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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法释[2014]2号】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受让人的责任认定规则,却未对抽逃出资股权受让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明确回应,给法律实务留下了许多想象空间。那么,抽逃出资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关系如何?抽逃出资股权受让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如何适用法律?由于理论实务界尚未对此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标准和裁判规则,深入认识和分析这些问题显得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