解决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双方不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在双方无法协议解决的情况下,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到纠纷解决部门,就业服务中心会派专门人员对该事项进行裁决。五是建立各村信息员制度。就业服务中心派专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各村招收专门人员作为就业服务信息员。工作职权在于收集各种相关信息、进行就业政策宣讲等。六是建立就业服务监督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在于监督就业服务中心各项工作,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等。
  该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立,主要是为岗位需求双方提供完全的就业信息,使城郊失地农民能够根据自己的优势和需求快速实现就业。另外,城郊失地农民就业服务体系的完善还需要健全征地补偿各项制度,从各个方面保障城郊失地农民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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