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的行为可否定性为挪用公款罪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ien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挪用公款犯罪因其本身罪名的特殊性和实践中形式的多样性,加之当前立法、司法解释的不统一,因此在具体案件查处中会因认识不同而产生分歧和争议。本文笔者从实际案例出发,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理,谈点粗浅的理解和分析,以期该类案件的准确定性。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民间借贷;客观行为要件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月初,某村被高速公路工程征用到部分土地,该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急需100000元归还个人到期贷款,于是便征得被征迁补偿户王某(陈某亲戚)同意借用其尚未领取的征迁补偿款100000元,同时,为求方便,王某还口头委托陈某到该村代理领取征迁补偿款。随后陈某便交代该村报账员直接将尚未发放给王某的征迁补偿款100000元汇入其个人账户。2012年1月14日,陈某将该笔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在2011年用于种养业的贷款本金。同年1月15日,王某才补办领取上述100000元的手续。数日后,陈某便将上述100000元直接归还给王某。
  二、分歧意见:
  对于此案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使用权。陈某利用协助政府发放征迁补偿款的职便,虽私下已征得王某本人同意使用其尚未领取的征迁补偿款,但该笔征迁补偿款尚未办理领取手续,款项仍处于该村保管中,仍属公款,处置权属该村,王某还没有处分权。陈某将该笔钱款用于归还营利活动的贷款,其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中陈某使用王某尚未办理手续的补偿款用于归还营利活动的贷款,事先已征得王某本人同意,且王某有口头委托陈某代领其补偿款,双方已经形成口头委托协议,陈某的行为应属其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而不能认定其为挪用公款犯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陈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行为方式。
  挪用公款犯罪的行为采用的是秘密、私下或公开不经批准或者许可,擅自挪用公款归本人或他人使用的行为,具有行为的隐蔽性和手段的违法性。虽王某尚未领取的补偿款未办理领款手续,但陈某事先已征得王某本人同意许可,王某及村报账员都明知王某征迁补偿款的具体去向,陈某的行为不具有行为的隐蔽性和手段的违法性。
  (二)陈某和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和口头委托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王某口头明示委托陈某代领征迁补偿款,陈某和王某之间已形成口头委托合同,陈某实则是在履行代领王某补偿款职责,村报账员将款项汇入陈某账户后,款项的所有权已转移至王某,陈某的行为应该属于民法上的民间借贷行为。
  (三)陈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活动范围内的权力,既包括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制约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本案中,因陈某是该村书记,又是王某的亲戚,为求领款方便和省事,王某同意借陈某100000元的同时又委托陈某帮忙代领其补偿款,陈某的上述行为系其职务上的一种方便行为,不是挪用公款犯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
  (四)上述100000元,该村和王某均有支配权。(所有权归王某)
  征地补偿款是由该村代发给被征用农户,村两委履行的是代为保管的职责,在征地补偿款发放给农户前,该村对征地补偿款具有保管权,但与此同时,该村本就应该将上述王某的征迁补偿款100000元发放给王某,王某可随时领取使用,也可委托他人处理,王某对该笔钱款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陈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的客观行为要件,陈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作者通讯地址:南靖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南靖 363600)
其他文献
摘 要:不作为犯是犯罪论的难点,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中最有争议、刑法学界讨论最多的焦点问题。各国的刑法理论和刑法立法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以往对不作为犯的研究过于集中在作为义务上,忽略了对不作为的研究,而不作为与不作为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对前者进行犯罪构成符合性评价后的结果。不作为犯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不作为这个基本概念的理解,即选择怎样的行为性理论来界定不作为问题。本文
期刊
摘 要:  笔迹鉴定是文件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对检材和样本两部分笔迹特征,亦即书写习惯特征进行比对分析,鉴别两者的总体特殊性是否同一,以确定是否同一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笔迹检验鉴定结论必然要求具备证据的基本属性,即真实性、客观性与合法性。在笔迹鉴定结论作为法庭证据被采信时,必须遵循一定原则。  关键词:笔迹鉴定;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科学性  一、笔迹鉴定的概念  
期刊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反腐倡廉、维护公正、保障民生、促进和谐、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使命。检察队伍建设是检察事业的基础和组织保障。当前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值得重视,有针对性地解决矛盾深化队伍建设显得尤为迫切和紧要。对此,我结合基层院实际谈点个人浅见。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警力严重不足,制约工作开展。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
期刊
标准化建设是一项促进基层院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真正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固基工程。标准化建设要与各项检察工作有机结合,使标准化建设与各项检察工作一体化运行,把检察工作中的新理念、新亮点纳入制度体系中,使标准化建设成为推进检察工作的有力抓手。标准化建设应确立以科技强检为动力,以加强案件管理改革为抓手,推动检察工作整体晋级升位的思路。成立案件管理中心、检调对接中心和群众工作服务中心等相应机构。通过机制创
期刊
摘 要:  很多事实证明,一个人的职业生涯能否成功关键取决于能否理性规划职业生涯。凡有一个好的职业生涯规划,往往可超乎寻常突破生活格线,创造一个轻松充实的自我;准确评价出自己的特点和强项;准确进行职业定位。理性职业生涯规划要求大学生了解职业生涯规划的内涵和意义,同时做到正确认识自我,摆脱旧形象,规划新自我,最终积极管理,走向成功。  关键词: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人生  职业旅程是一个人最重要的生
期刊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涉及面颇广,内容丰富,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等多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此次修法赋予了检察工作一系列的新职责和新任务,增加了新手段和新措施,但同时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和新制约。本人拟以本院检察工作
期刊
摘 要:  刑诉法修正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在公诉环节,如何运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克服矛盾,结合办案实践,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刑诉法修正案;未成年;公诉环节;权利保护  一、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意义  201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期刊
摘 要:  随着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在经贸、文化等方面交流的日益加深,两岸共同面临的犯罪问题也日趋严重。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之间,在共同打击犯罪方面,需要开展一种既不同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又不完全相同于一般的国内刑事司法协助的两岸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但这种独特的刑事司法协助也使得处理涉台犯罪面临法律标准和政治标准分离难、是否“双重犯罪”确定难、刑事情报信息掌握难、追赃难、调查取证难以及负案在逃人员抓
期刊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负责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专门职能部门,是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涉诉涉访问题的沟通渠道,是展现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良好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控告申诉举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检察机关社会形象与解决问题的政治效果,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做好控申工作,要注重四个强化。  一、强化认识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控告申诉部门是检察机关的窗口部门之一,是检察机关与
期刊
达县是一个总人口137万的人口大县、农业大县。服务达县新农村建设是达县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和职责。近年来,该院立足检察职能,采取多种措施,积极为达县的新农村建设服务,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严厉打击涉农刑事犯罪,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一)严厉打击破坏农业生产和坑农害农的违法犯罪活动。按照各级党委和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各类专项行动,对盗窃耕牛、水利电力设施、通信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