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人与和谐社会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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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不断地解决社会问题,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法律职业人应具备追求实现秩序、正义、平等、效益的法律职业精神,通过化解社会矛盾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律职业人 和谐社会 方法 目的
  
  社会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共同理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的理想追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而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不断解决社会问题,从而实现社会和谐。
  何谓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意义
  社会是人的集合,是家庭的集合,是组织的集合,是人及各种组织的行动的集合。人的欲望、家庭的幸福、组织的生成与发展、行为的引导与规范都可能或必然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问题这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被社会公众所认可,就成为社会问题。有社会即有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是任何时代社会治理集团的任务与使命,一个社会的治理集团能否长久居于社会治理者的地位,关键看其是否能解决其所处时代宏观、微观的具体社会问题。历史上的统治集团为什么会失去社会治理者的地位?大多因为他们不愿解决或不会解决他们自身带来的社会问题或别人带来的社会问题。问题自有志愿解决、会解决的人来解决,所以就有了权柄转递的历史现象。
  近代中国面临过民族解放、国家独立、人民生存等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解决了这些问题。1949年以后,特别是1978年以来,数千年来以社会结构“超级稳定”、社会思想历来保守为特色的中国,正在进行着有史以来最宏大、最深刻的变革,社会因利益、因阶层、因制度、因思想的变化和转型、转轨产生了诸多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在世界面临着腐败、毒品、恐怖三大问题的同时,我国也面临着人口问题、环境与资源问题,农村、农业、农民问题,下岗失业就业问题,教育问题,医疗保障问题,分配问题,贫富分化问题等等。既有发展的问题、制度的问题,也有价值的问题、文化的问题。可以说,社会问题无时不有、无处不有,问题影响、阻碍、推动着社会,解决问题就可引领社会发展,就能逐步接近、甚或建成和谐社会。和谐社会追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而确定社会生产、生活的有序化、制度化、法治化历来是法的基本职能。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建立起合理的秩序,保证社会高效运转,健康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目标。因此,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价值尤为明显。
  法律职业人的方法与目的
  法律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体生命存活、延续的自身要求,也是社会主体为繁衍、壮大其种群而对环境的要求。和谐社会较之与以往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以时间的、政治的、阶级的眼光划分的社会形态不同,较之与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市民社会,消费社会甚或网络社会的划分也不同,也较之与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领导中国人民努力建设的小康社会不同,因为小康社会如同福利国家一样,主要讲经济指标。和谐社会是一种新的社会划分方法,是一种新的更高层次的对社会特征的描述与概括,是一种新的追求目标。“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①那么,一个由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职业人,如何为实现这样的社会理想而奋斗呢?
  我国目前的社会呈现出利益格局多元化、矛盾纠纷复杂化的现象。解决这些现实问题,需要国家和政府的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民主法治建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现行宪法和4个宪法修正案、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7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这些法律保证了人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保证了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提高,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贯彻落实。中国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依法得到维护和保障。我国已经批准和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就将履行批准公约的法律程序。
  多年来,我国政府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加强立法和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了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法制建设方面作出巨大的努力,在解决诸多社会问题、建设法治国家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当然,解决社会问题也需要社会组织的力量。在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培育和发展处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力量,能够为社会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
  法律、法律职业人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与目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历来有别,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自古不同,也有人治的方法,也有法治的方法。法律有定分止争的功能,有促进人们和谐生活的功能,法律有构建和谐秩序的趣旨。这种和谐的价值没有因为“诉讼爆炸”而消失,也没有因为“为权利而斗争”的呼声而被人们遗忘。因为,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是实现社会和谐之目的的手段和方法之一。法律是社会控制、治理、调节的方法,是近现代以来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方法。法律只有被民众被社会所认可,才具有实际意义。法律制定的宗旨着重于法的社会作用,强调法律应该是实时实现社会公正的指针。法律的制定应该紧密贴合社会的发展进程,与社会保持一种相互的适应性与动态平衡性关系。社会治理者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适用符合社会问题实际(即纠纷事实)的法律规范解决社会问题,乃是法治社会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特征。方法与目的关系是辩证的,我们应认识到方法决定着目的实现的时间和空间以及目的实现的质量,但方法不应侵害目的,目的决定、规制方法的应有品性、价值取向甚至使用的频率与质量。
  法治社会中的法律是社会运行的规则体系,是将正义观凝炼成法律制度,并以此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规则。对于我们国家,司法作为实现社会民主正义、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实现法治的关键一环。法律职业人就是基于既定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帮助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争议进行公正裁判过程的群体。所以,我国法律职业人应培养和践行为追求和实现社会和谐而努力用法律、法治的方法解决社会问题的理念。“法律的历史表明,没有职业律师阶层就不可能存在法治。”②离开法官、检察官也不可能存在法治。有人说法律是社会治理者与社会问题的媒介,而作为社会工作者的法律职业人,正是这个媒介中最活跃的一个部分。法律职业人与执法、司法机关、法学理论工作者一道,通过法律适用,用法律解决社会中的民事问题、刑事问题、行政问题和其他涉及法律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些已然法律化的社会问题是法律职业人养家糊口的基本,是法律职业人工作的内容,是法律职业人体现自己解决问题水平、实现自己社会的理想途径,也是法律职业人全面自由发展自己和他人的目的。
  法律职业人与社会问题的解决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改革发展的矛盾要靠制度来化解,改革发展的举措要靠制度来创建。法律职业者是指从事与法律有关工作,如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学编译等工作的人员,他们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实施者开展法律职业的活动,是法律的人格化。法律职业人应具备追求实现秩序、正义、平等、效益的法律职业精神。法律职业精神充分体现在法律职业者接纳、认同和恪守法律职业道德以及他们所具有的法律观点、感觉、道德、理性、良知、情绪和信念中。
  警察、法官、检察官的执法活动与社会问题的解决。警察、法官、检察官是以其法定职责将社会生活中多种多样的矛盾、冲突、不满与问题吸纳入法律程序加以解决的群体,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纳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及功能,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程序是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纽带”,“法治的程度,可以主要用国家与人民共同服从程序的状态作为标尺来衡量。”③事实上,人们已注意到,改革开放以来,很多的社会问题已逐渐被划分、区别和定义为不同的法律问题。“法律职业人靠法律过活。”④警察、法官、检察官通过彰显、运用法律的正当程序吸纳各种社会问题所反映的不满、冲突,将社会问题引入法治的程序,在程序特有的时空先后次序中,分别对社会生活中的刑事、民事、商事案件及其他类型案件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能,在诉请、答辩、交流、沟通、质询、对质、裁决的方式中使社会主体平等的相互表达、对话协商,然后由法定的或他们选定的中立裁决者在听取双方主张、请求、并用双方提供的事实及由事实中概括、总结的观点、意见作为其作出裁决的基础,这样可以梳理纠纷者之间的关系,消解冲突者的对立乃至对抗,使不满通过和平而非暴力的方式得以宣泄、交流和排解,使社会问题得以在调解、仲裁和裁判力所及的范围内有标准地、可与评说地顺利而公正地解决。
  警察、法官、检察官因谙熟法律,所以可以将社会中的纠纷与不满、冲突与问题引领入相应的法律程序,力求使民众的活动要服从法律,国家的政治权力受制于法律,而不是超然于法外。执政者凭法律来执掌他们的权力,并借以监察和处理一切违法失律的人们。我国正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进程之中,在更多方面,执法者更需要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去努力探索、发现、整理诸多目前尚无法可依或无法条明文规定,但又为用以解决社会问题所亟需的一些潜在的、为人们认可的程序规则,并使这些规则具有普适性。
  律师与社会问题的解决。当然,无论是将社会争议与纠纷、不满与问题引入法律程序,还是将其引入法规阙如,但符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理念的非诉纠纷解决程序,法律职业人都不能说就可顺水行舟甚或万事大吉了。法律职业人中的律师还应是非诉纠纷解决程序的参与者、主持者甚或主导者,更是法律诉讼程序中纠纷一方的代理人、辩护人,是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安排具有主动意识和能力的直接的参与者。所以,寻求抓住纠纷与不满、冲突与问题的各方利益与精神的平衡点、关键点,对解决问题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与法官、检察官、学者不同,律师生活、执业来往于社会各职场、各组织、各阶层之间,可以代理大企业的纠纷解决,也可以参与个体户、小商贩间的调解,可以为贪污受贿的高官辩护,也可以帮被克扣工资的打工者主张权利,他们见过一个个企业从登记到兴衰,也目睹过恩爱夫妻在法庭上的恶语相加、反目成仇,因为“律师所看到的,往往只是社会的阴暗面,并经常与各种纷扰、不幸、欺诈、误会等打交道,为当事人争得最大的利益。”⑤所以,律师对社会问题的现象与本质有较为深刻的体验和心得,对人性的阴暗面有较具体、细致的了解。他们往往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钥匙,并能打开解决那些表现为法律的或非法律的社会问题的方法库的大门,提供比书斋里的标准答案及官僚式不关痛痒的决定更为实际和更具操作可能性的方案,这些方案的精神应满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及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的要求。虽然律师的价值已被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政府和社会组织所知悉,并为民众向律师咨询并聘请律师解决问题的事实所证明,但应当承认,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诉讼结构中,律师的地位较法官、检察官、警官等不如,而解决社会问题,追求社会和谐需要社会的合力,需要齐抓共管,所以,和谐社会的目标还远在前方,中国法律职业人任重道远。
  结 语
  社会和谐是一个社会各阶层,各组成部分和谐相处的社会,积极正视社会问题、主动化解社会矛盾是法律职业人的责任所在。社会问题能演化、确定为法律问题,而法律治理、法律方法又足以解决社会问题应当是未来中国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法律职业人常遇到美与丑,正义与邪恶,生与死的矛盾冲突,在这些矛盾碰撞中,法律是衡量是非正义的标准,法律职业人应具备高尚的社会良知和道德品质,渊博的法律知识。
  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在理性占统治地位的地方,总是能取得一致的意见,凡在理性以同样方式控制的地方,其结果必然相同。一个理性的司法者对事实、人和事物所作的评价,并不是基于他本人不经分析的冲动、成见和癖性,而是基于他对所有能有助于形成深思熟虑的判决的证据所作的审慎明断的估价。如果我们不能平等对话、不能融洽协商、说明我们中的一方以激情、偏见甚至傲慢代替了理性……法律职业人应当有信心、有能力承担起社会正义执行者的社会角色,擎起公平正义之剑,成为追求社会和谐,运用法律解决可被归并为法律问题的社会问题,并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坚实力量!(作者单位分别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本文系中国民航大学校内科研基金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基金号09CAUC_H06)
  
  注释
  ①参见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资料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6/26/content_3138887.htm,访问时间:2009年4月20日。
  ②④ [美]约翰·麦·赞恩:《法律的故事》,刘昕,胡凝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14页。
  ③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28~29页。
  ⑤[美]丹诺:《丹诺自传》,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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