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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强调,自2005年10月15日起,凡在灭菌乳、酸牛奶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1/5的汉字标注“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配料比例。2005年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