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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用对比的方法对构成音乐和文学这两种不同形式的艺术种类的物质材料——声音进行了探讨,分析、比较了两者在不同的艺术形式中的地位作用、属性归属、表现对象的确定程度、最终存在方式四方面的异同,进而达到对音乐与语言本体的片言理解。
关键词:音乐 文学 声音 语言
中图分类号:J60 文献标识码:A
一切艺术都是有声音的。声音作为艺术的基本元素,在一切艺术中都有表现,而且声音作为一种存在物,它承载着艺术更多的隐喻内涵。作为理想的产物,艺术家在叙述或表现的时候,对象的理想性“只能在一种因素中被表述”,而“声音就是这种因素的名字”,于是“声音被听见”。因此,就艺术而言,声音都是隐喻的。不仅如此,除了这些由符号发出的声音以外,艺术家在创造作品的时候,为了增强其隐喻性,还会根据心灵需要,制造一些别有意义的声响,这些声响也都是某种隐喻的表现。那么,声音在音乐和文学中有哪些异同呢?
一 声音在音乐和文学作品中的地位、作用不同
音乐、文学,两者从表面上看似乎毫无瓜葛。的确,它们是属于不同的、各自独立的艺术门类,各有各的形态、功能、规律价值等。然而这些绝不是使两者永远平行发展而无交点的理由,科学与音乐尚且有不少共同之处,而同属艺术系统的文学则更有与音乐相比的资格。
其实,关于音乐与文学比较的论述,古今中外历史已久,人们早已习惯用文学的方式去解释和理解音乐,以致有些人甚至认为音乐是音响化的文学。这种认识虽然有些偏激,但的确说明了音乐与文学有着天然的血肉不分的联系,这一点无可厚非。完全不必惊讶于这样的分析,由于共同的表达目的(情感),成就了他们并存的可能,更由于共同的表达媒介(声音),提供了将两者进行对比研究的依据。
“大弦嘈嘈如急雨,小弦切切如私语。嘈嘈切切错杂弹,大珠小珠落玉盘。”诗人白居易以“嘈嘈”摹拟粗弦发声的厚重、喧响,以“切切”摹拟细弦的尖细、急促,以“嘈切”的交替来表现不同的音高、色彩的声音之对比变化。这是以语言之声模仿乐器之声的名句。在此声音成为两种艺术媒介的联结点。音乐是以有选择、有组织的声音作为物质的材料的,经过艺术创造的声音动态,使音乐产生无穷的魅力与独特的价值。文学是以有选择、有组织的形象化的语言作为客观媒介的,语言则是“以语音为物质外壳”。音乐艺术和文学艺术的媒介都必须凭借声音,亦必须运用声音动态的表现力,没有声音,这两种艺术都将难以存在。
虽说声音是音乐和文学共同的媒介材料,但其在这两种艺术形式中所占的分量却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众所周知,音乐艺术从它诞生之日直至今天,总是以音响标志着它的存在,无论原始音乐还是现代音乐都毫无例外。如同绘画的色彩和线条、雕塑的造型与形状一般,音响是音乐唯一的物质表现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音响就代表了音乐本身,它就是“音乐的基本目的”。削弱音响在音乐艺术中这种决定性的作用,任意加入或夸大其它非决定因素,其结果只能导致这门艺术的毁灭。纵然有人会以乐谱的可视性来作为反例,但毕竟读谱只能依靠内心听觉感受作品的美,这一感受过程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即使畅通无阻,却也早已失去了音乐原有的特质,并非音乐艺术的最终目的。因此,音乐以音响作为感性材料是毫无疑问的,声音是音乐艺术的生命,音乐的美主要存在于声音自身之中。
而文学的语言从视觉上看表现为文字,此刻的文字是一种思维的代表符号,是作家内心的物化或外在形式,它不代表文学作品真正的价值含义和指向;而从听觉方面看,文学语言又具有可读性,其能发出声音的特性和音乐是相似的,但文学的声音绝对没有像声音在音乐艺术中那种独特的优越性。诚如黑格尔所说,在诗里,声音被“降为心灵的一种单纯的标记”,“当作本身无价值无意义的符号来用”。读者通过阅读文字或倾听朗读所获得的感性审美形象已远远超出了文字自身的符号性功能。
二 声音在音乐和文学作品中所使用的属性不同
声音作为音乐和文学共同的媒介材料,不仅在各自艺术领域占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而且其属性也是截然不同的。声音具有双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是指声音在音响角度呈现出的诸如高低、长短、强弱、明暗等物理属性。人耳能听到的所有的声音,包括乐音、噪音、人声、物声都具备上述四种属性。而社会属性则是指人类社会约定俗成的、使声音具有语义指向的、能在人类之间起到交流媒介作用的声音的属性。而具有这种社会属性的声音只有、而且只能是人声。音乐的声音从传统意义上理解似乎只包括或只表现乐音,而自然界中的各种噪音、动物鸣叫、物体所发出的声音、人声等,仿佛不在音乐范畴之列,然而放眼现代,这些声响早已被音乐家们运用到具体创作之中,并赋予其一定的含义使它变为音乐中的音响。也就是说,音乐所用的声音涉及自然界的各种声响,而自然界的各种声响都具备音高、音长、音强、音色四种自然属性,因而声音的自然属性在音乐中成了发挥功能和构成音乐要素的主角。比如,音高和音长的组合构成了在音乐艺术中最具表现力的旋律;音长和音强的结合则构成了音乐赖以存在的节奏架构;而音色的变化再加之音程关系的不同则形成音乐艺术由此而丰富的和声。其它的音乐表现要素诸如调式、调性、复调、曲式等的形成和变化均是由于声音物理的自然属性的变化。由此看来,声音的自然属性在音乐中起主要或主导作用,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它就是音乐自身最本质的属性,虽然由于人为的因素使音乐产生了诸如风格、地域等社会性因素,但毕竟这些社会性因素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阻碍,而不像其自然属性一般是世界性的“绿色通行证”,即自然属性使音乐没有国界。
而在文学语言中起作用的不是声音的自然属性而是它的社会属性。众所周知,语言是人类社会交流的主要工具,人们之所以能够互相明白和了解,是因为语言中约定俗成的因素在人与人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家”一词从其音响效果看可以有多种替代物,如英文的“home”、俄文的“goma”,法文的“maison”等等,但无论读音(属自然属性)如何变化,“家”所代表的“温馨的港湾”的含义却是没有区别的。由此可见,声音的自然属性不是语言的决定性因素,温柔和善的低声细语和粗暴鲁莽的狂喊乱叫不会改变同一语言特指的含义,即使说话效果截然不同。这一点更突出了语言中人为因素的重要性,这是声音的自然属性在语言领域无法改变和达到的。
三 声音在音乐和文学作品中表现对象的确定程度不同
正是由于音乐中起决定作用的声音的自然属性才导致了音乐音响表现对象(主要是情感)的不确定性。贝多芬《田园交响曲》中的“田园”与语言或现实中的田园是一回事吗?它就是指某某地一个美丽如画的地方吗?那里有草地、花园、丛林、田舍、恋人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音乐音符是声音的载体,它自身并无意义,而音符组成的音乐作品之所以有意义、有指向性,不是因为声音的缘故,而是声音的媒介性质引发了受众的心理反映,所有的形象和意义,全然是联想、想象的结果,这种联想、想象因人、因地、因时而出现纷繁复杂的差异,这种差异便是音乐中声音表现对象的不确定性。奥地利哲学家舒茨曾说过,“音乐中的意义无法证实或证伪”,“无论是一段音乐或一个音乐主题,都不具有语义的性质”。而当人们非要用语言为音乐找到一定的“对应物”时,已经不是从音乐自身出发,而是赋予了音乐一定的人为功用性。
文学中的语言所表现的声音对象总能找到与之相称的“对应物”,两者之间有着天然的同一性或直接性。如小说《祥林嫂》就是对“祥林嫂”这位女性形象命运的叙述,即使“祥林嫂”是位虚构的、在现实中可能身首异处的人,但她也是一个活生生的人物形象;辛弃疾《清平乐·村居》中的“茅檐低小,溪上青青草。醉里吴音相媚好,白发谁家翁媪。大儿锄豆溪东,中儿正织鸡笼;最喜小儿无赖,溪头卧剥莲蓬”,呈现在眼前的田园风光让人流连忘返,农家的劳作景象更是情趣万分,你会情不自禁地边欣赏边给身边的朋友描述,声音也会非常响亮、清爽。其中的“无赖”一词所指虽然已经不是让人厌恶的泼皮,但他的特殊感情也已经淋漓尽致的表露无疑。
总之,文学语言所表现的对象是确定的、有指向性的,无论被谁感受或理解,总会与某种程度的对象相吻合,这一点是音乐艺术永远无法做到的。
四 声音在音乐和文学作品中的存在方式不同
声音和语言分别是音乐和文学的表达媒介,它们虽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但在具体的艺术形式中却是以截然不同的方式存在着,正是这种最终的存在方式,决定了音乐和文学各自的艺术本质。
音乐声音从其物理属性方面来说,其产生是外力作用于发音物体使其振动的结果,其传播则是依靠发音物体使周围空气产生振动的结果,它是一种转瞬即逝的现象,它的存在没有积累,它的产生就意味着消亡,然而它却的的确确存在着,那么声音究竟存在于什么地方?在人的观念中!由于声音的展开方式体现了一种时间上的先后,而当人们在体验这种物理的时间过程时,感知、记忆、想象等心理感受被激发,物理的声音随即变为观念的声音,这时的声音是在横向的时间推移中产生并延续的。所谓声音的随生随灭是指物理性的消失,存在的却是音乐声音的本质。
我们知道无论多详尽的乐谱,也无法精确地记录事物运动的内在韵律,非常确切地记录事物运动的内在规律,非常确切地体现人类感情性质与感情色彩的微妙差异。要使乐谱潜藏的东西得到挖掘,使无法记录的东西得到弥补与丰富,全凭表演者的出色再创造。可以说,经过表演家的成功再创造,音乐作品已经成为同时闪现着两者光芒的新客体。这个客体既吸收了表演家主体的天才,主体亦在作品精神的诱发下,充分展现了自己的才华,于是主客体彼此的美互相交融,形成了一个具有新的审美价值的艺术品。
与音乐相比,既然语言的可读性、文字的可视性并非文学真正的目的,那么作为文学媒介的语言到底以什么方式来体现和代表文学的本质呢?这得从语言的语义性、指向性说起。正如前文所说,文学语言是具有明确针对性的描述,它以文字的形式传达了许多显性、隐性的意义和内涵,这时文字担当了语义的载体,它自身虽然毫无意义,但由于语言内涵的对应性,便赋予了它体现文学本质的殊荣。因此,从文字与语义的对应性上讲,文学语言是以一种纵向的空间存在方式来履行体现文学本质的重任的。当然,这种存在更需要人的观念的参与,这一点与音乐没有区别。读者在文学欣赏中的想象是以再造想象为主的心理活动,它逐步深入地贯穿于阅读的始终。读者对艺术形象从“形”的感知,到“意”的把握,再到“神”的领悟都离不开想象的再创造。由此可见,以语言建筑的文学形象只有通过读者的再创造想象活动,才能以一种动态的多层次的立体形象活在审美主体的心中,才能真正完成主客体共同塑造的过程,并为主体接受。同时,欣赏主体在这种自由的再创造中,创造力获得了充分的发挥,在逐步深入欣赏艺术形象的过程中,亦获得与作家共同创造的美感与愉悦。
通过对比发现,音乐与文学之间确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又有着各种各样的区别。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的差异,促成了两种艺术的发展与繁荣,造就了诗乐合璧的多种形式,把百花争鸣的艺术园地装点得五彩缤纷。当今艺术发展的潮流向着更加多元化的方向迈进,无论从何种角度理解、分析,都会提高人们对音乐和文学本体规律、特征的进一步认识能力,从而更好地推动各种实践活动的健康发展。
注: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2010年科研项目支助项目:“艺术隐喻研究”阶段成果。
参考文献:
[1] 雅克·德里达,杜小真译:《声音与现象》,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2] 黑格尔:《美学》(第三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3] 高尔基:《论文学》,广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4] 米·杜夫海纳:《审美经验现象学》,文化艺术出版社,1992年版。
[5] 杨民望:《世界名曲欣赏》,上海音乐出版社,1991年版。
作者简介:赵惠霞,女,1963—,陕西宝鸡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语言艺术与文化,工作单位:宝鸡文理学院。
关键词:音乐 文学 声音 语言
中图分类号:J60 文献标识码:A
一切艺术都是有声音的。声音作为艺术的基本元素,在一切艺术中都有表现,而且声音作为一种存在物,它承载着艺术更多的隐喻内涵。作为理想的产物,艺术家在叙述或表现的时候,对象的理想性“只能在一种因素中被表述”,而“声音就是这种因素的名字”,于是“声音被听见”。因此,就艺术而言,声音都是隐喻的。不仅如此,除了这些由符号发出的声音以外,艺术家在创造作品的时候,为了增强其隐喻性,还会根据心灵需要,制造一些别有意义的声响,这些声响也都是某种隐喻的表现。那么,声音在音乐和文学中有哪些异同呢?
一 声音在音乐和文学作品中的地位、作用不同
音乐、文学,两者从表面上看似乎毫无瓜葛。的确,它们是属于不同的、各自独立的艺术门类,各有各的形态、功能、规律价值等。然而这些绝不是使两者永远平行发展而无交点的理由,科学与音乐尚且有不少共同之处,而同属艺术系统的文学则更有与音乐相比的资格。
其实,关于音乐与文学比较的论述,古今中外历史已久,人们早已习惯用文学的方式去解释和理解音乐,以致有些人甚至认为音乐是音响化的文学。这种认识虽然有些偏激,但的确说明了音乐与文学有着天然的血肉不分的联系,这一点无可厚非。完全不必惊讶于这样的分析,由于共同的表达目的(情感),成就了他们并存的可能,更由于共同的表达媒介(声音),提供了将两者进行对比研究的依据。
“大弦嘈嘈如急雨,小弦切切如私语。嘈嘈切切错杂弹,大珠小珠落玉盘。”诗人白居易以“嘈嘈”摹拟粗弦发声的厚重、喧响,以“切切”摹拟细弦的尖细、急促,以“嘈切”的交替来表现不同的音高、色彩的声音之对比变化。这是以语言之声模仿乐器之声的名句。在此声音成为两种艺术媒介的联结点。音乐是以有选择、有组织的声音作为物质的材料的,经过艺术创造的声音动态,使音乐产生无穷的魅力与独特的价值。文学是以有选择、有组织的形象化的语言作为客观媒介的,语言则是“以语音为物质外壳”。音乐艺术和文学艺术的媒介都必须凭借声音,亦必须运用声音动态的表现力,没有声音,这两种艺术都将难以存在。
虽说声音是音乐和文学共同的媒介材料,但其在这两种艺术形式中所占的分量却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众所周知,音乐艺术从它诞生之日直至今天,总是以音响标志着它的存在,无论原始音乐还是现代音乐都毫无例外。如同绘画的色彩和线条、雕塑的造型与形状一般,音响是音乐唯一的物质表现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音响就代表了音乐本身,它就是“音乐的基本目的”。削弱音响在音乐艺术中这种决定性的作用,任意加入或夸大其它非决定因素,其结果只能导致这门艺术的毁灭。纵然有人会以乐谱的可视性来作为反例,但毕竟读谱只能依靠内心听觉感受作品的美,这一感受过程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即使畅通无阻,却也早已失去了音乐原有的特质,并非音乐艺术的最终目的。因此,音乐以音响作为感性材料是毫无疑问的,声音是音乐艺术的生命,音乐的美主要存在于声音自身之中。
而文学的语言从视觉上看表现为文字,此刻的文字是一种思维的代表符号,是作家内心的物化或外在形式,它不代表文学作品真正的价值含义和指向;而从听觉方面看,文学语言又具有可读性,其能发出声音的特性和音乐是相似的,但文学的声音绝对没有像声音在音乐艺术中那种独特的优越性。诚如黑格尔所说,在诗里,声音被“降为心灵的一种单纯的标记”,“当作本身无价值无意义的符号来用”。读者通过阅读文字或倾听朗读所获得的感性审美形象已远远超出了文字自身的符号性功能。
二 声音在音乐和文学作品中所使用的属性不同
声音作为音乐和文学共同的媒介材料,不仅在各自艺术领域占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而且其属性也是截然不同的。声音具有双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是指声音在音响角度呈现出的诸如高低、长短、强弱、明暗等物理属性。人耳能听到的所有的声音,包括乐音、噪音、人声、物声都具备上述四种属性。而社会属性则是指人类社会约定俗成的、使声音具有语义指向的、能在人类之间起到交流媒介作用的声音的属性。而具有这种社会属性的声音只有、而且只能是人声。音乐的声音从传统意义上理解似乎只包括或只表现乐音,而自然界中的各种噪音、动物鸣叫、物体所发出的声音、人声等,仿佛不在音乐范畴之列,然而放眼现代,这些声响早已被音乐家们运用到具体创作之中,并赋予其一定的含义使它变为音乐中的音响。也就是说,音乐所用的声音涉及自然界的各种声响,而自然界的各种声响都具备音高、音长、音强、音色四种自然属性,因而声音的自然属性在音乐中成了发挥功能和构成音乐要素的主角。比如,音高和音长的组合构成了在音乐艺术中最具表现力的旋律;音长和音强的结合则构成了音乐赖以存在的节奏架构;而音色的变化再加之音程关系的不同则形成音乐艺术由此而丰富的和声。其它的音乐表现要素诸如调式、调性、复调、曲式等的形成和变化均是由于声音物理的自然属性的变化。由此看来,声音的自然属性在音乐中起主要或主导作用,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它就是音乐自身最本质的属性,虽然由于人为的因素使音乐产生了诸如风格、地域等社会性因素,但毕竟这些社会性因素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阻碍,而不像其自然属性一般是世界性的“绿色通行证”,即自然属性使音乐没有国界。
而在文学语言中起作用的不是声音的自然属性而是它的社会属性。众所周知,语言是人类社会交流的主要工具,人们之所以能够互相明白和了解,是因为语言中约定俗成的因素在人与人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家”一词从其音响效果看可以有多种替代物,如英文的“home”、俄文的“goma”,法文的“maison”等等,但无论读音(属自然属性)如何变化,“家”所代表的“温馨的港湾”的含义却是没有区别的。由此可见,声音的自然属性不是语言的决定性因素,温柔和善的低声细语和粗暴鲁莽的狂喊乱叫不会改变同一语言特指的含义,即使说话效果截然不同。这一点更突出了语言中人为因素的重要性,这是声音的自然属性在语言领域无法改变和达到的。
三 声音在音乐和文学作品中表现对象的确定程度不同
正是由于音乐中起决定作用的声音的自然属性才导致了音乐音响表现对象(主要是情感)的不确定性。贝多芬《田园交响曲》中的“田园”与语言或现实中的田园是一回事吗?它就是指某某地一个美丽如画的地方吗?那里有草地、花园、丛林、田舍、恋人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音乐音符是声音的载体,它自身并无意义,而音符组成的音乐作品之所以有意义、有指向性,不是因为声音的缘故,而是声音的媒介性质引发了受众的心理反映,所有的形象和意义,全然是联想、想象的结果,这种联想、想象因人、因地、因时而出现纷繁复杂的差异,这种差异便是音乐中声音表现对象的不确定性。奥地利哲学家舒茨曾说过,“音乐中的意义无法证实或证伪”,“无论是一段音乐或一个音乐主题,都不具有语义的性质”。而当人们非要用语言为音乐找到一定的“对应物”时,已经不是从音乐自身出发,而是赋予了音乐一定的人为功用性。
文学中的语言所表现的声音对象总能找到与之相称的“对应物”,两者之间有着天然的同一性或直接性。如小说《祥林嫂》就是对“祥林嫂”这位女性形象命运的叙述,即使“祥林嫂”是位虚构的、在现实中可能身首异处的人,但她也是一个活生生的人物形象;辛弃疾《清平乐·村居》中的“茅檐低小,溪上青青草。醉里吴音相媚好,白发谁家翁媪。大儿锄豆溪东,中儿正织鸡笼;最喜小儿无赖,溪头卧剥莲蓬”,呈现在眼前的田园风光让人流连忘返,农家的劳作景象更是情趣万分,你会情不自禁地边欣赏边给身边的朋友描述,声音也会非常响亮、清爽。其中的“无赖”一词所指虽然已经不是让人厌恶的泼皮,但他的特殊感情也已经淋漓尽致的表露无疑。
总之,文学语言所表现的对象是确定的、有指向性的,无论被谁感受或理解,总会与某种程度的对象相吻合,这一点是音乐艺术永远无法做到的。
四 声音在音乐和文学作品中的存在方式不同
声音和语言分别是音乐和文学的表达媒介,它们虽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但在具体的艺术形式中却是以截然不同的方式存在着,正是这种最终的存在方式,决定了音乐和文学各自的艺术本质。
音乐声音从其物理属性方面来说,其产生是外力作用于发音物体使其振动的结果,其传播则是依靠发音物体使周围空气产生振动的结果,它是一种转瞬即逝的现象,它的存在没有积累,它的产生就意味着消亡,然而它却的的确确存在着,那么声音究竟存在于什么地方?在人的观念中!由于声音的展开方式体现了一种时间上的先后,而当人们在体验这种物理的时间过程时,感知、记忆、想象等心理感受被激发,物理的声音随即变为观念的声音,这时的声音是在横向的时间推移中产生并延续的。所谓声音的随生随灭是指物理性的消失,存在的却是音乐声音的本质。
我们知道无论多详尽的乐谱,也无法精确地记录事物运动的内在韵律,非常确切地记录事物运动的内在规律,非常确切地体现人类感情性质与感情色彩的微妙差异。要使乐谱潜藏的东西得到挖掘,使无法记录的东西得到弥补与丰富,全凭表演者的出色再创造。可以说,经过表演家的成功再创造,音乐作品已经成为同时闪现着两者光芒的新客体。这个客体既吸收了表演家主体的天才,主体亦在作品精神的诱发下,充分展现了自己的才华,于是主客体彼此的美互相交融,形成了一个具有新的审美价值的艺术品。
与音乐相比,既然语言的可读性、文字的可视性并非文学真正的目的,那么作为文学媒介的语言到底以什么方式来体现和代表文学的本质呢?这得从语言的语义性、指向性说起。正如前文所说,文学语言是具有明确针对性的描述,它以文字的形式传达了许多显性、隐性的意义和内涵,这时文字担当了语义的载体,它自身虽然毫无意义,但由于语言内涵的对应性,便赋予了它体现文学本质的殊荣。因此,从文字与语义的对应性上讲,文学语言是以一种纵向的空间存在方式来履行体现文学本质的重任的。当然,这种存在更需要人的观念的参与,这一点与音乐没有区别。读者在文学欣赏中的想象是以再造想象为主的心理活动,它逐步深入地贯穿于阅读的始终。读者对艺术形象从“形”的感知,到“意”的把握,再到“神”的领悟都离不开想象的再创造。由此可见,以语言建筑的文学形象只有通过读者的再创造想象活动,才能以一种动态的多层次的立体形象活在审美主体的心中,才能真正完成主客体共同塑造的过程,并为主体接受。同时,欣赏主体在这种自由的再创造中,创造力获得了充分的发挥,在逐步深入欣赏艺术形象的过程中,亦获得与作家共同创造的美感与愉悦。
通过对比发现,音乐与文学之间确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又有着各种各样的区别。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的差异,促成了两种艺术的发展与繁荣,造就了诗乐合璧的多种形式,把百花争鸣的艺术园地装点得五彩缤纷。当今艺术发展的潮流向着更加多元化的方向迈进,无论从何种角度理解、分析,都会提高人们对音乐和文学本体规律、特征的进一步认识能力,从而更好地推动各种实践活动的健康发展。
注: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2010年科研项目支助项目:“艺术隐喻研究”阶段成果。
参考文献:
[1] 雅克·德里达,杜小真译:《声音与现象》,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2] 黑格尔:《美学》(第三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3] 高尔基:《论文学》,广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4] 米·杜夫海纳:《审美经验现象学》,文化艺术出版社,1992年版。
[5] 杨民望:《世界名曲欣赏》,上海音乐出版社,1991年版。
作者简介:赵惠霞,女,1963—,陕西宝鸡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语言艺术与文化,工作单位:宝鸡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