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对未到期租赁合同解除权相关问题研究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n84082724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企业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面对破产财产正处于租赁使用之中的情形时,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选择决定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或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物.破产管理人对预付租金而租期未满的不动产租赁合同,无论该合同是否属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管理人应都具有选择解除权,承租人因破产管理人解除租赁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并作为普通债权处理,承租人预付的租金应由破产管理人返还给承租人并作为共益债务处理.
其他文献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热点案件屡见不鲜,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呈增高态势,面对这样的局面,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适用越来越受到理论界的关注.社会调查报告是针对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基础设施建设速度的进一步加快,越来越多的建设工程广泛兴起,随之带来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变得复杂且繁多,研究建设工程
随着社会治理体系中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立,各地方积极践行将不同的矛盾纠纷导入到不同的渠道予以化解.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考量,加之各地方、各化解主体间的差异,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