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审计师聘任权——狼牙棒还是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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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审计师的聘任是直接影响审计质量的高低和审计监督职能的强弱的关键,也是保护股东权利的举措之一。本文以东凌国际为研究对象,研究创始股东与外部股东对审计师聘任权的争夺,从创始股东的股权被削弱带来的后果及现有审计师聘任权的弊端两方面分析问题。民营企业引入外资,创始股东的股权很有可能被稀释,一旦外部股东和创始股东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就会引起对审计师的聘任争夺,以此来影响审计的独立性,也会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关键词】 东凌国际 审计师聘任权 双重代理
  一、引言
  我国在审计师的选聘方面,审计委员会履行初始选择职能,股东大会履行最终决定职能,具有良好的专业能力和较强独立性的审计师能够对管理层起到监督的作用,保护股东的正当权益。审计师的聘任是这几年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现有研究也对股东大会的审计师聘任权展开了大量的研究讨论,这些研究大多研究管理当局和股东之间的矛盾,探讨股东大会拥有的审计师聘任权对审计质量造成的负面影响,这项权利的影响仅仅只有这些吗?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国际)审计提议两次被否为我们提供案例以研究股东之间对审计师聘任权的争夺和审计师聘任权的争夺对中小股东造成的影响。2017年6月,东凌国际股东大会提议审计机构被否,将创始股东和外部股东的利益之争公开化,2017年12月,继第二次被否后,东凌国际的股价大跌,跌幅几近一半。这场由双重代理关系引发的创始股东和外部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本应该用来保护股东权益的审计师聘任权被两大势力用作利益之争的武器,不仅导致两败俱伤的局面,同时也侵害到了中小股东的正当利益。
  基于此,本文对东凌国际的案例进行研究,通过案例研究剖析为何审计师聘任权会被两大股东利用,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后果,并对此提出了建议措施。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
  1.创始股东和外部股东的双重代理冲突
  双重代理关系,主要是创始股东以管理层的身份和外部股东形成的经营代理关系,加上创始股东以股东身份会与外部股东形成资本代理关系。
  在此关系基础上,创始股东作为管理层拥有经营决策权,可以处理公司日常事务,同时,外部股东也会向企业派驻企业董事,监督和制衡创始股东及其管理团队,向公司事务提供建议和决策,防止创始股东及其团队不当获利行为并减少其决策出错的风险。民营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引入外资,外部股东可以通过投入资本实现资本的升值,创始股东也能获得充足资金或有发展潜力的资产,还可以通过外部股东获得其他资源,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创始人持股比例被稀释,创始股东与外部股东的资本代理关系会产生一定的利益冲突,并有可能产生外部股东企图争夺更多权力甚至控制权的情形出现。
  近几年国内学者也对此现象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引入外部股东会对创始股东产生各种负面影响。杨俊(2018)、张伟华(2017)、陆宇建(2015)都指出引入外部投资者会导致创始人与外部投资者之间会出现控制权争夺等问题。外部股东的引入会对企业原本的公司治理体制产生冲击,既会损害创始股东的自身利益,也会使得企业的股价下跌,其业绩也会逐渐下滑。
  2.审计师聘任权之争
  现有的审计师选聘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审计相对于管理者的独立性,但是在实际中,由于审计师的选聘是年报审计的起始环节,坚持操守的审计师是审计质量的保证,也是落实审计外部监督职能的关键,因此,一些利益相关者会在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投票上对审计师聘任进行干预,影响审计的独立性以产生或掩盖其私利行为。
  对于审计师聘任的确定方式是否能真正达到保证审计独立性和公正地保护股东权益的目的,以往的研究均对此进行了关注:林佩珊(2017)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会与审计人员合谋寻求额外收益。梁秀芬(2015)也提出由于上市公司治理缺陷与委托权移位,管理当局实际操纵着企业的审计事务。
  以往的研究和现象表明,审计师聘任权一直是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及股东和管理层利益争夺的重点,这些利益相关者通过争夺审计师聘任权,影响审计的独立性,侵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
  三、案例介绍
  1.事件背景
  2009年,东凌粮油借壳收购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东凌实业持股比例高达60.5%,其实际控控制人为赖宁昌。2015年,东凌粮油寻求业务转型,以36.9亿元收购了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下称“中农集团”)等10家公司旗下的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农国际”)100%股权,并间接持有中农钾肥有限公司(老挝)及名下位于老挝的钾肥项目90%的股权。同年东凌粮油改名为东凌国际,中农集团持股19.15%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大股东东凌实业的股权比例由40.05%降至21.66%,两者仅差2.51%,创始股东的股权被严重稀释,也为后续事件的出现埋下了伏笔。
  2.事件介绍
  2017年6月27日,东凌国际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未获审议通过。此项议案为董事会提议的,继续聘用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的年报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此项议案反对票比例为30.42%,其中中小股东反对占3.05%,总弃权票比例为34.35%,两项合计64.77%超过半数,此项申请未能获得通过,引起深交所关注。
  2017年12月26日,东凌国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聘请的审计师进行专项审议。审议是否在选择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的年报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然而,该项审议的结果表示,反对票比例为15.18%、弃权票为38.90%,两项合計占比54.08%超过半数,议案仍未获得通过。
  股东大会两次否决董事会提议的审计机构实属罕见,在引起证监会等关注的同时,证监会连下三道关注函,舆论四起,东凌国际股价大跌。   3.两大股东起冲突的来龙去脉
  2015年,东凌国际与中农集团等十家公司签订协议收购中农国际,这十家公司承诺其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以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准)分别不会低于1,150万元、1,900万元和45,150万元。中农国际2015年度和2016年度均达当年的业绩承诺,前期的中农国际这一外部股东给东凌国际带来了快速发展的机会。
  但在2017年,根据审计报告中农国际的净利润为2,474.13万元,仅完成承诺目标的5.48%。原定在2017年建设的百万吨钾肥项目并没有如约开展,致使该年实际生产钾肥量仅约17.29万吨。根据之前签订的协议,中农集团全权负责中农钾肥项目扩建的筹措资金义务,但资金久久未能筹措就位,东凌国际也曾多次主动与中农集团沟通协商资金问题,也没能达成一致明确意见。由此可见,在2017年,东凌国际的外部股东和创始股东在中农钾肥项目上产生了投资分歧。
  两大股东的分歧带来了一系列的恶性后果,东凌国际股价大跌,股价从高峰期的16块跌至8块左右,跌幅将近一半。董事会分裂成以赖宁昌为首的东凌派和以柳金宏、武轶抱团组成的中农派,董事会动荡给公司的长期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公司股东混战也影响公司的外部合作者的价值判断与合作欲望,使得其他投资者望而却步,威胁到了公司的运营情况。
  四、案例分析
  1.缺乏对创始股东的保护机制
  东凌国际在深市上市不能设置AB股,东凌国际在引入外资的时候也没有到考虑到相应的股权比例。东凌实业的股权与中农集团的股权过于相近仅相差2.51%,致使在遇到双方产生分歧时,东凌实业在投票体制上很容易丢失控制权。
  中农集团与东凌实业约定自收购完成之后的三年内,中农集团等交易对方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的控股权、不缔结一致行动人。现在三年期限将近,如果中农集团和其他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都有可能超过东凌实业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从而取代东凌实业,这对创始股东的控制权及其他权利产生了严重威胁。
  2.中小股东“用脚投票”
  在股票市场上,中小股东都是利用闲散资金进行投资,“股微言轻”,现阶段中小股东也难以通过有效的程序表达其诉求,因此大多数中小股东都是通过“用脚投票”参与公司治理。
  2015年6月,东凌国际与中农集团即将完成重组时,股票投资市场对该项目的预期很高,东凌国际股价也曾飙升至26.17元/股,吸引了大量的中小股东。但随着东凌国际和中农集团之间的不断纷争,大量中小股东开始抛售股票,2017年年底,东凌国际的股价一直在8元/股上下徘徊。2017年的对审计师的选聘也能看出端倪,6月的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约2,109.95万股,但弃票比例高达92.13%,12月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股东仅出席12.08万股,还不到6月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出席股数的百分之一。
  这些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斗争做出了反应,他们没有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治理,而仅仅是通过“用脚投票”表明对东凌国际钾肥项目和股东斗争的不看好。
  3.大股东对审计聘任权的影响过大
  审计机构的确定必须在股东大会上获得半数同意,不乏有股东操纵这一权力,如果被审计单位的股东能够影响审计师的选聘,就会对审计师的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严重威胁审计质量。
  当中农集团与赖宁昌的利益相冲突时,中农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利用了“多数同意”机制的干预东凌国际年报审计机构的选择。在2017年5月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提议续聘遭到中农集团反对,同年12月再次召开股东大会提议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依旧没能得到中农集团的同意票,使得东凌国际2017年确定审计机构的计划频频“流产”。
  该项事件的产生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外部审计师聘任权的弊端,股东大会的“多数同意”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多数股股东的权益不够侵害,但是由于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管理层和股东的关系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很可能产生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及大股东利用“多数同意”机制操纵审计师选聘的情况。
  五、总结及建议
  1.保护创始股东的权益
  外部资本进入企业时,应该考虑到创始股东的利益,对外部资本带来的收益和股权被稀释的后果两项进行权衡。同时要对股权融资转让股权的数量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对企业可能产生的实际控制权争夺问题加以防范。在考虑相关因素后,再制定合理的引入外部资本协议,以保护创始股东的正当权益。
  2.促进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
  中小股东不应该只是“用脚投票”,要采取措施和有效的程序,健全上市公司中股东投票和表决的机制,使得中小股东真正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中來。提高中小股东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中小股东监督控制股东,降低控股股东为一己私利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
  3.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企业需要对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不断完善,强化董事会初始选择的职能,使其在事务所选聘上发挥应有的作用,防止股东对审计师聘任的影响过大而产生影响审计独立性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杨俊.创始股东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04):136-137.
  [2] 林佩珊.基于博弈论视角的审计合谋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7(11):169-170.
  [3] 张伟华,王斌,宋春霞.股东资源、实际控制与公司控制权争夺——基于雷士照明的案例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6(10):109-122.
  [4] 陆宇建.公司二元股权结构研究述评和展望[J].外国经济与管理,2016,38(05):86-98.
  [5] 梁秀芬.股东是否决议审计师聘任对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的影响[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2):7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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